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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伦继承案

2018-08-13 14:57:13 来源: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伦继承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9号

原告:林*伦,男,1945年5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林*容,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林*妍,女,1977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83号。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294号1103房经继承后归原告林*伦、林*容共同所有。

二、原告林*伦、林*容自愿补偿被告林*妍9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原告林*伦、林*容于2012年4月19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50000元,于2012年6月16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剩余40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林*伦、林*容直接汇入被告林*妍中国银行卡号6013821900037548539帐户。

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林*伦、林*容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2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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