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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09-27 21:52:4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

原告:郑某,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律师、邓秋平律师,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存在争议。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郑某、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由原告郑某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结婚,于2013年9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4年4月11日,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向陈翠鸿借款60000元、向陈艳鸿借款72591.4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向陈翠鸿、陈艳鸿偿还借款。至今,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尚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原为夫妻。被告陈某向陈翠鸿借款60000元、向陈艳鸿借款72591.4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郑某主张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郑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郑某、被告陈某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林泉

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7月日送达。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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