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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3-11-02 21:22:57 来源: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36岁,汉族,广东省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因本案于2004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王思鲁,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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