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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11-29 14:39:4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2号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2年X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号。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钟XX
本院受理原告梁X文诉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下属的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并没有与原告单独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故本案应依《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的性质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定为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施工工行为地所在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下属的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拖欠设备租金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XX新马路4号之8,该地址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X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X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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