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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X开提运输毒品案(达到理想目的)

2011-02-08 22:36:26 来源:卢愿光律师


热X开提运输毒品案(达到理想目的)

                   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云检刑诉(2010) 774号
       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男,3l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霍城县XX镇其尼巴克街XX巷5号。2010年2月24日被拘留,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运输毒品一案,经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4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一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一思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二、热X开提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尊敬的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热X开提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热X开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庭前已对该案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X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不予认同。因此,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愿,我将对热X开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作无罪辩护;即使最后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定性也不应是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热X开提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指控热X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该明知,则不构成该罪名。
       庭审表明,虽然从被告人热X开提所携带的旅行箱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但热甫开提在公安人员将旅行箱拆开、检验前,并不知道旅行箱衣物口袋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热甫开提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运送。公诉机关指控热甫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主要有:《抓获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物证照片》、郭俊毅等三人《询问笔录》、《飞机票》、《行李票》和《被告人供述》。这些证据只能证实这样一个事实:“即热甫开提于2010年3月23日欲从广州乘飞机前往乌鲁木齐,在白云机场从其携带的旅行箱衣物口袋中缴获毒品海洛因191克。“却无法证明热甫开提“明知”或“应当知道”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被告人热X开提从被抓获到庭审所有的供述均呈现高度一致性,热X开提已供述证实:“其并不知道所携带的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该箱子是其老乡买吾尼拉江所有,是买X尼拉江叫他帮忙带回到乌鲁木齐,然后交给其妻子;由于相信老乡以及风欲习惯,并没有打开来看过,更没有想过里面有毒品”。我们不否认本案是现场“人赃俱获”,但“人赃俱获”也只能说明热甫开提所携带的旅行箱藏有毒品,至于热X开提是否“明知”旅行箱衣物口袋中藏有毒品,则不能得到证实。公安机关也未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指纹鉴定,没有证据证明热甫开提直接接触过毒品。辩护人认为,刑事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一切的犯罪认定都应当通过证据来证实,不能凭主观推断。如果据此认定热甫开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那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全是客观归罪了。
         二、本案证据不能够合理排除热X开提被老乡买X尼拉江蒙蔽、利用、陷害、当作了运输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情的可能性。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热甫开提无罪。
        热X开提从被抓获到庭审所供述的事实呈现高度一致性:“其来到广州联系业务,在康利酒店住宿期间,虽有联系买X尼拉江购买毒品吸食,但送毒品的人并非其本人,热X开提离开广州前,买吾尼拉江交给他一旅行箱,说里面装的是衣服,要求带给乌鲁木齐的妻子,热甫开提由于信任老乡,并没有任何的怀疑,所以其带在身边二天才出发,也没有开箱检验过。如果热甫开提“明知”箱子里面装有毒品,不可能带在身边二天之后才出发,应该立即出发才符合情理。
        对于热X开提供述的“买X尼拉江”,据了解,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已抓获了他,机场公安局完全可以审讯他,以获得有关证词,以证明热甫开提“是否明知“箱子有毒品而运输这个问题。但指控方没有调取有关证据,也没有提审他,显然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三、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X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以“非法运送”为目的,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重要特征。“非法运送”包括了为谁而运,运往什么地方,送给什么人,也就是说,毒品的来源要明确、送往的地方要明确、送给什么人也要明确。在本案当中,控方指控热甫开提携带的191克毒品是从哪儿来的呢?这些毒品到底是受人之托替别人带的,还是受人指使为他人运的呢?是从毒贩手中买来的?用一句话来说,这些毒品是从哪儿来的,运到哪里去,送给什么人。控方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发现,除了被告人热甫开提的供述外,控方没有其他证据证热甫开提持有毒品前往乌鲁木齐是为谁运的、运往什么地方、送给什么人,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热甫开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运送”的目的。如果查不清楚毒品的来源和去向问题,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X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刑事司法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应慎之又慎,严把证据关,坚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无罪的合理性解释,做到确实、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否则,极有可能错判,酿成冤狱之灾。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热甫开提具有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本案证据也无法排除热甫开提确实“不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的可能性,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热甫开提作出无罪判决,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基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甫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8月27


 

