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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被抢劫”事件赔偿纠纷案(发律师函,和解解决 )

2010-08-08 19:16:49 来源:


  空白票被抢劫”事件赔偿纠纷案(发律师函,和解解决 )

   

广州XX航空公司民航售票处与XX民航协会就“空白票被抢劫”事件赔偿纠纷案(发律师函,和解解决 )

                      一、律  师  函
                                                                         

                     (2004)粤环经律函第889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我们受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2004年9月2日凌晨广州xx机场云港路物资公司售票处被抢劫后引发的事情的法律问题致函贵单位。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情况如下:
    委托人提供了其总公司——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与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共同签署的《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广州xx国际机场公安局就2004年9月2日凌晨广州xx机场云港路物资公司售票处被抢劫的《立案决定书》、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于2004年11月10日发文给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的《紧急通知》、中国BSP朱经理于2004年11月12日发文给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的《违约行为通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代理人资格审查经理李幼平分别于2004年11月15日、2004年11月23日发文给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的《关于结算期汇款透支的违约通知》及《关于终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通知》、《代理人借项通知单》两份;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的《员工集体合影照片》、《被抢的保险柜照片》各一张。
    我们对上述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于2004年12月10日亲临售票处现场,认真地考察营业场所的设施情况及安全保护情况,对附近知悉售票处被抢劫案情人作详细的询问,全面地、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
    二、事情经过及证据反映的情况:
    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是经中南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批准,获得《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非法人机构,隶属于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位于旧xx机场候机楼旁,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
    该售票处自2001年5月由陈x娟承包做售票业务,在所有手续审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于2002年底开业,一直以来守法经营,从未出现过任何违规操作行为,财务状况极佳,售票业务逐步稳定,也就在机场刚搬迁不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据现场目击者陈述:2004年9月2日凌晨5时30分,有3辆汽车停在售票处门前,一班歹徒下车后手持钢管,刀具,大铁剪,强行剪断售票处锁大门的大铁链,强行闯入售票处。当班人员何x理陈述:其还未反应过来,劫匪突然闯入售票处后一匪徒持枪顶住他,将其按倒在地后,威胁他不要轻举妄动,否则要他人命。其他几个劫匪,共同将售票处的规格110cmX55cmX55cm,重量大约400公斤大保险柜抬上车后迅速逃离。据售票处陈x娟及报案记录反映:被抢劫的保险柜内有BSP空白票证5787549250——5787549499共计250张,被抢劫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机场刑警大队即时赶到现场,做了调查取证后,当场以刑事案件立案启动侦查程序,并上报广州市公安局,同时当天向贵单位报失被抢劫的空白票证,防止损失。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对于售票处来说是一件极为惨重的事情,但由此而引发的后面事情,更令售票处雪上加霜。
    证据表明:贵单位先开具《借款通知单》,催售票处交纳管理费12.5万元,然后是2004年11月10日发出《紧急通知单》,说售票处欠交票款;2004年11月13日停止售票处电及终端使用权;2004年11月15日下发《结算期汇款透支的违约通知》,说售票处发生银行透支行为,并通知国内各个航空公司,致使各航空公司取消售票处的授权,导致售票处全部瘫痪,至今无法营业,损失极为惨重。
    证据表明:售票处被抢劫在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后,积极与贵单位进行协调,争取能妥善处理好被抢劫事件遗留下来的问题,并将被抢劫的情况的资料寄至贵单位.共同商讨解决的方案。但贵单位对其一些合理的意见没有深入考虑,事情才拖至现在未得到解决。
    三、情况分析及法律意见:
    (一)售票处是经审核批准而成立的,是符合安全规定的售票营业场所,售票处己尽了合理、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出现被抢劫的事件属不可抗拒,不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证据表明:售票处是经中南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批准,获得《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营业场地的面积、位置、保安设备、业务运营设施等均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的审核后、才获得批准,所以,在售票处设立时各方面的条件已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售票处自营业以来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从来没有发生过被盗或被破匣的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及杨燕飞陈述表明:售票处的大门为12毫米厚度双开玻璃门,平时使用大铁链双向栓住,并在里面上大铁锁,保险柜放置在办公圆台内,票款及空白票证均按要求放入保险柜内保管,每天晚上都有人值班看守。可见售票处的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出现2004年9月2日凌晨被抢劫事件无法抗拒,首先劫匪人多势众,采用用大铁剪强行剪断防盗门的大铁链,破门而入,并持枪抢劫,实际上严重威胁了值班人员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把保险柜抬上车上运走,非现场破匣。由此可见,劫匪作案方法非同一般,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为恶劣,这种情况下值班人员也无法抵抗,所以该事件性质就是一种不可抗拒的事件。这种事件客观上可能会发生一些后果,但根据法律规定,售票处不应承担责任,属免责的情况,这是基本法理。
    (二)、被抢劫的事件发生后,售票处采取了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没有造成贵单位任何损失。
    证据表明:售票处于被抢劫后立即报警,警方即到现场调查取证,立案侦查,虽然案件尚未侦破,但售票处报案行为及时,让警方及时取得有力证据,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为日后的破案提供了极好时机;当天向贵单位报失被抢的空白票,使被抢的空白票不能进入社会使用,没有造成贵单位任何损失。况且贵单位也完全有能力完全控制被抢的空白票今后流入社会使用。
    (三)、空白票被抢劫与日常管理不善致票证丢失,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所以在处理方法上应当区别对待。
    根据贵单位与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签署的《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由于代理人、其高级职员、或代表代理人的任何其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渎职,或由于该代理人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不论是直接、间接或随之而产生的,代理人同意赔偿……。”这条规定了“只有代理人、其员工或代理人的代表.因过失行为或渎职行为而造成航协的损失,代理人才承担责任”。这是认定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售票处保险柜被抢劫,致250张空白票丧失,原因是遭暴力抢劫所致,是不可抗拒的事件。250张空白票的丧失不是代理人及其员工等有权限的人过失或渎职所导致,与上述规定不符,因而不应由售票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贵单位要追究损失的责任,只能在案件侦破后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刑事被告人追讨,不应把对象搞错了。
    (四)、贵单位单方面作出的一系列处理行为,违反了《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证据表明:售票处从来没有拖欠过贵单位及各航空公司的票款,贵单位在售票处被抢后单方作出的《紧急通知》、《违约行为通知》、《关于结算期汇款透支的违约通知》、《关于终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通知》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处理行为不正确,与《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相违背,贵单位要求售票处承担12.5万元空白票款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无正当理由擅自单方终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显属违约行为。
    (五)、贵单位单方面的不当处理行为,已造成售票处严重的损失。
    证据表明:贵单位自2004年11月13日停止售票处的电脑终端使用权以来,售票处立即处于瘫痪状态,十几员工无事可做,庞大的成本支出,停业以来。直接经济损失已达8万多元,间接损失更不用说了,请贵单位高度注意售票处的状况,尽快恢复售票处的电脑终端的使用权,让其恢复营业,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四、  受托声明:
    (一)、要求贵单位尽快恢复售票处的电脑终端的使用权,让售票处恢复营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要求贵单位向各航空机场通告已报失250张BSP空白票证的情况,在目前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进一步彻底消除隐患,相信贵单位完全有能力做到的。
(三)、希望与贵单位摒弃前嫌,继续精成合作,共同发展。以免引发诉讼或媒体介入给双方造成负面影响。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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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  师  函 

