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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7 23:00:49 来源: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3号
原告潘X烨,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X伟,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段X华,广东毅X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X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东,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东莞东日X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X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X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X贵。
委托代理人张X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烨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屏东支行(账号:200202641910004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珠海隧道北支行(账号
:44001646839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2643910008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中堂支行(账号:7449810182600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账号
:44001778808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万江支行营业部(账号
:201002081920019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账号
:5000998553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八、解除对原告潘X烨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泰安南路98号
X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4000XXXX)的查封。
九、解除对第三人王X芬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
4栋X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十、解除对第三人王X芬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
2栋3单元X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张海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岑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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