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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09-27 22:21:23 来源: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潘某烨,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段某华,广东毅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国。

委托代理人王某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东,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贵。

委托代理人张某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烨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烨以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0588.5元(原告已预交61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潘某烨负担。

审 判 长 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  张海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岑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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