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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12-03 15:38:3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480号
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路9号自编之二。
法定代理人:钟X。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XX号X峻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龚X鲲,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75721.07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前清还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原告申请解冻帐户,由被告协助法院划款),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发票给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货款已完全结清,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不再拖欠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前的任何货款,双方互不拖欠。
二、 原告广州市新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案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元、诉讼保全费911元,合计1924.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负担862.5元,由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负担862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862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务。
审判长 戚X华
审判员 黄X凡
代理审判员 李X思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X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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