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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卢某锋抢劫案”(认定为从犯,从轻判处八年)

2011-04-04 18:26:34 来源: 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办理“卢某锋抢劫案”(认定为从犯,从轻判处八年)

卢愿光律师办理“卢某锋涉嫌抢劫案”(认定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情介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1123日以穗埔检刑诉[20091 583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朱宗、曾海、曾彪、卢锋犯抢劫罪和被告人丁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20088月份-20091月份期间,在快速路利用“碰碰车”逼停受害人,进行抢劫方式参与犯罪。其中被告人朱宗参与抢劫9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1712元;被告人曾海参与抢劫8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69242元;被告人曾彪参与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06232元;被告人卢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被告人丁南明知被告人朱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宗、曾海、曾彪、卢锋和丁某南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毁灭证据罪,特提请公诉,提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接受案第四被告卢锋家人的委托,担任卢锋的辩护律师。卢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属于案情重大。经阅卷及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征询意见。卢律师尊重当事的意见,为卢锋作出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并提出案件相关的疑点。

案件结果:

   由于辩护有力,动摇卢锋涉案有关案件的证据体系,法院最终认定卢锋为从犯,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091224日作出  (2009)黄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卢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第一被告人朱宗、第二被告人曾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第三被告人曾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卢锋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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