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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刘某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08-13 14:58:58 来源: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刘某雄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刘*雄(系广州市荔湾区**食品商行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4月24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桂田村南**六巷。

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淦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刚,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潘*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刘*雄货款141785.08元;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 前一次性向原告刘*雄清还110000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诉讼保全费1229元,合计2797元由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前将负担的诉费2797元迳付给原告刘*雄。

三、若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刘*雄放弃余下的货款本金31785. 08元和利息;若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协议任何一项,则原告刘*雄有权按货款本金141785.08元及其利息(从 2009年12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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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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