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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02-14 18:57:5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萝法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海,男,19XX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成品仓搬运班长,住广东省南雄市XX村委会新塘头99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X勇(自报名,绰号“蛇勇”),男,19XX年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成品仓货车司机,住广东省增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XX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成品仓发货员,住重庆市綦江县篆X镇XX村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欧XX(自报名),男,19XX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监发员,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X锋、龚X英,广东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文,男,19XX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东莞代理商深圳市东利建材有限公司司机,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干柏树村3社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范X,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锦,男,19XX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成品仓仓管员,住贵州省三穗县XX款场村XX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萝检公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勇、杨X文、曾X海、李X、欧XX、杨X锦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勇、杨X文、曾X海、李X、欧XX、杨X锦及辩护人卢愿光、范平、冯世锋、龚玉英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一个月。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同年8月20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公诉机关于同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成品仓发货员,负责出货作业及单据核准;被告人曾X海系阿波罗公司成品仓搬运班长,负责安排搬运工完成出货及装车堆码;被告人杨X锦系成品仓仓管员,负责产品进出仓作业;被告人欧XX系财务部监发员,负责现场监督发货。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X勇与被告人杨X文合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X、被告人曾X海、同案人陈X云(另案处理)、被告
人欧XX、被告人杨X锦,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时分时合的形式,窃取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的浴具牟利。作案中,具体由被告人杨X文、张X勇联系买家,被告人曾X海、李X、欧XX填写发货单,被告人陈X云、杨X锦在仓库中找出所需浴具、安排装车,再由被告人曾X海写放行条,交由被告人张X勇或杨X文运出并销赃。
现分述如下:被告人张X勇、杨X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共同作案窃取浴具A-0810一套、A—0818一套、A—0812一套、A—0835一套、A—0828一套、A—0735一套、GIJCL850三套、GIJCL851四套、GIJCL852四套、G1JCL856二套、G1JCL859一
套,共价值人民币221420元;被告人张X勇、杨X文、曾X海、李X、欧XX、杨X锦共同作案窃取浴具AT-0919三套、AT-1515一套,共价值人民币27570元;被告人张X勇、杨X文、李X共同窃取浴具A-0818一套、A-0828一套、A-0835一套、A—0819一套,共价值人民币36700元;被告人曾X海、陈X云、杨X文共同窃取浴具A-0845一套,价值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曾X海、杨X文共同窃取浴具GIJCL850一套,价值人民币11142元。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勇、曾X海、李X、欧XX、杨X锦与被告人杨X文相勾结,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时分时合的形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
