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08-17 23:01:5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3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
因本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6月12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工作之便,出资并提供其本人的相片委托他人办理了一张姓名为“戴龙”,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均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居民身份证。
2010年8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本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12号502房的居住地进行检查时,查获上述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有证人莫某某的证言,缴获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资并委托他人利用其本人相片及相关虚假的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的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过重。二、原审判决量刑超出了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被关押后家庭无经济来源。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免予处罚或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意见一致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上诉人黄某某是初犯,无前科,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该情节。
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资及委托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虽然原公诉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但依照《中华名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家庭无经济来源并非其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故上诉人再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建明
审判员文方遒
代理审判员刘启聪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娇冰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