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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11-29 14:40:51 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天法民四初字第1157号
原告:卢X,男,汉族,1972年X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路2号,手机:138088X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被告:姚X南 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五山华南工学院XX新村十六幢201房,身份证号码:4401065809XXXXX
被告:龚X,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跑马地花园东塔X房,身份证号码:4401111960032XXXXX,手机:1331284XXXX,电话:8527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诉被告姚X南、龚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载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X负担。
审判员:戴X兵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X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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