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勇辩称:其没有拉拢被告人李X、曾X海,侵占财物的数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曾X海只是给了其运费人民币5000元。其共参与作案7次。
被告人张X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为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集团作案,量刑上应与集团作案区别对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勇职务侵占的数额不准确,应当扣除货物的利润(30%)和税金(7%)计算,即应是人民币179985元。因所侵占的是存放在仓库待销的货物,而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包括货物销售的利润和税金在内的,故不合理。3、被告人张X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X勇家庭困难,家中有患病的80高龄母亲,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为此,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张X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该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NO.880662)。
被告人杨X文辩称:其侵占的浴具只有9套。
被告人杨X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X文并不是受害单位的职员,在本案涉及的职务侵占过程中只能起从犯的作用。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勇与被告人杨X文合谋,并先后纠集其他案犯侵占,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人杨X文供述一直说是受被告人张X勇拉拢才向其买货的,其他被告人基本上没有与被告人杨X文联系,一直没有与杨X文合谋以及被纠集的供述。故被告人杨X文与张X勇合谋并纠集他人侵占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以被告人曾X海在2008年2月有听张X勇说货是卖给杨X文,就推定所侵占的全部货物都是卖给杨X文。3、被告人杨X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承认参与侵占了9套浴具,有悔罪表现,如在案发当初就主动向其公司领导赵某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有助于本案的侦查。4、被告人杨X文家庭困难,父亲残疾,母亲年老多病,有一子需要抚养。为此,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杨X文公正判决。
被告人曾X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侵占A-0828型电脑蒸汽房1套有误,其没有参与侵占该套浴具。
被告人李X辩称: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被告人欧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欧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的情况看,其他被告人在没有被告人欧XX参与的情况下,也可以多次顺利地侵占大量的财物,之所以需要欧XX钠口,主要不是利用他的职务便利,而是为了让其不告发犯罪行为,以便摄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而被告人欧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欧XX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为此,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欧XX从宽处理,并给予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X海系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成品仓搬运班长,负责安排搬运工完成出货及装车堆码;被告人张X勇系阿波罗公司的成品仓货车司机,负责根据出货要求完成产品运输工作;被告人李X系阿波罗公司成品仓发货员,负责遵照出货计划按量完成出货作业,即时完成数据确认核准;被告人欧XX系阿波罗公司财务部监发员,负责现场监督发货;被告人杨X锦系阿波罗公司成品仓仓管员,负责产品进、出仓作业,数据账目、报表管理;被告人杨X文系阿波罗公司的东莞代理商深圳市东利建材有限公司的司机;同案人陈X云系阿波罗公司成品仓仓管员,负责产品进、出仓作业,数据账目、报表管理。
200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杨X文、杨X锦与同案人陈X云时分时合,利用被告人李X、曾X海、欧XX、杨X锦以及同案人陈X云在发货过程中的职务便利,窃取阿波罗公司的浴具牟利。在作案过程中,由被告人张X勇或被告人杨X文联系买家,被告人曾X海、李X、欧XX填写发货单,被告人杨X锦或同案人陈X云在仓库找出所需浴具、安排装车,再由被告人曾X海写放行条,交由被告人张X勇或被告人杨X文运出并销赃。在此期间,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与同案人陈X云等共同窃取阿波罗公司的电脑蒸汽房共19套,具体为:A-0735型1套、A-0810型1套、A—0812型1套、A—0818型1套、A—0835型1套、GIJCL850型3套、GUCL851型4套、GIJCL852
