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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7-11-29 11:40:12 来源: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增法刑初裁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强 ,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XXX巷6号。因本案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烨 ,男,196X年3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XX巷6号三楼。因本案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X强、陈X烨犯偷税罪,于200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增城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X强、陈X烨偷税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赖某某
审判员 姚某某
代理审判员 苗某某
二 00 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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