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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7-09-27 21:43:5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3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启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锦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才,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咸才,汉,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广州斯力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秋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秋荣,汉,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锦发药业有限公司、李咸才、广州斯力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黄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本金13038374.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发现车牌号码为粤A×××××的梅某-奔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市锦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经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未能处理变现;被执行人黄秋荣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某房和被执行人李咸才名下的增城市新塘镇某号、增城市新塘镇某号房产均为本案抵押物并被其他法院查封,经要求查封法院移送我院执行未果,暂无法拍卖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3日,已将四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吴泰健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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