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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11-29 14:48:0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2年X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南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梁X文诉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下属的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属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施工工行为地所在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被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XX新马路4号之8,该地址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潘 X
审 判 员:黄X凡
代理审判员:陈X华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X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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