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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03-21 09:37:58 来源: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麦某钱。
委托代理人段某华,广东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某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康,广东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某东。
被告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法定代表人黄某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法定代表人罗某贵。委托代理人张某畅,广东格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馨,广东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屏东支行(账号:200202641910004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隧道北支行(账号:4400164683905300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2643910008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原告永某坚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张海媚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岑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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