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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减轻判处五处有期徒刑)
2010-08-08 19:09:19 来源:
黄X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广州市公安局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疑人通知书
穗公预字(2007)391号
卢愿光律师:
你于2007年10月15日 时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犯黄X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安排你于2007年10月18日9:00时之前会见该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我局派员/不派员在场。请持此通知书与市第三看守所联系具体会见事宜。
广州市公安局(印)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二、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时间:2007年10月18日上午9:10—10:20
地点: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询问人:卢愿光律师
被询问人:黄X源
记录人:方忠坤律师
在场公安人员:张XX
卢律师:我们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方忠坤律师,受你妻子郭XX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
黄X源:我同意。
卢律师:公安机是否对你执行了逮捕?
黄X源:已执行,是2007年8月29日逮捕的。
卢律师:公安机关是以什么罪名对你执行逮捕?
黄X源:制造毒品罪。
卢律师:你是否参与制毒,对公安机关的指控你有什么异议?
黄X源:我有异议,我在侦查部门的说法一直不稳定,我不知道涉案的物品是什么,只是听苏先生说过是浸烟叶的化学品,其它的我一概不清楚。
卢律师:你以前是从事什么工作的,苏先生是什么人?
黄X源:我以前是搞化肥生意的,后来认识苏先生,苏先生叫我一同搞化工生意 。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下面我们依法解释制造毒品罪的构成,量刑等方面内容,请你认真听清楚。
黄X源:好的,我想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卢律师: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例如:摇头丸是新型复合毒品,也属于毒品。是否清楚?
黄X源:经解释,我已清楚。
卢律师: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有密切关系,数量越大,量刑越重。如果是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将面临重刑,如果数量在300克以上,没有从轻、减轻情节,极有可能面临死刑。
黄X源:我已清楚。
卢律师:与制造毒品罪相近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相混淆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将渗有海洛的衣服通过加工的方法释放海洛因,过程中没有化学反应,其行为只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就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
黄X源:我已明白。
卢律师:共同犯罪中,如果处于从犯地位,起次要作用,法律会从轻处罚。如果有与自己无关的其他人犯罪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争取立功,法律也会从轻、减轻处罚。
黄X源:我想一想。
卢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你可以坚持你的辩解,但对待公安人员的审讯尽量不要发生冲突,有关的笔录一定要看清楚才签名,如果记录的内容,你认为有误,可以要更正,否则你有权拒绝签名。
黄X源:我会详细看清楚的。
卢律师:你有什么疑问需要律师为你解释的?
黄X源:在法律方面你们已解释得很清楚,希望你们在以后的阶段继续为我辩护。
卢律师:你的身体状况怎样?
黄X源:身体况状一般,我患有前列腺炎、尿道结石、腰椎间盘突出等旧患,有时复发,比较痛苦。
卢律师:你家人前几天存的钱,是否收到?
黄X源:已经收到,请转告我妻子,最好帮我弟弟也存一些生活费。
卢律师:还什么要补充的?
黄X源:我被抓后几天,公安人员让我签了二份鉴定结论,但没有让我看清楚结论的内容,所以至今我不知道涉案的物品是什么。
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 你有权要求看清楚才签名,以后不能犯这种错误了,其实这方面很重要。您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对公安部门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公安部门讯问笔录有错误的地方,有权要求改正,否则,有权拒绝签名;对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所涉及鉴定结论等文书,有权拒绝签名,说明理由,作自我辩解。你还有什么跟家人说?
