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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11-02 23:16:41 来源: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荣,男,1951年7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居民,专科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海滨派出所羁押,同月11日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梅华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X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文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X荣及其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贾X荣冒充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以帮助受害人颜X芳的儿子叶某捷入公务员为由,分别于2007年5月和10月、2008年5月,骗取受害人颜X芳的现金人民币共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贾X荣的家属积极筹款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二、2008年9月,受害人李X基经李X华(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告人贾X荣。被告人贾X荣以广州海关退休副关长的身份以安排李X基的儿子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为由,李X基于2008年10月25日在广州贾X荣办公室里当场拿给被告人贾X荣现金人民币10万元,贾X荣写了一份承诺书叫李X华转抄一份给李X基,并说他事务比较忙,以后有什么事由李X华直接与李X基联系;随后李X华以要办文凭及贾X荣“带小妹”等各种理由向李X基要求汇款,李X基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陆续汇款共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贾X荣的家属积极筹款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的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贾X荣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X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随案移来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贾X荣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上诉人贾X荣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严X芳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得到严X芳财物,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对上诉人贾X荣诈骗受害人李X基37万元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贾X荣仅对诈骗10万元负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贾X荣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上诉人贾X荣冒充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以帮助受害人颜X芳的儿子叶某捷进入公务员编制为由,分别于2007年5月和10月、2008年5月,骗取受害人颜X芳的现金共15万元。案发后,上诉人贾X荣的家属积极筹款并退赔了8万元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9月18日10时34分许,侦查机关接受害人严X芳报警称,2006年12月份其在佛山市三水区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诉人贾X荣,上诉人贾X荣冒充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身份,以能帮其儿子进入公务员编制为由,在2007年5月和10月、2008年5月分别诈骗其15万元的事实。

2、受害人颜X芳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份,其通过朋友邓某光介绍认识贾X荣,当天便请贾X荣吃饭并向贾X荣提出其儿子叶某捷想进公务员队伍,希望他能帮忙。贾X荣亲口说他是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答应帮忙进入公务员编制不用考试,但需要经费15万元。于是,其分别在2007年5、10月和2008年5月三次到贾X荣处,每次给贾X荣5万元,共15万元。后多次追问贾X荣其儿子入公务员的事,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其的强烈要求下,贾X荣于2012年1月9日写了一张“收条”给其,内容为“收到颜X芳15万元整,此款为办理叶某捷的工作”,并签上他名字。

3、证人邓辉光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的一天,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贾X荣,吃饭时贾X荣自我介绍是中组部副部长,其问是否认识颜书记。其提到颜书记外孙叶某捷安排工作的事,贾X荣满口答应说没问题。其电话告知颜X芳,后颜X芳夫妇与贾X荣及其在一起吃晚饭,席间颜X芳讲到其儿子工作的事,贾X荣说他一个电话就可解决不用考试便可做公务员,三个月就可以了。自那次见面后,听说贾X荣收了颜X芳的钱,但无安排工作。其还打电话责问过贾X荣。经证人邓辉光辨认,辨认出贾X荣就是诈骗颜X芳钱财的人。

4、证人叶伟兴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通过邓辉光介绍认识贾X荣,当时贾X荣自称是中组部副部长退休干部,能拿到指标不用考公务员就可安排其儿子到他单位上班,但提出要15万元。于是他们分三次共拿15万元给贾X荣。后无结果其多次催促贾X荣办理。2012年1月贾X荣迫于无奈,写了一张欠条给颜X芳。经证人叶伟兴辨认,辨认出贾X荣就是诈骗颜X芳钱财的人。

5、侦查机关提交的收条(复印件),证实该收条由贾X荣于2012年1月9日书写的,内容为:收到颜X芳15万元,此款为办理叶某捷的工作。

6、侦查机关提交的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申请书,证实颜X芳收到贾X荣的家属退赔款8万元,并请求对上诉人贾X荣宽大处理。

7、上诉人贾X荣的供述,证实在2007年夏天,其通过颜X芳丈夫的战友联系上颜X芳,当时其是以中组部退休干部的身份与她见面的,颜X芳要其帮她小孩叶某捷安排到佛山地税局上班,其从颜X芳处拿到约14-15万元的活动经费,其没有帮她儿子找到工作,也无退钱。迫于无奈,其于2012年1月9日写了一张收到颜X芳人民币现金15万元的收条给颜X芳收执。