附项:
    l、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现押于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看守所;
  2、王要证据复印件1册;
  3、证据目录l份;
  4、证人名单1份;
  5、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91克,现存放于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
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云刑初字第135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男,  1979年3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  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霍城县,文化程度高中,住霍城县水定镇其尼巴克街西一巷5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白力克,广州市广雅中学老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01 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甫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及其辩护人卢愿光、翻译人白力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HU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热甫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辩解其不知道所托运的物品中有海洛因,所托运的箱子是买吾兰江于2月22日交给其,要其带给买的妻子的。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受他人利用,所托运的东西为他人所托,并不知道内有毒品。被告人本人有吸毒史,  即使认定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为明知,也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HU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有:
    1.证人郭俊毅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站的安检员。2010年2月23日晚6时许,其接到行李检查部门同事的通知,称在广州至乌鲁木齐的HU5173航班的一名新疆籍男子的行李里面查获疑似毒品的粉末,于是其和廖思忠等人就去找该旅客,经查询安检系统,其等人在东控制区A42登机口将该旅客带回,核对行李标签(托运行里号码是HU3880802470)无误后,该新疆籍男子也表示行李是他的,经当面开包检查,在其托运行李的裤子口袋里查获了5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其中4包用黑色的电工胶布包住,1包用透明的塑料胶袋包住。其等人立即对这些粉末进行快速测试,发现对海洛因呈阳性反映,  于是其等人就报警。其等人把他查获时,他神情非常镇定,但其对他的托运行李进行开包时,他就变得很紧张。当其在他的托运行李包内查获黑色电工胶布包裹的物品时,他突然间情绪失控,不断地哭,还说“惨了,惨了,其死定了”。他是在其从他的行李里面裤子口袋里
拿出第一个疑似毒品的物品时说这句话的。其觉得他是知道行李里面的东西是毒品,  因为其当时只是刚拿出第一个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他四个还未查获,如果他不知道,反应不可能这么快,所以其认为他是知情的事实。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热甫开提。阿不都克力木就是被抓获的新疆籍男子。
    2.证人钟志明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站的分队长。2010年2月23日晚6许,其同事陈志林从一名乘坐广州至乌鲁木齐的HU5173航班,托运行李票号为HU3880802470的新疆籍男子的行李中查获疑似毒品后,其就和廖思忠、郭俊毅一起对该新疆籍男子的行李进行核对并开包检查,郭俊毅在其托运行李的裤子口袋里查获了5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其中4包用黑色的电工胶布住,1包用透明的塑料胶袋包住。经快速毒品测试,粉末对海洛因呈阳性反映。该男子被带回检时,表情非常镇定。其等人问他一些问题,他都回答很流利。但其发现同事查获第一包疑似毒品的粉末时,该新疆男子马上情绪崩溃,哭了起来,跟着就一直不停说话,说的都是些带有新疆口音的汉语,但其没听清楚他说什么。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热甫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就是被查获毒品的男子。
    3.证人廖恩忠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站一中队的分队长,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工作。2010年2月23日晚,行李检查分队在对广州至乌鲁木齐的HU5173航班旅客的行李进行安检时,发现行李号为HU3880802470的行李中藏有可疑物品,其等人根据安检系统,在A42登机口将该旅客带回现场开包检查,在其行李的三条裤子口袋里找到4包用黑色的电工胶布包住的可疑粉末状物品,1包用保鲜袋包住的微黄色可疑粉末状物品。经当场初步毒品测试,这些可疑粉末状物品为海洛因,毛重306克。他当时没有什么动作,只是在大声地哭。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热甫开提.阿不都克力木就是其等人在其行李中查获毒品的男子。
    4.证人陈志林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安检站的安检员。2010年2月23日晚6时许,其在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时,在广州至乌鲁木齐的HU5173航班的一件托运行李里(托运人:热X开提阿不都克力木,托运号:HU3880802470)发现有疑似毒品的粉末,核实后其就向队里报告,让队里的同事对该旅客进行拦截。后听说查获5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包里面都是
些衣物。其当时判断疑似毒品的粉末夹藏在衣物里面。
    5.证人程文锦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州市白云区康利酒店的经理。2010年2月21日下午4时许至2010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有一新疆籍男子在其酒店入住。之前该男子与其有简短的交谈,加上他是新疆的,所以有印象。他还有一个他的妻子和孩子。但酒店入住就只登记了该新疆男子的名字。经辨认照片,指认出买吾兰江·  坎吉就是入住其酒店的男子。证实了其没有让被告人带衣服给其妻子的必要。