黄X源:转告我妻子照顾好小孩子, 以后存钱同时给细佬也存些生活费 。
卢律师:好的,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见你一次,下一次会见你,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与沟通,虽然这段时间不能会见你,但我们会依法跟进你案。
黄X源:我已清楚, 谢谢两位律师会见我。
签名: 黄X源 2007年10月18日
三、律 师 函
(2007)粤环经律函字第211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黄X源先生(被关押人员E205-7C1068):
我们受您妻子郭X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函给您。
我们在广州市公安局的安排下,我们已于2007年10月18日依法会见了您,为您提供了法律帮助,希望您领会有关内容。当天会见后我们与您妻子、大哥等亲属电话沟通及会面,详细沟通了会见的情况及了解到的情况,您家人知悉有关情况后,此前极为焦急心情已平缓了很多,大家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得到化解,您能早日与家人团聚。
我们会见您后,将根据你的病情向公安办案部门交涉,为您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向看守所反映了您的病情,争取看守所对您人道性的照顾。对于取保候审公安局会根据案情程度,作是否同意的决定。
由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办案部门一般只安排律师会见您一次,所以近期我们不能再次会见您。如果您掌握其它与你无关其他的犯罪行为,你可以向公安办案部门举报,争取立功,对您从轻、减轻处罚有很大帮助,请您抓紧争取立功的机会及时间。如果该案公安机关没有延期侦查,估计该案将会在11月初或中旬移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届时我们再会见你与你详细沟通有关案情,为你辩护。
虽然这段时间我们不能会见您,我们作为您家人委托的律师,一直关注您案的进展,与您家人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沟通,依法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您对法律有更深刻的了解,我们在此再次将刑法对有关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情况,详细罗列出来,以便于您了解。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死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无期徒刑。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例如:摇头丸是新型复合毒品,也属于毒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有密切关系,数量越大,量刑越重。如果制造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将面临重刑,如果数量在300克以上,没有从轻、减轻情节,极有可能面临死刑。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您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对公安部门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公安部门讯问笔录有错误的地方,有权要求改正,否则,有权拒绝签名;对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赃物评估、鉴定结论,有权拒绝签名,说明理由,作自我辩解。
最后,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与您家人或我们通信。
祝身体健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10月19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四、律 师 函
(2007)粤环经律函字第211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黄X源先生:
我们受您及您父亲黄X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函给您。
我们一直依法跟进您案件的进展,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近来先后三次与您父亲、大哥、顺哥等亲友会面,沟通有关情况,他们很关心您,托我们转告您保重身体。由于事发突然,您父亲、大哥前段时间忙于各方面的事情很奔波,加上家庭生活等方面出现一些小事,他们身心有些疲惫,但现在已作了妥善的安排,您妈妈、女儿等人都很好,请不用担心。
您于2007年10月27日寄出来的信件,我们已于10月30日收到,当天已将有关的情况转告知你家人,他们会正解处理。
首先、关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事情,您父亲、大哥将会正确处理好。
其二、至于您提及的向公安办案机关取回《身份证》、《驾驶证》,办理年审等问题,由于您现在涉嫌犯罪被关押,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向办案部门要求返还没有依据。即使提出公安机关也不能返还,请您理解法律规定。
其三、据了解,您的妻子已收到您的来信,您的女儿都很好。您大哥说过,其儿子在广州大学城XX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系读财务与管理专业,学习很用功,成绩不错。
其四、关于邮寄妻女相片的问题,您大哥带了二张过来,另外一封信寄给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将在逮捕后二个月至二个半月,移上检察院审查起诉,待案件移上检察院我们阅卷复印有关材料后,才能入来与您详细沟通。下一次与您见面,侦查人员不在场,那时可以与您详细沟通案件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今天您父亲、大哥、顺哥等再次到律师事务所,由您父亲委托我们继续办理您案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事宜,所以,我们介入您案是一直追踪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阶段的,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肯定会尽职尽责维护您的合法利益。我们与您的家人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信任,我们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肯定会高度配合保证此案的服务水准,追求最好的辩护效果。
