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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强与赵X芬房屋买卖纠纷案(发律师函,和解解决)
2007-11-29 16:18:05 来源:
黎X强与赵X芬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律师函,和解解决)
一、律 师 函
致:赵x芬小姐: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黎x强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相关法律问题郑重致函阁下。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分别与黎x强、彭xx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认真听取了黎x强、彭xx先生的陈述,作了详细的了解。黎x强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黎x强的《身份证明》;2005年10月24日彭xx、赵x芬、黎x强三方共同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05年10月24日赵x芬签名的《收条》;2005年10月24日彭xx签名的《收条》;2005年11月2日彭xx签名的《收据》;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022324《房地产权证》;2005年11月16日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等材料原件。
本律师亦亲临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到房管交易部门、物业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及本律师了解到的相关情况:
1、阁下及彭xx作为卖方,黎x强作为买方,于2005年10月24日双方自愿、平等基础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阁下及彭xx同意将位于白云区xx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出售给黎x强,该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90,000元,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13日。
2、黎x强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阁下及彭xx支付了购买白云区xx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定金人民币45,000元、12,000元,阁下及彭xx均分别出具了《收条》予以证明收取定金的情况;
4、阁下、彭xx、黎x强三方于2005年10月24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递件交易;
5、阁下、彭xx、黎x强三方于2005年10月27日到房管交易部门正式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6、黎x强于2005年 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xx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3号1004房余款133,000元,彭xx出具《收据》予以证明收取余款的情况;
7、黎x强于2005年11月11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成为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
8、《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1月13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日期,阁下已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至今仍然未交付房屋,无理占用。
9、黎x强要求阁下限期于2005年11月30日在不损坏室内任何设备的情况下,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并交付锁匙及交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10、另据彭xx提供的材料及证言证实:阁下及彭xx原共同购买汇侨四街X号1004房时,阁下无出资;在2005年10月24日出售房屋时,阁下也表态自己在无出资的情况下,自己只要45,000元,其余房屋的款项均由彭xx支配。(阁下的职业、行为涉及做人等伦理问题,受到众多知情旧同事及人员的谴责,在此不予评价)。
法律分析及本律师认为:
1、阁下及彭xx将共有财产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屋出售给黎x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并通过房管交易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权已合法转移给黎x强,房管部门依法出具产权人为黎x强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房地产权证》,并在2005年11月2日黎x强已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含定金),至此,该宗房地产买卖已经完毕,黎x强已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2、在约定2005年11月13日交房最后期限,阁下仍未交付该房屋给黎x强,不仅无正当理由,同时侵犯了合法产权人黎x强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权益,构成侵权。
3、黎x强先生要求阁下无条件搬迁,排除妨碍,行使业主的权利,完全合理合法。若阁下拒不交房,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依法应由阁下承担。
另外,阁下此前委托律师发函黎x强事实依据不清,无法支持阁下请求。
三、受托声明。
限期阁下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在不损坏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如阁下拒不搬迁,届时黎x强先生将在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处、律师等在场见证情况下(此前已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意配合),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
本律师也将根据黎x强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1、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阁下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追究阁下的强占他人房屋的刑事责任。
3、向有关媒体披露阁下的违法行为等。
请阁下慎重对待此事,勿因小失大,以免后悔莫及,特此函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函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黎x强先生,一份本所存留。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二、黎x强与赵x芬房屋买卖纠纷案情况反映函
致:汇侨新城物业管理处有关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
本人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特向贵处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反映赵x芬无理占用我的房屋,拒不搬迁的情况,反映的目的在于以请求贵管理处协助、配合解决问题,催促赵x芬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并承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一、事情经过:
1、本人作为买方,赵x芬及彭xx作为卖方,于2005年10月24日双方自愿、平等基础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赵x芬及彭xx同意将位于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出售给我,该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90,000元,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13日。
2、我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赵x芬及彭xx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定金人民币45,000元、12,000元, 赵x芬及彭xx均分别出具了《收条》予以证明收取定金的情况;
4、我、赵x芬、彭xx三方于2005年10月24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递件交易;
5、我、赵x芬、彭xx三方于2005年10月27日到房管交易部门正式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6、我于2005年 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xx支付了购买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余款133,000 元,彭xx出具《收据》予以证明收取余款的情况;
7、我于2005年11月11日到房管交易部门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4022324),成为白云区新市镇路汇侨四街X号1004房的合法产权人。
8、原《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1月13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日期,赵x芬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至今仍然未交付房屋,无理占用。
9、我现在要求赵x芬限期于2005年11月30日在不损坏室内任何设备的情况下,无条件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彭xx不在里面住),并交付锁匙及交清该房所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
二、我的声明:
我限期赵x芬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在不损坏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汇侨四街X号1004房;如赵x芬拒不搬迁,届时我将要求公安机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处、律师等在场见证情况下(此前已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意配合),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请贵处向赵x芬催收。
在此特别向贵管理处告知情况。
情况反映人:黎x强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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