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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邦与何X章、高X兰房屋买卖纠纷案(发律师函,诉前和解)
2010-08-08 19:41:35 来源:
一、关于刘x邦与何x章、高x兰房屋买卖纠纷之律师函
(2005)粤环经律函第164号
致:何x章、高x兰阁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刘x邦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相关法律问题郑重致函阁下夫妇: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与刘x邦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认真听取了刘x邦先生的陈述,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刘x邦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刘x邦的《身份证明》;何x章、高x兰的《身份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2004年3月22日刘x邦、何x章、高x兰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年3月22日何x章签署的《委托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年3月23日何x章签署的《声明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年3月22日高x兰签署的《声明书》及(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 2004年3月19日何x章签署的《收据》等材料原件。
本律师亦亲临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到相关的部门及人员作了调查,了解相关的情况。
一、上述证据材料及本律师了解到的相关情况:
1、何x章、高x兰夫妇阁下的身份情况:何x章,男,1948年9月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大街一巷X号,身份证号:44011148090****;高x兰的身份情况:高x兰,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大街一巷X号,身份证号:44011153081****;。何x章与高x兰为夫妻关系。
2、何x章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取刘x邦交付的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据》。
3、高x兰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声明书》,声明同意丈夫何x章将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出售,并委托何x章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签署相关的文件。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出具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高x兰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声明书》签字属实,合法有效。
4、何x章于2004年3月22日签署不可撤销《委托书》、《声明书》,指定刘x邦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执行人,行使房东权利,房屋的出租、出售等文件签署及领取房屋出租、出售等款项均归属刘x邦,何x章、高x兰均无权干涉。广州市公证处出具(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第29557号《公证书》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内容及签字的合法有效性。
5、刘x邦、何x章、高x兰于2004年3月22日就房屋买卖签订《协议书》,何x章、高x兰作为卖方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出售给刘x邦;何x章、高x兰须在2005年2月底前将房屋交付刘x邦使用,逾期交付是违约行为;刘x邦、何x章、高x兰特别就《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证明刘x邦、何x章、高x兰于2004年3月22日签约行为、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6、何x章、高x兰应于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刘x邦,但至今尚未交付,已拖延了9个月多的时间;另外,此前刘x邦先生多次催促何x章、高x兰交楼,但何x章、高x兰拒绝交楼,何x章还一直采取隐匿方式故意玩失踪不露面,不履约。
7、刘x邦先生保留民事追究赔偿责任、刑事控告诈骗的前提下,再次重申收楼要求。
二、法律分析及本律师认为:
1、何x章、高x兰夫妇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屋出售给刘x邦,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房屋买卖关系已依法成立,广州市公证处对《协议书》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予以公证,并出具相关公证文件证明房屋买卖完全合法。
2、何x章已收取刘x邦全部的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刘x邦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何x章、高x兰不交付房屋给刘x邦,至今已拖延了9个月多,已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何x章、高x兰不采取积极的行动、何x章以隐匿方式故意玩失踪不露面手段对抗应履行协议,这不单纯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涉嫌刑事诈骗(刘x邦保留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的权利);
4、现在刘x邦在保留民事追究赔偿责任、刑事控告诈骗的前提下,再次重申收楼要求,要求何x章、高x兰夫妻履行协议,无条件交付房屋,完全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三、受托声明。
限定阁下夫妇于2005年12月5日之前交付房屋给刘x邦,若一意孤行,不予交付,刘x邦将自行收楼,相应的责任由阁下夫妇承担;本律师也将根据刘x邦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阁下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追究阁下的刑事责任。
3、向有关媒体披露阁下夫妇的违法行为等。
请阁下夫妇慎重对待,勿因小失大,特此函告!本函于出具当天以通过特快专递寄给何x章、高x兰夫妇。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二、刘x邦与何x章、高x兰房屋买卖纠纷案律师声明
本律师受刘x邦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屋的产权及收楼问题发表如下声明:
一、据刘x邦提供给本律师的证据材料反映:刘x邦与何x章、高x兰夫妇于2004年3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何x章、高x兰夫妇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整栋出售给刘x邦;何x章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取了刘x邦交付的全部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收据》;刘x邦与何x章、高x兰夫妇已于2004年3月23日就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同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刘x邦与何x章、高x兰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完全合法有效。
二、刘x邦已成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2号楼房屋合法产权人,何x章、高x兰夫妇已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前何x章、高x兰夫妇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在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刘x邦,不仅构成违约,而且严重损害了刘x邦的合法权益(刘x邦保留依法向何x章等追究的权利)。
三、刘x邦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新的合法产权人,依法有权收楼后进行装修,依法有权要求所有租住户必须于2005年12月5日之前在不损害室内所有设施的情况搬出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同时也是考虑到租住户的安全。
四、如原租住户在上述限期内未搬迁出去,届时刘x邦将在公
安机关、居委会、律师等见证下依法强行收楼,留置室内的所有物品将作无主财物处理。
五、逾期不交房的租住户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同时本律师将根据刘x邦的授权依法起诉追究逾期不交房的租住户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章 )
律师 卢愿光
2005年11月29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三、刘x邦与何x章、高x兰房屋买卖纠纷案情况反映函
致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棠景街派出所有关领导及公安干警:
本人刘x邦与何x章、高x兰夫妇于2004年3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何x章、高x兰夫妇自愿将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整栋出售给我;何x章已于2004年3月19日收了我交付的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据》;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何x章、高x兰必须在2005年2月底前将房屋交付给我,逾期交付属违约;我与何x章、高x兰夫妇特别就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申请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广州市公证处于2004年3月23日依法作出了(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5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6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7号《公证书》、(2004)穗证内经字第29558号《公证书》,证明我与何x章、高x兰夫妇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完全合法,房屋买卖完全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情况,何x章已收取我全部购房款,且所有的买卖文件也通过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完全合法,我当然成为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2号楼房的新的合法产权人,何x章夫妇已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他们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在2005年2月底前交付房屋给我(何x章先生一直采取隐匿方式恶意玩失踪不露面,不履约,至今已拖延了9个月多的时间),不仅构成违约,还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人已通过律师向何x章、高x兰夫妇发《律师函》,限期何x章、高x兰夫妇于2005年12月5日前交付房屋给我,逾期不交付,本人除保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外,将采取措施强行收楼。在此,本人特向贵所反映情况,同时也希望贵所给予配合本人收楼,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情况反映人:刘x邦
2005年11月29日
附:1、本人向何x章、高x兰夫妇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国强大街X号楼房的相关文件
2、律师致何x章、高x兰夫妇《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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