我们对您的家庭情况及您的身体情况了解,我们表示同情,在以后的日子里,希望您依法配合律师的工作,大家都很关心您。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与您家人或我们通信。
祝身体健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11月1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五、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7)穗公预案字第0730号
犯罪嫌疑人苏X新,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坊X号X房,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吴X辉,男,1962年 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东莞市,加拿大籍华人,家庭住址加拿大多伦多市XX区XXUMNAILXX,护照号:BD131XXX。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吕X东,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街X号X房,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才,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香港九龙XXX晖台2座7G,暂住深圳市福田区XX新村XX栋502房,香港身份证号码:E43XXX(A)。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X兴,男,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香港九龙XX村XX楼1112室,香港身份证号码:E31XXXX(1)。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源,花名“阿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东省XX市XX街XX路X号401房。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川,曾用名“黄X荣”,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东省XX市XX街XX路5号301房。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苏X雄,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坊X号XX房,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吴X弟,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东莞市XX区XX居民小组XX路53号,2007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苏X新、吴X炳、吕X东、黄X才、张X兴、黄X源、黄X川、苏X雄、吴X弟涉嫌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业经我局预审和调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初,犯罪嫌疑人苏X新窜到香港纠合贩毒分子“雄哥”(另案处理)密谋在广州制造毒品摇头丸,商定由贩毒分子“雄哥”负责提供制造毒品摇头丸的粉末和制造摇头丸的压片机,由犯罪嫌疑人苏X新寻找制毒师傅。随后,犯罪嫌疑人苏X新在广州纠合贩毒分子苏X昌(另案处理)密谋制造毒品摇头丸,商定由犯罪嫌疑人苏X新负责提供制造摇头丸的粉末和制造摇头丸的压片机,贩毒分子苏X昌负责提供场地及将摇头丸粉末压成丸片状。之后,犯罪嫌疑人苏X新从“雄哥”处取摇头丸粉末和三台压片机交给贩毒分子苏炬昌,由贩毒分子苏X昌在广州市XX镇矮岗村的一栋自建房三楼内制造摇头丸,制得摇头丸成品由犯罪嫌疑人苏X新取走与由“雄哥”联系从深圳皇岗品岸接得的毒品氯胺酮、冰毒、毒品麻果等一起匿藏在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XXX湖山XX台XX阁三楼A座房伺机贩卖。
二、2007年初,犯罪嫌疑人苏X新为了谋取更大的暴利,纠合贩毒分子“雄哥”(另案处理)密谋在广州市制造冰毒,商定由“雄哥”负责提供制毒原料和制毒技术,犯罪嫌疑人苏X新负责提供制毒场所的寻找制毒师傅及接送原料。随后,犯罪嫌疑人苏X新在广州市纠合犯罪嫌疑人吕X东、黄X源、苏X雄、黄X川负责物色制毒场所和制造冰毒。2007年4月初,贩毒分子“雄哥”物色好新疆库尔勒市的麻黄素货源及联系好交接事宜后,指使犯罪嫌疑人苏X新派人送钱到新疆库尔勒市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犯罪嫌疑人苏X新指使犯罪嫌疑人吕X东、张X威(另案处理)携带23万美元前往后,又指使犯罪嫌疑人苏X溪、苏X斌(均另案处理)携带35万美元前往新疆库尔勒市与“雄哥”指派的犯罪分子会合购买麻黄素时,被新疆巴音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警方抓获,之后,犯罪嫌疑人吕X东、张X威、苏X溪、苏X斌均被取保候审。2007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黄X源受犯罪嫌疑人苏X新指使,伙同犯罪嫌疑人黄X川物色广州XX城郊镇XX村XX联发橡塑厂闲置车间作为制造冰毒的工场后,由犯罪嫌疑人苏X新支付5万元港币给犯罪嫌疑人黄X源购买一辆江铃型货车(车牌号为粤A15975)用来运输制毒原料。犯罪嫌疑人黄X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X川受犯罪嫌疑人苏X新指使利用该江铃型货车将由“雄哥”联系的11桶制毒原料“油”和三台压片机运输到广州XX城郊镇XX村埔顶联发橡塑厂后,又将三台压片机运输到犯罪嫌疑人黄X源的祖屋(清远市佛冈市XX镇XX富村)藏匿;之后,犯罪嫌疑人黄X源和犯罪嫌疑人黄X川又受犯罪嫌疑人苏X新的指使,伙同犯罪嫌疑人苏X雄利用该江铃型货车将由“雄哥”联系的16桶制毒原料“油”运输到广州市XX城郊镇XX村埔顶联发橡塑厂;2007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苏X新伙同犯罪嫌疑人吕X东、黄X源驾驶粤A159XX江铃型货车窜到东莞常平镇,由犯罪嫌疑人黄X源、吕X东接得由“雄哥”联系的40桶制毒原料“油”后,由犯罪嫌疑人黄X源驾驶粤A159XX江铃型货车将该40桶制毒原料运回从化,再交由犯罪嫌疑人黄X川运回广州XX城郊镇XX村埔顶联发橡塑厂伺机制造冰毒,并将该厂藏有制毒原料车间窗门封好以防事情败露。