    6.证人左克拉.依明亚孜的证言,证实了其去年8月份与老公热甫开提一起去广州找买乌兰玩过一次。结婚后有一天其发现热X开提在房间吸毒。他说他已经吸毒很长时间,说是从广州买乌兰那里买的。除了自己吸以外,还卖给其等人这里的帕提曼他们,这是去年7月份的事情。其丈夫2月份去了广州,  一直手机关机,其就打买乌兰妻子的电话,她告诉其买乌兰电话,他说帮其问问老公况,后来没给消息。其就叫了其老公弟弟谢甫开提和他爸爸一起去广州。后来买乌兰和谢甫开提说找了个律师给其老公打官司,让其准备X万元。后来其想到老公暂时放不出来,孩子还太小,就想也和其老公一样在买乌兰这里买点毒品,带回去新疆卖给他原来的客人帕提曼,赚钱过日子。后来就找买乌兰
跟律师说了少交一点钱,剩下的钱用来向买乌兰买了毒品。其跟买乌兰说买100克,给了他27000元。4月29日,买乌兰就给了两袋白色粉末给其。其就把毒品用黑色胶袋缠在身上的事实。
    7.缴获的赃物照片,证实了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
    7.被告人的行李票、标签、登机牌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托运行李、乘坐航班的情况。
    灾被告入的乘机记录,证实了被告人自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间,先后共计27次往来于广州与乌鲁木齐之间的事实,并有3次从广州至云南昆明的记录。
    10,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所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了查获的被告人所携带运输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91克,现扣押于公安机关。岁
12.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被查获时的情况。
13.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
节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X开提·阿不都克力木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提出其不知道所托运物品有毒品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他人利用,不道所托运物品内有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本身有吸毒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矛盾,且在被查获时,公安人员尚未对毒品进行检验时,  即表现出情绪失控,从而说明其对所托运物品中有毒品的明知。被告人的妻子左克拉的证言亦证实了被告人曾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辩护人亦未向法庭提交关于被告人热甫开提。阿不都克力木被利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告人对其所运输的物
品中含有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  以上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吸毒史就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运输毒品,而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含量达到48%,被告人虽吸食毒品,但其运输的毒品数量远远超过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数量较大,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热X开提.  阿不都克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寸甲的,羁寸甲一日折抵刑期——日,Hp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91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罗  汝  标
                                                      人民陪审员  陈  秀  娥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美  霞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
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
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四、热X开提于2010年12月20日写给卢愿光律师的信件
   卢律师您好!
   今日给你写信,首先要表达你这几个月来为我的案件,你所付出的辛苦,我由衷的感谢,感激之情不善言表,我的判决下来也两个月了,由于亚运的关系我还未被送走,估计再有一个月我将被送到监狱了,走之前我想对你说声“谢谢”。我的心中记得你对我付出的责任,虽然我的刑期很长,这也许是我今生最大的灾难,但是在此期间你给我的帮助是最大的,也是你给我亲人的信息,使我有勇气面对这一切,实在是不知道对你说些什么,但是各方对我们新疆人是好好的,心也好的,我们永远记昨,同时也送上我最真心的祝福,其次是快过新年了,祝福你身体健康,全家幸福,事业有大成就,最后再一次说声“谢谢”。

                                    阿布 (热X开提)

              五、卢愿光律师办案有感
    本案是涉及毒品数量大的案件,被告人热X开提是新疆人,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介入本案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本律师与热X开提沟通上还不错,经过努力本案最终移送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起诉到区法院,始终尽我们的努力帮助热X开提;特别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开庭时,聘请翻译人员为被告人热X开提翻译,庭审是公正的,案情是清楚的,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热X开提也完全接受,服判,不再上诉。对于本案,我们也尽力维护各方面的团结,消除不同民族之间的误解,得到当事人很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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