二、2008年9月,受害人李X基经李X华(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上诉人贾X荣。上诉人贾X荣以广州海关退休副关长的身份以安排李X基的儿子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为由,李X基于2008年10月25日在广州贾X荣办公室里当场拿给上诉人贾X荣现金10万元,贾X荣写了一份承诺书叫李X华转抄一份给李X基,并以他事务繁忙为借口,告知李X基以后事情由李X华直接与李X基联系。随后李X华以需要办文凭及贾X荣“带小妹”等各种理由向李X基要求汇款,李X基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陆续汇款共27万元。案发后,上诉人贾X荣的家属积极筹款并退赔了10万元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4月5日20时51分许,侦查机关接受害人李X基报案称,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间,其通过同村人李X华介绍认识上诉人贾X荣,以能搞到广州海关公务员指标为由,后通过李X华先后诈骗其44.8万元的事实。

2、受害人李X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间,李运华说其兄李X华认识曾在广州海关当过副关长的贾X荣能帮其儿子进广州海关工作。后其及妻子、儿子、李运华、李X华一同来到贾X荣的办公室,说如安排其儿子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总费用要23.8万元。贾X荣叫李X华当场写了一张安排工作和收到其10万元的承诺书给其收执,其将10万元现金交给贾X荣,贾X荣接过钱放在办公桌上,并说他本人比较忙,其儿子工作的事他会叫李X华直接跟其联系,需要什么也会叫李X华通知其。后李X华以其儿子要办文凭及贾X荣“带小妹”等各种理由要其汇款,其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汇款或支付现金的形式共21次交给了贾X荣、李X华34.8万元,其中借款10次共7.8万元,实际被骗共37万元。贾X荣与李X华还伪造海关总署的红头文件,编造其儿子李X佳已在招工名单里。其多次催问贾X荣及李X华,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其便报案。经受害人李X基辨认,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贾X荣及李X华。

3、证人李赖华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间,其丈夫李X基听李运华说他大哥李X华有个朋友叫贾X荣,在广州海关当过副关长,可以帮其儿子安排到广州海关工作。后其和丈夫李X基、李X华和李运华及其子女共6人一起来到贾X荣处,李X华介绍说贾X荣是原广州海关的老关长。贾X荣说他是前海关副关长,现在中国老干局工作,其儿子工作的事包在他身上,但要23万元费用,先预付一半。其老公把10万元现金交给贾X荣,贾X荣拿到钱后交给李X华,贾X荣写了一份承诺书由李X华抄写一份交给他们。贾X荣还拿过一份伪造的海关总署的红头文件给他们看,里面有其儿子的名字。后贾X荣一伙以其儿子要办文凭等各种理由向他们要钱,前后共拿去44万多元。后多次催问,都无结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证人李赖华辨认,辨认出诈骗取其丈夫钱财的贾X荣及李X华。

4、证人李运华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X基是同村人。2008年下半年,其与李X基闲聊时提到其兄李X华的朋友贾X荣在广州海关工作,看贾X荣能否帮李X佳安排到广州海关工作。其与李X华联系,约定先带10万元现金作费用,后与李X基夫妇、李X佳来到贾X荣的办公室,当时李X华也在场。当时还讲了安排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的事,具体他们在谈,后李X基当场将10万元现金拿给贾X荣,贾X荣写了一张纸条叫李X华抄一遍后拿给李X基。以后的事便由李X基直接与李X华联系,李X基陆续汇钱到李X华账上,具体的情况不清楚。还听说贾X荣因“带小妹”事发,李X基还汇钱给他。经证人李运华辨认,辨认出骗取受害人李X基钱财的贾X荣及李X华。

5、证人蔡先明的证言,证实其是李X基的女婿。2008年10月25日其岳父李X基等人经李X华介绍到贾X荣的办公室谈安排其妻弟李X佳工作的事情,其岳父当场交给贾X荣10万元,贾X荣写了一份承诺书让李X华转抄一份给其岳父。贾X荣还拿过一份海关总署的红头文件给他们看,内容是安排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其要求复印被拒绝,则意识到是伪造的。直到2011年8月份,李X佳的工作都无着落,期间李X华和贾X荣以各种借口向其岳父李X基索要40多万元。

6、证人李珊珊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李X基的女儿。2008年10月间,其父亲李X基经李X华认识贾X荣,说贾X荣原在广州海关担任过副关长,现在国家老干部局当顾问,有能力帮其弟弟安排到广州海关工作。其父母等人便专程到贾X荣的办公室谈安排其弟李X佳工作的事情,其父亲当场交给贾X荣10万元,贾X荣写了一份承诺书让李X华转抄一份给其父亲。后贾X荣、李X华用各种借口从其父母手中骗去40多万元。