型4套、GUCL856型2套、GIJCL859型1套(共价值为人民币141180元)。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杨X锦等共同窃取阿波罗公司的按摩浴缸共4套,具体为: AT-0919型3套、SU-1515型1套(共价值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曾X海与同案人陈X云等共同窃取阿波罗公司的A-0845型电脑蒸汽房1套(价值人民币8800元)。
被告人杨X文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前分别与被告人张X勇或被告人曾X海有通谋,而后,将所需浴具型号告知被告人张X勇或者被告人曾X海,并收购从阿波罗公司窃得的浴具转卖牟利。200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X文共向被告人张X勇收购6套电脑蒸汽
房、电脑按摩浴缸,具体为:GIJCL850型1套、AT-0919型1套、A-0818型1套、GIJCL856型2套、A—0845型1套(共价值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X文向被告人曾X海收购A-0845型电脑蒸汽房1套(共价值人民币8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X海参与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71480元;
被告人张X勇、李X、欧XX参与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62680元;被告人杨X文参与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XXX元;被告人杨X锦参与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150。
另查明: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张X勇的亲属代张X勇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的《委托书》、《报案书》及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阿波罗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休闲洁具,包括电脑蒸汽房、按摩浴缸及浴室家私等产品,因发现其仓库中的若干成品洁具失窃,遂委托该公司黎某副总经理报案。2008年9月22日,该公司的东莞代理商发来一条信息称,怀疑有人在东莞盗卖阿波罗公司的产品,并且已将产品的编号记了下来,分别是:型号为GUCL850、编号200805190079013的电脑蒸汽房一台,型号GIJCL856、编号200806020005014的电脑蒸汽房一台,型号A-0812、编号200801080046004的电脑蒸汽房一台。经核实,公司并没有以上三台产品出仓记录,但仓库里却找不到了,即那三台产品被人从仓库里盗出卖掉了。东莞代理商反映:G\JCL850型、编号200805190079013的电脑蒸汽房和GIJCL856型、编号200806020005014的电脑蒸汽房是他们店里的销售员王X私下向客户销售的。东莞代理商的负责人赵某找王X谈话,王X称以上两台产品是从代理商的司机杨X文处拿的货。赵某找到杨X文谈话,杨X文称2008年1月底,他从阿波罗公司一个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25700的货车司机“阿勇”处拿了一台型号A—0812、编号200801080046004的电脑蒸汽房,当时杨X文给了“阿勇”人民币5500元,后杨X文把该产品交给店里的销售员赵某,赵某付给杨X文人民币6500元。阿波罗公司怀疑货车司机张X勇有作案嫌疑。经进一步核实,阿波罗公司发现还被盗了GIJCL850型电脑蒸汽房7套、G1JCL856型电脑蒸汽房8套、A-0812型电脑蒸汽房7套、GUCL851型电脑蒸汽房7套、GIJCL860型电脑蒸汽房6套、GIJCL858型电脑蒸汽房6套、A—0835型电脑蒸汽房7套、A-0810型电脑蒸汽房5套、AT—913型按摩浴缸6套、AT-908型按摩浴缸6套、GIJCI—869型电脑蒸汽房7套、AT—905型按摩浴缸3套、TS-0305型淋浴屏8套、AT-926型按摩浴缸6套、AT-927型按摩浴缸8套、A-0838型电脑蒸汽房4套、A-0819型电脑蒸汽房1套、AT-917型按摩浴缸6套、GIJCL859型电脑蒸汽房5套、AT-919型按摩浴缸9套、SU-1515型按摩浴缸5套、AT-931型按摩浴缸4套、G(JCL852型电脑蒸汽房5套、A-0735型电脑蒸汽房6套、A-0818型电脑蒸汽房5套、A—0828型电脑蒸汽房6套、A-0845型电脑蒸汽房6套。
2、证人赵某(阿波罗公司东莞代理商深圳市东利建材有限公司在东莞的负责人)证言证实:2008年9月21日,有个客户在其店铺(下称“东莞代理商”)里买了浴室柜,师傅上门安装时发现该客户家里还有两套阿波罗的蒸汽房,觉得可疑,就把那两套的编号写下来。东莞代理商于22日把这两个编号发到阿波罗公司,经阿波罗公司查证,这两套蒸汽房没有出厂记录,认为这两套浴具可能是被盗窃出来的。阿波罗公司还反馈,他们公司有个姓李(李X)的仓管员于9月20日逃跑了,该人是四川人,与东莞代理商的司机杨X文很熟。于是赵某便于23日将杨X文叫到办公室问关于可疑浴具的事情,杨X文称他帮东莞代理商的业务员赵某将可疑浴具从广州厂家运到东莞出售。具体是:杨X文向赵某表示,他能从工厂内买到较为便宜的阿波罗浴具,要赵某帮他卖出。于是赵某给了杨X文人民币6000元,让他从广州工厂那边买一套来卖。杨X文到广州工厂后,由一个叫张X勇的广州厂家司机运出来,与杨X文在厂外交易。杨X文给了张X勇人民币5500元。另外还有一个店员王X也承认他通过杨X文弄阿波罗公司的浴具卖。王X还反映,之前该公司也有其他销售人员做过同样的事,即杨X文、赵某、王X、罗丽燕(真名廖晓国)、魏蓉做过这样的事。赵某并称其知道阿波罗公司那边的一个叫李X、一个叫陈某云的可能与此事有关。