                                           (2004)粤环经律函第908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我们受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对“广州xx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于2004年9月2日凌晨被持枪抢劫,同时保险柜被抢,致藏于保险柜的250张空白票丧失,贵处要求广州xx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承担12.5万元空白票管理费”一事再致函贵处,我们已于2004年12月17日第一次致[(2004)粤环经律意字889号]贵处,从该事情发生的原因、事情性质、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向贵处反映,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表态希望能与贵处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免于引发纷争。
    我们于2004年12月26日收到贵处委托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票证遗失事宜之律师函》(竞天公诚函字(2004)第0587号),并向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及售票处传真函件内容。两单位对函件处理意见均无法接受,认为基于以下理由,贵处收取“因抢劫而丧失的空白票管理费12.5万元不能成立,并要求贵处妥善处理该事情”。
    一、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丧失的250张空白票是因被抢劫的原因而丧失,并非售票处管理上的过失或过错而遗失,被抢丧失与遗失性质完全不同,应区别对待处理。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网站对外公布《遗失客票管理规定》,条文中“遗失”的含义,不能包含因抢劫而丧失空白票这一情况。“不论何种原因”是贵处利己的解读,不能当然成立。
    三、对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因抢劫原因而丧失空白票收取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以“遗失票证导致航空公司票证管理成本增大”作为收取管理费的理由,站不住脚。
其一、对贵处及各航空公司来说,为防止被抢劫的空白票流入社会使用,避免损失,是轻而易举的事,难道需要每张500元的管理成本吗?
其二、贵处向代理人收取空白票遗失管理费的方式,合法性本身就深受质疑,更何况不区别原因地收取呢?
四、广州xx国际机场集团物资设备公司售票处要求贵处慎重处理该事情,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付诸法律途径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寻求说法。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卢愿光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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