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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09-27 21:58:0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19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吕成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钊,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迎晖
审判员 吴 湛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艳婷
吴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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