3、证人张某玲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25日,张某玲在东莞阿波罗代理商处以人民币11500元购买了一台A-0812型电脑蒸汽房,无发票,有收据。当时向张某玲介绍产品的是一名叫罗丽燕的小姐。张某玲提供的订购单和收款收据佐证此事实。
4、证人王X(东莞代理商销售业务员)的证言证实: 2008年3月,公司的司机杨X文告诉王X,他可以提供比公司销售价便宜几千元的产品(阿波罗公司生产的休闲卫浴桑拿房)。因有很大的利润可图,王X同意向杨X文拿货,于是其便于4月份从杨X文处拿了一台850型的,5月份拿过1台856型的,转手卖给客户后,除了给杨X文的运费和好处费以外,其一共赚了人民币5000多元。从6月份开始,因感觉到杨X文的货物来路不正,怕迟早会出事,其就再没有向杨拿货了。其听杨X文说过是从阿波罗公司里的一个司机拿的货。具体拿货过程是:王X向顾客推销产品,顾客选定要买哪一种型号后,王X就将型号报给杨X文,杨X文就会向广州那边厂里的人联系,把该型号的货弄出来交给王X去卖给顾客。
证人王X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杨X文就是向其提供来源不明阿波罗公司产品的人。
5,阿波罗公司出具的《关于张X勇等六人的职责说明》、《货车司机岗位说明书》、《本公司货车发货流程图》、《证明0、《成品发货流程》证实:在阿波罗公司,被告人张X勇系成品仓货车司机,职责是:根据出货要求,完成产品运输工作。被告人李X系成品仓发货员,职责是:遵照出货计划按量完成出货作业,及时完成数据单据确认核准。被告人曾X海系成品仓搬运班长,职责是:安排搬运工完成出货搬运及装车堆码工作。被告人欧XX系财务部监发员,职责是:现场监督发货数量与单据一致。被告人杨X锦系成品仓仓管员,职责是:产品进、出仓作业,数据账目、报表管理。
6、阿波罗公司提供的《阿波罗蒸汽房产品描述》、《阿波罗按摩浴缸产品描述》、《阿波罗淋浴屏产品描述》证实阿波罗各类产品的基本情况。
7、阿波罗公司提供的《发货通知单0、《发票》证实阿波罗公司发货的一般程序及相关材料。
8、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开价认鉴[2009]06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浴具的单价分别为:
①电脑蒸汽房:阿波罗A-0735型价值人民币9300元;阿波罗A-0810型价值人民币8500元;阿波罗A-0812型价值8300元;阿波罗A-0818型价值人民币8800元;阿波罗A-0819型价值人民币8300元;阿波罗A-0828型价值人民币8300元;阿波罗A-0835型价值人民币4380元;阿波罗A-0845型价值人民币8800元;阿波罗GUCL850型价值人民币7800元;阿波罗GIJCL851型价值人民币6800元;阿波罗GIJCL852型价值人民币6800元;阿波罗GUCL856型价值人民币9300元;阿波罗G(JCL859型价值人民币5500元。②电脑按摩浴缸:阿波罗肛0919型价值人民币6000元。③按摩浴缸:阿波罗SU-1515型价值人民币3500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10、《关于欧XX涉嫌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求情信》证实阿波罗公司谅解欧XX,请求对欧XX免除或减轻处罚。
11、《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NO.880662)证实:被告人张X勇的亲属代张X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12、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以及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提供的身份查询材料分别证实被告人李X、曾X海、杨X文、杨X锦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曾X海供述: 2008年农历年之后,张X勇找曾东海宵夜,让他帮忙把阿波罗公司的蒸汽房搞出来,卖了分钱给他,他同意了。除了曾X海和张X勇之外还有李X、陈X云、欧XX一起偷公司的浴具。张X勇、陈X云、李X最先偷,接着是曾X海加
入,他大约是2008年2月底或3月初开始作案的,再后是欧XX加入,他是2008年3月份开始和我们一起作案。张X勇负责联系买家,再把买家所需要的型号报给曾X海。在公司出货的流程中,曾X海是负责手写发货单的,李X、欧XX也写发货单,陈X云在仓库内负责指定浴具给搬运工装车。他们在发货单内加多一套或几套浴具的型号,这样就可以把浴具运出公司。张X勇就把浴具运给买家,收了钱除去他的一份后剩下的钱给曾X海,他与李X、陈忠云、欧XX四人平分。曾X海不知道盗窃的浴具销往何处,他总共参与盗窃大概40套左右。有时候是连续几天都偷,有时候隔几个星期都不偷一台,他们五人一起偷的都是蒸汽房,具体是:A-0735型1套、A-0810型1套、A—0812型1套、A-0818型2套、A-0835型1套、G1JCL850型3套、GIJCL851型4套、GIJCL852型4套、GUCL856型4套、GI』CL859型1套。他们几个人都分了人民币30000多元。另外还有一个人叫杨X锦的,其是按摩浴缸仓管员,负责管理按摩浴缸并且做账。当外面有人要按摩浴缸时曾X海就找杨X锦要货,事后杨就把账做好。曾X海记不清了杨X锦开始参与的时间,参与偷的有电脑按摩浴缸虹0919型3套、虹0931型1套和按摩浴缸SU—1515型1套,曾X海每一次给杨人民币500元,共给杨人民币2000元。参与偷这5套按摩浴缸的有张X勇、李X、欧XX、杨X锦和曾X海。此外,曾X海还与陈X云一起偷过1套A—0845型和1套GIJCL850型的电脑蒸汽房,他直接卖给了杨X文。