7、证人李X佳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李X基的儿子。听其同村人李X华介绍说,贾X荣曾在广州黄埔海关担任过副关长,后退休在中央任老干部协会主席。谎称能帮其安排到广州海关当正式员工。李X华还转抄了一份承诺书给其父母,并保证事情一定能办妥,贾X荣及李X华还拿过一份伪造的海关总署的红头文件给他们看,说里面有其的名字。先后从其父亲手中骗去40多万元。其中10万元是其父亲带去的现金,其余的款项是从银行账户划给李X华、贾X荣。经证人李X佳辨认,辨认出诈骗其父亲李X基钱物的贾X荣及李X华。

8、证人马烈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父亲贾X荣以前在广州海关工作,且曾在清远市飞来峡跟李X华办了个养鹿场,现在还有无养鹿其不清楚。经证人马烈辨认,辨认出参与实施诈骗的李X华。

9、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案人李X华经五华县公安局多次组织警力进行抓捕均未果,现其仍在逃;本案的涉案人员“小霞”未能查明其真实身份和具体住址。

10、广州海关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贾X荣曾于1988年9月至1997年10月在广州海关工作,1997年10月被辞退。

11、侦查机关提取的受害人承诺书,证实同案人李X华书写的承诺书内容为“由贾X荣、李X华有关李X佳工作安排一事,现已定位2008年名额、2009年5月25日至6月15日前到广州海关工作。总费用23万元内。预先付一半。承诺人李X华

,2008年10月25日

”。

12、侦查机关提取的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申请书,证实李X基收到贾X荣的家属退赔款10万元,并请求对上诉人贾X荣宽大处理。

13、上诉人贾X荣的供述,证实2008年秋的一天,李X基通过李X华介绍认识其,叫其帮忙安排李X基儿子李X佳进广州海关工作。后李X基一家人和李X华来到其在广州的办公室,其是以海关副关长退休干部的身份与李X基接触的。当时约定安排李X佳进广州海关工作总费用人民币23.8万元,半年内办好手续,李X基将10万元现金交给其,其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并写了一份承诺书让李X华重抄一遍给李X基,具体内容是:由贾X荣、李X华安排李X佳到广州海关工作,在2009年6月15日前办好,总费用23万元,预先付一半。其还说李X基儿子工作的事如有其他情况就直接跟李X华联系,以后有事直接跟李X华联系。李X基每次催问,其与李X华都以事情正在办、快办好为由搪塞。其还拿过一份伪造的海关总署的红头文件给李X基看,伪造李X佳已被录用到海关工作。其还跟李X基说到海关工作要有大学文凭,其可搞到部队军校的毕业证,但要经费3至5万元。后无办成。其和李X华开了一个鹿场,现还在经营,对养鹿场的事其无向李X基要过钱,但李X华有无向李X基要钱其不清楚,另李X华曾给其情妇4万元。

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

1、受害人李X基提交的承诺书,证实承诺书由李X华于2011年5月18日书写,内容:有关李X佳到海关报到通知书于明天上午10时前交给李X佳及家人。如果李X佳及家人见不到通知书,一切后果由李X华负责前期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

2、受害人李X基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收取汇款、现金费用统计表等,证实李X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或转帐形式从2008年11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7次汇款合计15.5万元;李X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形式从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5月2日共4次汇款合计9.5万元;还有二次现金共12万元,合计37万元。

3、受害人李X基提交的通话、短信记录,证实受害人李X基与上诉人贾X荣、李X华的短信往来的信息内容。

4、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贾X荣的出生年月日及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9月7日20时许,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发来的红色预警信息,在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茂名海景湾国际大酒店抓获网上在逃人员贾X荣。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X荣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上诉人的家属积极退赔,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贾X荣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贾X荣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严X芳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得到严X芳财物,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经查,上诉人贾X荣假冒“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骗取受害人颜X芳财物的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上诉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提出上诉人贾X荣诈骗受害人李X基37万元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贾X荣仅对诈骗10万元负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贾X荣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贾X荣假冒广州海关副关长身份,伙同同案人李X华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贾X荣应对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贾X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和依据均不足,不予采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庆新

                                        审判员:柯彬

                                      审判员:范宜佳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丘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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