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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办理“热某开提运输毒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1-04-04 18:21:59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办理“热某开提运输毒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介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于2010年7月23日以穗云检刑诉(2010) 774号《起诉书》,起诉热某开提运输毒品罪。起诉内容: 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某某提·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热某某提·阿不都克力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对案情十分了解,庭前已对该案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参与白云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由于涉及的毒品为海洛因,且数量有191克,数量大的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及结合本案的证据,卢律师提出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某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不予认同。2、即使最后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定性也不应是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热某开提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357号 《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热某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热某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并专门写信给卢律师,对卢律师一直以来的帮助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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