三、2005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吴X辉在加拿大纠合犯罪嫌疑人周X(另案处理)及境外贩毒分子叶X源、王X(均另案处理)密谋在中国海南陵水县种植毒品大麻,采摘毒品大麻花,共同贩卖毒品大麻花,赚取暴利,商定贩毒分子叶茂源负责出资;贩毒分子王X负责种植大麻地场地及物色种植民工;犯罪嫌疑人周X负责大麻花的技术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吴X辉则负责销售毒品大麻花,赚取的利益四人平分。随后,贩毒分子王X将其位于海南省陵水县XX镇XX村委XX坡约30亩芒果园作为种植大麻场地后,纠合犯罪嫌疑人蔡X跃、沈X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种植民工。由犯罪嫌疑人吴X辉伙同周伟从加拿大偷带毒品大麻原植物种苗以及培育大麻用的营养素回陵水县种植场地,利用植物接培育技术开始培育、种植大麻,并逐步扩展种植规模,并将收获的毒品大麻花在种植场地晾干并包装好之后,交由犯罪嫌疑人吴X辉运走伺机贩卖。
犯罪嫌疑人吴X辉为了运输、贩卖毒品大麻花,在东莞市纠合犯罪嫌疑人吴X弟密谋运输毒品大麻花,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吴X弟提供东莞市XX区XX路东坊3号一层作为匿藏毒品大麻花的仓库,并提供身份证给犯罪嫌疑人吴X辉作为购买运输车辆(粤S4X5XX小汽车)运输毒品大麻花到上述仓库匿藏伺机贩卖。
2006年底,犯罪嫌疑人吴X辉为了贩卖毒品大麻花,在东莞市纠合犯罪嫌疑人苏X新密谋贩卖毒品大麻花,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吴X辉以每磅12000元港币的价钱贩卖200磅毒品大麻花给犯罪嫌疑人苏X新。随后,犯罪嫌疑人苏X新在深圳纠合犯罪嫌疑人黄X才密谋贩卖毒品大麻花,商定由犯罪嫌疑人苏X新以每磅12500元港币的价钱贩卖80磅毒品大麻花给犯罪嫌疑人黄X才。接着,犯罪嫌疑人黄X才以每贩卖1磅毒品大麻花支付1000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张X兴作为保管和接送毒品大麻花的报酬。随后,犯罪嫌疑人苏X新从犯罪嫌疑人吴X辉处购得200磅毒品大麻花后,驾驶凌志小汽车(车牌粤AH3580)将其中80磅毒品大麻花运到深圳皇岗水上明珠桑拿休闲中心旁贩卖给犯罪嫌疑人黄X才和张X兴,将剩余的120磅毒品大麻花交由贩毒分子苏X溪(另案处理)匿藏伺机贩卖。犯罪嫌疑人黄X才和张X兴购得毒品大麻花后,将其中的60磅毒品大麻花从深圳偷带到香港,交由犯罪嫌疑人黄X才的弟弟罪犯黄X荣(已被香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贩卖。
2007的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苏X新与犯罪嫌疑人吴X辉商定以同样的价钱再次购卖300公斤大麻花后,伙同犯罪嫌疑人吕X东驾驶凌志小汽车(车牌粤AH35XX)装运受雄哥指使交给毒品买家的毒品氯胺酮到东莞市XX镇XX酒店,向犯罪嫌疑人吴X辉购买300公斤大麻花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抓获犯罪嫌疑人苏X新、吕X东、吴X辉。当场在犯罪嫌疑人苏X新的小汽车(车牌粤AH35XX)后尾箱内查获用铁观音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60袋(经鉴定,净重120千克,含氯胺酮成分)、在粤AH3580小汽车后座查获用铁观音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6包(经鉴定,净重11070克,含氯胺酮成分);在犯罪嫌疑人吴炳辉驾驶的小汽车(粤S4X559)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180袋植物状物(经鉴定,净重180千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随后,在东莞市万江区坝头路东坊3号一层的仓库内查获植物状物120袋(经鉴定,净重120千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及培育大麻用的营养素一批;在东莞市XX区坝头路XX新仓大楼202房查获12台冷藏柜(艾伦牌,型号:BD/BC—688),并在冰柜内查获:(1)、用塑料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69包(经鉴定,净重257.74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2)内用塑料袋外用银色锡纸包装的植物状物492包(经鉴定,净重223.86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3)、内用塑料袋外用银色锡纸包装的植物状物218包(经鉴定,净重99.19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4)、内用塑料袋外用绿色新枞茶叶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66包(经鉴定,净重212.03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5)、内用塑料袋外用清香观音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27包(经鉴定,净重57.785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6)、内用塑料袋外用粒粒香观音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00包(经鉴定,净重45.5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7)、内用塑料袋外用外用新枞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52包(经鉴定,净重23.816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8)、内用塑料袋外用外用红色观音袋包装的植物状物50包(经鉴定,净重22.9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9)、内用塑料袋外用绿色观音王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