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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11-02 22:43:43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云法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辉,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x县人,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广州市xx区xx二路x号xx房。因本案于2007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10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雪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良,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xx区xx街xx巷35号501房。因本案于2007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xx,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xx市xx镇xx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07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10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07)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辉犯重婚罪,李x良、赖xx犯窝藏罪,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辉、李x良、赖xx及辩护人卢愿光、蒋雪琴、王思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被告人李x辉在与配偶陈xx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王xx非法同居,伪造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二人共同购置了本市番禺大石xx湾xx居x梯201房,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了一子一女; 2006年,李x辉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罗xx非法同居,后于2006年11月在湖南xx县与罗xx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xx怀孕,购置了广州市xx路xx家园x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

2007年6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局将李x辉重带回调查。李x辉因畏惧重婚罪行暴露而寻机逃跑。被告人李x良、赖x伟在明知李x辉犯有重婚罪并潜逃的情况下,仍用小汽车将李x辉送往x庆市、韶x市等地,帮助李x辉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李x良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李x辉作为潜逃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辉、李x良、赖x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李x辉、李x良的身份资料,被告人李x辉、李x良、赖x伟的供述及辩认材料,被害人陈xx的陈述及辩认材料,证人王xx、罗xx、游x波、谢x红、吴x霞的证言及辩认材料,证人李x春的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结婚证、户口本、住户资料,银行卡号明细清单,移动电话信息资料查询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辉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x良、赖x伟明知李x辉犯有重婚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李x良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x辉、赖x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李x辉的配偶与重婚对象对法庭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止。)

被告人李x良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2月9日止。)

被告人赖x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朱建彰

                       二00八年一月廿九日

                         书记员:张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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