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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黄某珠协助组织卖淫案一审辩护词
2018-08-30 15:19:35 来源:
“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中担任黄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
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该案,已多次会见了黄某某,询问及了解相关情况,又经过庭审,案情已清楚,现发表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没有异议。黄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一、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黄某某没有直接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犯罪故意,其对出租房屋疏于监管,属于间接故意主观罪过,其犯罪故意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酌情从轻情节;
四、黄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黄某某是遵纪守法的港商,对东莞经济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黄某某的公司经营特别困难,且他和他的母亲均有重病,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建议法庭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一、黄某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构成条件,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对黄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2月11日傍晚18时许,东莞市中堂公安分局东泊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黄某某,说有些出租房屋的问题,想向黄某某核实一下。当时黄某某电话说,其在广州与客户洽谈业务,不在中堂;并立即答应民警,第二日上午约9时在东日网钢架公司办公室等民警过来核实。次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已到达办公室等民警过来,随后东泊派出所两位民警来到黄某某办公室,大家边喝茶边谈出租房屋的事宜。谈了约半小时,民警要求黄某某一起到派出所继续核实情况,黄某某随后开自己的小车,载乘其中周云警官回到派出所接受问话。黄某某在随后的问话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出租房屋的情况,并表示愿意协助警方查清情况。其被问话的过程,实话实说,没有任何隐瞒。
我们认为:黄某某到案全过程,属于主动到案,如实供实,并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件情况,接受审判,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法庭应依法认定黄某某属于自首。
虽然东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记录的部分内容属实,部分不属实,但黄某某是在办公室等民警到来问话,然后随同民警回到派出所调查,全过程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属于自首。
法庭应作出对于黄某某有利的处理,区别对待,这才符合国家相关的刑事政策导向,鼓励到案人主动交代案件实情,也减少司法部门侦办案件而花费人力、物力,对国家也有利。到案人查明案情确实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更应相应地减轻主动到案人罪责,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法庭应当认定黄某某的到案过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 黄某某没有直接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犯罪,其对房屋疏于监管,属
于间接故意罪过,其主观犯罪故意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某于2013年6月1日在《房屋租赁合同》签名时,当时应公司物业部经理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一个名,合同约定房屋租赁用途确实是“商务酒店”用途,他当日没有见过周某某,黄某某签名后就出差到外地了,之后物业部经理拿《房屋租赁合同》由周某某签名,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黄某某并不知道周某某承租房屋后有用于涉黄的用途。
从阅卷证据材料反映:周某某、谭某某的口供均陈述,其承租东日大厦有关房屋时,对东日网架钢结构公司的人员均说明租房屋是做商务酒店使用用途,并没有向黄某某说明租赁房屋是用于涉黄经营。东日网架钢结构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周某某、谭某某租赁房屋是用于正当的用途,至于周某某、谭某某承租用于涉黄经营的用途,是周某某、谭某某的擅自行为,超出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完全并不是黄某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能预见的,更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周某某、谭某某承租房屋后改变房屋经营用途从事违法活动,有关法律责任应由周某某、谭某某承担。这充分证明黄某某不具有直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目的和动机,不具有直接主观犯罪故意。黄某某出租房屋后,存在疏于管理,存在失职,有不当的地方,但责任是次要的,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庭审查明:至案发前,没有任何机关以涉黄事件为由送达过《处罚决定书》给黄某某,黄某某确实不知道租赁房屋内从事涉黄事件。黄某某辩称;他出租房屋很长时间之后,才感觉酒店可能有涉黄活动,具有可信性。
我们认为,黄某某没有直接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犯罪,其对房屋监管不力,属于间接故意罪过,其主观犯罪故意恶性小,责任是次要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酌情从轻情节;
黄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
和忏悔自己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坦白、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黄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五、黄某某一向是守法的港商,对东莞经济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某是遵纪守法的港商,其在东莞市设立公司,兴办实业已有20年,单位有员工200多人,诚信纳税,每年纳税几百万元,其全家人均在东莞安家置业,以发展东莞经济为自豪,20年来黄某某对东莞市经济发展作出过较大的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现在黄某某所有的东日网架钢结构公司经营特别困难,且他和他的母亲均有重病,建议法庭人性化处罚,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某被关押后至今,东日公司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无法安排生产,订单流失;外面工程款收不回,无钱发工人工资,劳动局已下达《整改通知书》;在建工程无法施工,全部烂尾,工程违约;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催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东日公司现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法庭必须对黄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让黄某某尽快出来才能解决;因为东日公司对外经济往来的重大事情均是由黄某某负责,黄某某不出来,对方根本不付款或不洽谈,问题就根本无法解决。所以,为了东日公司能渡过难关,法庭必须从轻处罚。
黄某某患有十多年、严重高血压病、冠心病,常年高压在180以上、低压110以上,属于Ⅲ级高血压,高危组。情绪激动时,高压上升到200以,药物也无效。黄某某被控制的当日血压升到高压204、低压120,险些丧命,东莞市第二看守院立即送到红川院区抢救,才挽回性命。黄某某被抓之后半年时间,是在人民医院红川院区治疗的,但仍随时有生命危险,其身体状况已不再适宜继续关押,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黄某某家中有82岁年高龄的母亲,也患有多种老年重疾,黄某某被关押后,母亲茶饭不思,日夜忧愁,家庭已近乎于崩溃边沿。现近日突发重病,已入医院抢救,处于病危状态。建议法庭人性化处罚,对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黄某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对黄某某判处缓刑,符合案件实情,敬请法庭充分考虑和采纳,谢谢!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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