包(经鉴定,净重0.17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10)、内用塑料袋外用清香观音王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753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在该房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5包(经鉴定,净重3.26千克,含氯胺酮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铁观音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30包(经鉴定,净重15000克,含咖啡因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观音王茶叶袋包装的植物状物3包(经鉴定,净重1500克,含咖啡因成分);以及电子称一台、真空包装机一台、茶叶袋和包装工具一批。在犯罪嫌疑人苏X新位于广州市XX路18号501房的家中查获杂色药片19粒(经鉴定,净重2克,含氯胺酮、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净重9.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犯罪嫌疑人吕X东租住的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XX山XX台景晋阁三楼A座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600克,含麻黄碱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浅绿色粉末8包(经鉴定,净重16千克,含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1400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330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外用NOKIA盒装)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220克,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外用NOKIA盒装)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44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锡纸包装的红色药片15袋(经鉴定,净重700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235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以及电子称一台、打包机一台。
当天,在深圳市福田区XX新村X栋502房抓获犯罪嫌疑人黄X才,在深圳市布吉XX街X号303房抓获犯罪嫌疑人张X兴,随后,在犯罪嫌疑人张X兴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X街X家园X栋7B房内查获用观音王塑料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7包(经鉴定,净重7790,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71包(经鉴定,净重2564,含可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9.9,含咖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物状物2包(经鉴定,净重460,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黄色固体1包(经鉴定,净重18克,含可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1包(经鉴定,净重1.8,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电子称二台、封口机一台。
同一天,在广州市XX南路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苏X雄,在其住处广州市金碧花园XX号XX房缴获1支手枪(经鉴定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208粒钢珠弹丸(经鉴定是上述手枪类的专用配弹,可被正常击发);在广东省XX市XX街七星路5号301房抓获犯罪嫌疑人黄X川。随后,在XX城郊镇XX村XX联发橡塑厂查获用蓝色铁罐装的透明液体40桶(经鉴定,净重1000千克,含胡椒基甲基酮成分)、用铁桶装的透明液体27桶(经鉴定,净重5400千克,含1-苯基-1-丙酮成分)、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铁桶20桶(每桶50千克)制毒原料“碘”;在犯罪嫌疑人黄X源位于清远市佛冈县XX镇XX富村的祖屋查获三台压片机。
2007年8月15日,在海南省陵水县XX镇XX村委会七星堆坡地的芒果种植园抓获犯罪嫌疑人蔡X跃、沈X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当场在种植园查获863株大麻植物苗、种植工具、种植设备、电子称、真空包装机、茶叶袋和包装工具一批。随后,在犯罪嫌疑人沈X明租用陈大东位于陵水县XX进修学校的宿舍内查获分别用荼叶袋、锡纸等包装共2277包植物花朵(经鉴定,净重1024.65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2008年8月17日,在广州市抓获周X,随后,在其租住的海口市XX大道XX小区藏风阁8D房查获分别用茶叶袋、锡纸等包装共1460包植物花朵(经鉴定,净重657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苏X新、吴X辉、吕X东、黄X才、张X兴、黄X源、黄X川、苏X雄、吴X弟亦供认在案,其中,,犯罪嫌疑人吴X辉认罪态较好,有自首表现,建议依法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苏X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吴X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一条,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嫌疑人吕X