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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12-03 15:35:4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79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朗村龟岗。
法定代表人:曾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X鲲,该公司职员。
案由:货款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联合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联合加工厂2008年7月以前的货款90000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支付货款60000元,在同年10月31日以前支付货款3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联合加工厂。在被告广州市荷李活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后,截止至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货款已完全结清,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不再拖欠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上述时期前的任何货款,双方互不拖欠。
二、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及保全费1037元合计2221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各承担50%。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0月31日以前交还1110.5元给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
四、 如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清上述首期债务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债务,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罚息利率双倍计收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务。
审判长 曾X明
审判员 杨X辉
代理审判员 杨X思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X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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