被告人曾X海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李X、张X勇、欧XX、杨X锦是与其共同盗窃浴具的人。
被告人曾X海经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其参与盗窃阿波罗公司下列浴具:
(1)电脑蒸汽房:A-0735型1套、A-0810型1套、A-0812型1套、A—0818型2套、A-0845型1套、A-0835型1套、GIJCL850型4套、GIJCL851型4套、GI兀L852型4套、GIJCI—856型4套、GUCL859型1套;
(2)按摩浴缸:AT-0931型1套、AT-0919型3套、SU-1515型1套。
14、被告人张X勇供述:张X勇同李X、杨X文、陈X云他们偷阿波罗公司浴具一共有好多次,具体的时间他不记得了。第一次在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X、陈X云他们偷阿波罗公司的1套A-0818型电脑蒸汽房,张X勇收了他们人民币500元的“封口
费”。过后几天的一天下午3、4时许,张X勇正在开车,阿波罗公司东莞代理商的司机杨X文打电话给他,让他同他们一起干,他同意了。当天晚上,李X、陈X云在阿波罗公司装好货后,又在张X勇驾驶的车上多装1套A—0812型电脑蒸汽房,他就开车将货从公司拉出来,李X坐在副驾驶位。他们把货拉到萝岗区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出口的位置接头,杨X文给了他们人民币5500元,是李X拿的钱,杨X文他们把货拉到东莞去了。当晚,李X分了张X勇人民币1500多元。他们一般是在晚上偷公司浴具,他们将货车开到公司出货的位置,然后就向货车上装货,他们一般同理货员、出货员商量好,多装几套其他的货具,然后拉出去。比如说客户需要10套蒸汽浴具,他们装好10套蒸汽浴具后就顺便多装1套其他的或者一样型号的浴具运走。阿波罗公司发货,出货的过程一般都是客户需要什么产品就告诉公司总部,公司就打单给调度,调度就安排车辆出货,并将出货单给理货员,理货员就交给仓管员,仓管员安排人员、叉车将具体货物叉到货车上,货车司机就通过门岗后将货物运到具体指定地点。张X勇是阿波罗公司的货车司机,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A·25700。李X给了张X勇放行条通过公司门岗的检查。
被告人张X勇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李X、杨X文及同案人陈X云是与其共同盗窃阿波罗公司浴具的人。
15、被告人李X供述: 2008年1月下旬,那时李X在阿波罗公司做监装(监督将成品装车运输),有一天下班后,公司的司机张X勇在公司仓库找到他,要求他一起将公司的浴具搞出去,他没有答应。后来张X勇又找李X,问他愿不愿意做。李X问张X勇怎么做,张问他可不可以写单(填写发货单),他说可以。张X勇说可以在手写的发货单上多写几套,由其拉出去就可以了。李X便答应张X勇一起偷。他和张X勇一起偷的是1套阿波罗牌A-0812型电脑蒸汽房,时间大约是2008年1月份。2008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张X勇说需要一套A-0835型浴具,他们就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操作,在发货时,李X就在发货单上用笔加多1套阿波罗牌A—0835型电脑蒸汽房,然后他监督工人将这批货装上张X勇驾驶的货车(牌号:粤A·25700),由张X勇拉出去。第二天下午,张X勇在公司门口给李X人民币1500元。就这样,李X同张X勇一起共拉了4套阿波罗牌浴具出去,型号分别是A-0835、A-0812、A-0819、A-0828,张X勇给他人民币6000元,每套人民币1500元。
2008年3月份,张X勇说需要量比较大,李X就说他不想搞,怕出事。张X勇就找到仓库班长曾X海,他们以同样的手法搞了几套出去,具体多少李X不清楚。2008年3、4月份,因需要量大,曾X海就找到仓管员陈X云一起做。2008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们在拉1套阿波罗牌0851型电脑蒸汽房出去时被负责公司监督装车的专员欧X发现发货单上的数量与实际装车的数量不一致,张X勇就拉欧XX出去说算欧的一份,欧就同意和他们一起搞,不将事情讲出去。这样他们五人就一起做。具体分工是:张X勇在外面跑业务,有客户需要什么型号的货,张就联系仓管员陈X云,陈X云负责查询仓库有没有货,还负责做假账平账,曾X海负责在发货单上多填货物,李X同欧XX负责监督装车,然后由张X勇负责拉出去销售,张X勇和曾X海负责给他们分钱。他们有时候一个星期连续拉货,有时候半个月也没有拉一套。每次偷1、2套浴具,基本上一个星期偷5、6次,一共偷了50至60多套。张X勇他们每次给李X人民币300-1500元不等,他一共分得了人民币40000元左右。直到2008年8月份,因为公司没有什么生意,又查得紧,他们才没有继续偷。
2008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张X勇不在,东莞的司机“杨总”说要2套(具体型号记不清了),李X、陈X云一起偷了两套给“杨总”运走。李X写单,陈X云负责发货,让工人搬上“杨总”的白色小货车(牌号好像是粤S·60277)。“杨总”应该运了2次多,其余大部分是张X勇运的,张X勇同李X合作运了4次。李X见到张X勇一共偷运货有30至40次,大约偷了50多套。“杨总”应该同曾X海、陈X云他们一起经常合作偷。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X看见“杨总”同曾X海、陈X云他们一起偷浴具,也是“杨总”开的车拉出去的。“杨总”是东莞的司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李X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张X勇、曾X海、欧XX以及同案人陈X云是与其共同参与盗窃阿波罗公司浴具的人。
被告人李X经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其参与盗窃阿波罗公司下列浴具:
(1)型号为A-0735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2)型号为A-0810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3)型号为A-0812的电脑蒸汽房2套,其中1套是张X勇和李X两人盗窃,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另1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勇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4)型号为A—0818的电脑蒸汽房4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每套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共人民币3200元;
(5)型号为A-0819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张X勇、李X,张X勇负责运出去,是第一次作案偷的,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6)型号为A—0828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张X勇、李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是2008年1月份偷的;
(7)型号为A-0845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曾X海、陈X云、“杨总”(即杨X文);
(8)型号为GIJCL850的电脑蒸汽房4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每套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共人民币3200元;
(9)型号为GIJCL851的电脑蒸汽房1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10)型号为GIJCL852的电脑蒸汽房2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每套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共人民币1600元;
(11)型号为G(JCL856的电脑蒸汽房2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每套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共人民币1600元;
(12)型号为GI』CL859的电脑蒸汽房3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每套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共人民币1800元;
(13)型号为AT-0919的电脑按摩浴缸1套,参与人有张X勇、曾X海、李X、陈X云、欧XX,张X勇负责运出去,李X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6、被告人欧XX供述:2008年1月份,欧XX在阿波罗公司做仓管员,管监装工作。 同年5月初,一个匿名电话告诉欧理汉,称阿波罗公司有一辆车牌尾号为700的货车经常在增城卸货,于是阿波罗就对公司的运货车很留意。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U时许,欧XX在仓库干活,见到曾X海、李X将A—0851、A—0852型2套电脑蒸汽房装上张X勇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A·25700的货车,上前查看发现这2套蒸汽房是多装的。欧XX问张X勇怎么回事,张说装错了。欧XX对他们说,其知道他们在偷公司的浴具。张X勇把车开了一圈,叫欧XX和他们一起偷。这一次因欧XX没有揭发他们,后由李X给了其人民币1600元。因为欧XX贪钱,从此便和张X勇、陈X云、李X、曾X海一起盗窃公司的浴具。公司的浴具要运出公司是要发货员写单的,欧XX和李X、曾X海都是写单的。他们在公司要运出去的浴具单内多写一到两台,多出来的浴具就由张X勇运出去卖,张卖出去之后就分给他们钱。欧XX从2008年5月上旬开始参与偷的,总共偷了21套电脑蒸汽房,2套电脑按摩浴缸,分得人民币10000多元。
被告人欧XX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李X、曾X海、张X勇、陈X云是与其共同盗窃阿波罗公司浴具的人。
被告人欧XX经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以及承认,其参与盗窃阿波罗公司下列浴具:
(1)电脑蒸汽房:A-0735型1套、A-0810型1套、A-0812型1套、A-0818型1套、A-0819型1套、A—0828型1套、A—0835型1套、A-0859型1套、G1JCL850型3套、GUCL851型4套、GUCI-852型4套、GUCL856型2套,参与人有欧XX、张X勇、李X、曾X海、陈X云。
(2)电脑按摩浴缸:AT-0931型1套、AT-0919型1套,参与人有欧XX、张X勇、曾X海、李X、杨X锦。