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黄X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走私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张X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走私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黄X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黄X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苏X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犯罪嫌疑人吴X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吴X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 犯罪嫌疑人苏X新、吴X辉,现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吕X东、黄X才、张X兴、黄X源、黄X川、苏X雄、吴X弟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所;
2、 犯罪嫌疑人苏X新等人的预审卷宗共31册。
本案缴获如下物品:(1)在犯罪嫌疑人苏X新的小汽车(车牌粤AH3580)后尾箱内查获用铁观音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60袋(经鉴定,净重120千克,含氯胺酮成分)、在该车后座查获用铁观音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6包(经鉴定,净重11070克,含氯胺酮成分);(2)在犯罪嫌疑人吴X辉驾驶的小汽车(粤S4X559)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180袋植物状物(经鉴定,净重180千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3)、在东莞市XX区坝头路XX3号一层的仓库内查获植物状物120袋(经鉴定,净重120千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4)、在犯罪嫌疑人苏X新位于广州市XX路18号501房的家中查获杂色药片19粒(经鉴定,净重2克,含氯胺酮、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净重9.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5)、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路湖山XX台景晋阁三楼A座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600克,含麻黄碱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浅绿色粉末8包(经鉴定,净重16千克,含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1400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330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外用NOKIA盒装)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220克,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外用NOKIA盒装)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44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锡纸包装的红色药片15袋(经鉴定,净重700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塑料袋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235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以及电子称一台、打包机一台。(6)、在犯罪嫌疑人张X兴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X街XX家园X栋7B房内查获用观音王塑料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7包(经鉴定,净重7790,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71包(经鉴定,净重2564,含可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9.9,含咖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物状物2包(经鉴定,净重460,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黄色固体1包(经鉴定,净重18克,含可卡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1包(经鉴定,净重1.8,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电子称二台、封口机一台。(7)、在XX城郊镇XX村埔顶联发橡塑厂查获用蓝色铁罐装的透明液体40桶(经鉴定,净重1000千克,含胡椒基甲基酮成分)、用铁桶装的透明液体27桶(经鉴定,净重5400千克,含1-苯基-1-丙酮成分)、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铁桶20桶(每桶50千克)制毒原料“碘”;(8)、在犯罪嫌疑人黄千源位于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门楼富村的祖屋查获三台压片机;(9)、在东莞市XX区坝头路XX新仓大楼202房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69包(经鉴定,净重257.74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银色锡纸包装的植物状物492包(经鉴定,净重223.86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银色锡纸