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刘某故意杀人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0-08-08 19:37:03 来源:
一、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茂检公诉[2005]4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学生,身份证号码:00098160061****。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新街二区**号。因本案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康某某是同班的同学,在日常交往中刘某觉得康某某很“串”(指很嚣张),便产生了把康某某骗到学校附近的一个山岭上,然后杀死康产允的想法。2004年11月15日,刘某把这个想法告诉同班同学赖某某(另案处理),希望赖某某能帮他—起杀掉康某某,赖某某表示同意刘某杀康某某,但其本人不想动手杀人。同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刘某把事先准备好的铁锤藏于腰间,以寻找“军火”为由,与赖某某、康某某一起去到高州市“迎宾山庄”后背的山岭处,途中遇到不知情的同班同学张楚旋也到了该处。刘某骗康某某说山顶上埋有枪于是康某某就跟随刘某上到山顶,当康某某俯身背对刘某挖枪时,刘某即拿出腰间的铁锤一锤击中康某某的头顶,康某某即时倒下,刘某继续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六、七下,致使康某某当场死亡。在山脚的赖某某、张楚旋见状便先离开了现场,刘某将铁锤埋好后也逃离了现场。案发当晚刘某回到学校,遇到知情的赖某某、张某某和卢某某,刘某便威胁他们不得暴露此事。之后赖某某提醒刘某要去掩埋尸体和拿袋去装尸以逃避侦查。于是案发第二天刘某从家中拿一条铁块到现场掩埋了尸体,并将铁块和作案凶器铁锤丢弃,案发第三天刘某又从家中拿一个纤维袋去包裹尸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某某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高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肆册随案移送。
二、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刘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我们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审判长针对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而采取十分人道化的庭审方式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对刘某的鲁莽行为给“康家”带来的灾难深表理解和同情。现本着辩护人的职责,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犯罪主体角度考虑。
刘某出生于1990年6月16日,本案发生于2004年11月中旬,此时,刘某才刚刚满十四岁,亦即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作案的时间倒流到五个月前,尽管其行为给“康家”仍然带来无可挽回的灾难,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但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这样说,不是认为刘某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刘某是未成年人中的未成年人,刘某属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中限制程度最高的一种,心智极不成熟,从而主观恶意不是特别大。刘某的案中行为的确有些令人不可思议,但绝不能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相反,恰恰是刘某心智极不成熟,主观恶性并没有达到“恶极”的标准,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的理由。
二、从本案犯罪客观特征角度考虑。
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不能用看成年犯的眼光看待刘某,而应该与其他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相比较。我们认为,本案明显有别于常见的未成年人犯抢劫杀人案、杀人碎尸案、寻衅滋事杀人案,从而,在客观方面,本案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三、从本案适用法律角度考虑。
处理本案必须正确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此条规定,未成年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针对未成年犯,不管犯何种罪,不管性质如何恶劣,均只能适用有期徒刑或以下的刑种。
上述并非一家之言,我们查询了大量权威资料,均对上述两法条作出同义解读。
四、从刘某作案背景角度考虑。
刘某酿成大错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到位有关,特别是家庭教育。刘某父母文化低,均以三轮车搭客为生,又有三个处于食钱阶段的“学生哥”,经济十分拮据。家长自身文化欠缺又疏于管教,与悲剧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刘某酿成大错与社会不良风气也有密切的关系。
五、刘某犯后态度角度考虑。
从刘某在看守所里写给家人的信件和庭审情况看,刘某已深感内疚、真诚悔罪。 .
还有两点顺便强调,恳请合议庭注意:
其一、指控无视刘某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在《起诉书》上没有反映刘某为未成年人,更没有依法“建议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公诉人连“未成年人”四个字都未提过!公诉也没有涉及刘某的经历、性格、所处的环境及其家庭、学校教育等根据法律规定应重点查清的情况。侦查、起诉部门将此案等同了成年犯故意杀人案,从而在公诉活动中明显对刘某存在偏见。在庭审中,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讲得很清楚,不再重复。
其二、现在看守所刘某与未年人混同关押,尽管从看守所软硬件角度考虑,这可能是万不得以之举,但确实违法。这种清况十分不利对于刘某的教育、改造。
最后,我们再一次表示,对此案给“康家”带来的不幸表示深切的慰问!同时,我们热切期待:合议庭能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
| |||||||||||||||||||||||||||||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