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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11-29 14:45:04 来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卢愿光、杨丹,分别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钟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周XX,分别为广东南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文诉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X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X文负担5633.5元。
审 判 长:潘X
审 判 员:黄X凡
代理审判员:陈X华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X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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