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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7 23:17:3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104民初41035号
原告:许X锋。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宙。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锋诉被告许x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锋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锋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41元由原告许X锋负担。(已付)
审判长卢继忠
人民陪审员廖凤若
人民陪审员曹鸿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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