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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12-03 14:43:2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
原告:梁X灿,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XX镇X村XX街7号。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X号东X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龚X鲲,该公司职员。
案由:货款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梁X灿与被告广州市荷李活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欠原告梁X灿2008年7月15日货款51000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0日以前将欠款支付给原告梁X灿。在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后,截止至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货款已完全结清,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不再拖欠原告梁X灿上述期间前的任何货款,双方互不拖欠。
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连同财产保全费867元,由原告梁X灿负担913元,由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负担913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应负担的上述诉讼受理费用迳付原告梁X灿。
三、 如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项债务,原告梁X灿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未付的全部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罚息利率双倍计收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四、 原告梁X灿与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务。
代理陪审员 王X俊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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