17、被告人杨X文供述:杨X文从2005年8月开始在阿波罗公司东莞代理商处工作,2007年10月开始做司机,经常到广州总公司拉货。2007年10月份,广州总公司送货司机张X勇找到杨X文,说张可以偷出公司的浴具,让他帮忙卖出去,并说很便宜,只要几千元,杨于是留了他的电话,有人要货就给他打电话。2008年1月份,东莞代理商销售业务员赵某找杨X文,说要1套阿波罗牌A-0812型的电脑蒸汽房。于是杨X文打电话给张X勇,张便驾驶1辆车牌号码为粤A·25700的白色货车将1套阿波罗牌A—0812型的电脑蒸汽房(经被告人杨X文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运到增城市新塘镇太阳城里面交给杨X文,他给了张人民币5500元,之后他拉到东莞代理商处,交给销售业务员赵某,赵某给了他人民币500元。杨X文从给他的价格估计,张X勇的货是从阿波罗公司偷出来的。整个操作过程是这样的:赵某、王X在东莞是负责销售的,当有客户需要什么型号的浴具,他们就将型号告诉杨X文,他再告诉张X勇,张再想办法从阿波罗公司偷出来。具体张是怎么偷出来的,他并没有参与。杨X文还从张X勇处买了8次共9套阿波罗公司的浴具,具体是:第一次:2008年1月份,1套GIJCL851型;第二次:同年2月份,1套GIJCL852型;第三次:同年4月份,1套G1JCL850型;第四次:同年5月份,1套AI:0919型;第五次:同年5月份,1套A-0818型;第六次:同年7月份,2套GI』CL856型;第七次:同年7月份,1套A—0845型;第八次:同年8月份,1套GIJCL850型。
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杨X文把车牌号码为粤S·60277的小货车开到阿波罗公司仓库上货码头,陈X云是负责仓管的,李X负责写单,曾X海负责写放行条,李X、陈X云在他的货车上多上了1套A-0835型号的电脑蒸汽房,他拉到东莞以人民币4800元卖给了王X。杨X文分了赃款人民币500元,李X、陈忠云各分了人民币2000元,另外人民币300元给他作运费。杨X文并没有真正动手偷,他只是配合他们把电脑蒸汽房运出公司。杨登文用相同的方法与陈X云、曾X海合伙偷了一台GUCL851型电脑蒸汽房,他将粤S·60277小货车开到阿波罗公司仓库上货码头,将偷出来的蒸汽房运到东莞,以人民币4500元卖给王X,他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上述2套经被告人杨X文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
被告人杨X文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张X勇、李X、曾X海是与其共同盗窃阿波罗公司浴具的人,王X、赵某是向其买浴具的人。
18、被告人杨X锦供述:杨X锦是阿波罗公司的仓管员,负责按摩浴缸仓库的管理工作。2008年5月下旬,有一次下班后,公司发货组组长曾X海找到杨X锦说外面有人要按摩浴缸,拉出去之后就分钱给杨X锦,他就同意同曾一起做。第一次是在2008年5、6月份,曾X海找到杨X锦说要1套型号是Ar—0919的按摩浴缸,杨查找后发现没货就算了。第二次是在2008年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下午,曾X海找到杨X锦说今天拉出去1套型号是SU-1515的按摩浴缸,让他不要说出去,过了一个星期曾分给他人民币500元。第三次,又过了一个多月,曾X海找到杨X锦说拉出去1套型号是AT—0919的按摩浴缸,过了一个星期曾分给他人民币500元。第四次,过了半个多月,曾X海找到杨X锦说拉出去1套型号是AT-0931的按摩浴缸,曾分给他人民币400元。第五次,2008年8月份左右,曾X海找到杨X锦说拉出去1套型号是AI:0919的按摩浴缸。这次曾X海至今没给杨X锦钱,再后来就没有做了。杨X锦只管不要将事情讲出去,并负责做好损失浴缸的账目就行了。
被告人杨X锦经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曾X海是与其共同盗窃阿波罗公司浴缸的人。
被告人杨X锦经辨认同型号产品照片,确认其与被告人曾X海一起盗窃下列按摩浴缸:AT-0919型3套、AT-0931型1套、SU-1515型)套。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杨X锦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互相配合,共同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X文明知被告人张X勇、曾X海侵占公司财物,事先与其通谋并提出所要购买的浴具型号,事后将所侵占的财物收购转卖牟利,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杨X文、杨X锦犯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曾X海、张X勇、李X、欧XX、杨X文与同案人陈X云共同窃取阿波罗公司的A-0828型、A-0835型电脑蒸汽房各1套,被告人张X勇、李X、杨X文共同窃取阿波罗公司的A-0818型、A-0828型、A—0835型、A-0819型电脑蒸汽房各1套,被告人曾X海、杨X文共同窃取G1JCL850型电脑蒸汽房1套以及被告人杨X文参与部分作案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被告并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五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曾X海辩称其没有参与侵占1套A-0828型电脑蒸汽房。经查属实,理由如前述。
