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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判处七个月)

2011-04-04 18:16:54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判处七个月)

卢愿光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介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714日以“穗荔检刑诉字第(2010562号”《起诉书》,起诉陈某滔贩卖毒品罪。起诉书内容: 2010年4月2411时许,被告人陈某滔带毒品1包到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竹园餐厅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周某尧贩卖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1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滔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本案,担任陈某滔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取得很大的成果;审查起诉阶依法阅卷,提出详尽的《律师意见书》给检察院,反映律师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出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提出详尽的罪轻辩护意见:1、陈某滔贩卖的毒品少,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2、 陈某滔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具有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存在公安办案部门布控,线人周某尧、亚健引诱陈某滔犯罪的情节,应对陈伯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陈某滔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10728日作出  (2010)荔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决被告人陈某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滔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家人对结果认同,并对卢律师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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