二、关于被告人张X勇辩称其只参与侵占7次。经查,被告人张X勇参与的犯罪数额,有被告人曾X海、李X、欧XX的供述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且被告人张X勇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勇的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张X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关于该辩护人提出本案为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集团作案,量刑上应与集团作案区别对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相符,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X勇职务侵占的数额应当扣除货物的利润(30%)和税金(7%)予以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单位等出厂价作评估,-该鉴定结论(单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勇是初犯,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勇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张X勇在充分证据面前未能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一般,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杨X文辩称其侵占的浴具只有9套,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该辩解成立,予以采纳。
五、对于被告人杨X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文在本案涉及的职务侵占过程中只起从犯的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X文事前与被告人张X勇等通谋,承诺购赃,并提供所需浴具的型号等相关信息,此对犯意的形成起相当大的作用,与其他共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所起的作用相当,本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都处于一个必要的环节:要么使得犯罪/顷利进行,要么使得犯罪不被较快发现,要么是赃物较快转移销出。故本案难于区分主犯和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该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勇与被告人杨X文合谋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X文对其与被告人张X勇、曾X海事前有合谋的事实供认在案,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该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入杨X文伙同张X勇纠集其他案犯侵占没有充分证据的辩护意见,此是对起诉书的误解,起诉书只是指控被告人张X勇与被告人杨X文合谋后,由张X勇纠集李X等被告人。
4、该辩护人关于不能推定本案所侵占的浴具均卖给被告人杨X文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5、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对于被告人欧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上述。
2、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XX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李X辩称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上述。
八、关于各辩护人提出对相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本案为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被害单位的大额财产损失无法挽回,故各被告人均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寸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X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
三、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寸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
20日止)。
四、被告人欧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寸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
五、被告人杨X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孑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3月4日止)。
六、被告人杨X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09年12月21日止)。
七、追缴被告人张X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由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石水平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暴连喜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邹清伟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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