包装的植物状物218包(经鉴定,净重99.19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绿色新枞茶叶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66包(经鉴定,净重212.03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清香观音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27包(经鉴定,净重57.785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粒粒香观音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00包(经鉴定,净重45.5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外用新枞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52包(经鉴定,净重23.816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外用红色观音袋包装的植物状物50包(经鉴定,净重22.9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绿色观音王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4包(经鉴定,净重0.17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清香观音王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753千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在该房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5包(经鉴定,净重3.26千克,含氯胺酮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铁观音茶叶袋袋包装的植物状物30包(经鉴定,净重15000克,含咖啡因成分);内用塑料袋外用观音王茶叶袋包装的植物状物3包(经鉴定,净重1500克,含咖啡因成分);以及电子称一台、真空包装机一台、茶叶袋和包装工具一批。(10)、缴获犯罪嫌疑人苏启雄仿真手枪1支、手枪枪套1个、钢珠弹1盒、仿真手枪用气瓶2支;上述物品均由我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详见扣押清单,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3、 本案缴获如下物品:(1)、犯罪嫌疑人苏X新移动电话17台(其中诺基亚手机12台、三星手机2台、摩托罗拉手机1台、PDA手机2台);(2)犯罪嫌疑人吴X辉移动电话3台(其中诺基亚手机2台、PANSONIC手机1台);(3)犯罪嫌疑人黄X才移动电话5台(其中诺基亚手机2台、索爱手机1台、LG手机2台);(4)犯罪嫌疑人黄X川移动电话3台(其中诺基亚手机2台、UTSTARCAN手机1台);(5)犯罪嫌疑人张X兴诺基亚手机3台;(6)犯罪嫌疑人黄X源诺基亚手机2台;(7)犯罪嫌疑人苏X雄移动电话7台(其中诺基亚手机5台、索爱手机1台、SAMSONG手机1台; IBM手提电脑1台);(8)犯罪嫌疑人吴X弟诺基亚手机1台;(9)犯罪嫌疑人吕X东诺基亚手机1台;(10)在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XX山荔景台XX阁三楼A座查获诺基亚手机1台。(11)在东莞市XX区坝头路XX新仓大楼202房查获12台冷藏柜(艾伦牌,型号BD/-688)。上述物品均由我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详见扣押清单,建议依法判处没收,上缴国库。
4、 本案缴获如下车辆:粤AH35XX凌志小汽车一辆(登记人:苏X新);粤S4X5XX解放牌吉普车一辆(登记人:吴X弟);粤AJ99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登记人:邓X明);粤A159XX江铃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登记人:黄X川);粤AM39X5蓝鸟牌小汽车一辆(登记人:黎X峰);粤AJH3XX牌东南菱帅小汽车一辆(登记人:苏X芳)。上述车辆均由我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详见扣押清单,建议依法判处。
5、 本案缴获:犯罪嫌疑人吴X辉港币50000元、人民币5500元;犯罪嫌疑人黄X才港币19800元;犯罪嫌疑人黄X源港币10000元;犯罪嫌疑人苏X新港币10000元。均由我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详见扣押清单,建议依法判处没收,上缴国库。
六、 取保候审申请书暨律师意见书
[2007]粤环经律刑字211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联系方法: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申请事项:应黄千源的父亲黄志彬要求,为被告人黄千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
被告人 黄X源因涉嫌制造毒品 一案,于2007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8月29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案件处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
首先对贵院高度负责的办案作风表示敬佩!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黄X源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一、黄X源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1、3、4、5节严重畸形)等疾病,平常须长期服药控制。黄X源被关押后,看守所医务室由于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关针对性的药物治疗,按看守所的规定,家属亦无法送药,关押一年以来,其病情已严重恶化,随时有残废或死亡危险。
据了解,黄X源被关押后,由于缺乏药物,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反复发作,小便困难、神经严重损害,病情加重。发作时剧痛导致根本无法睡眠,无法控制的疼痛呻吟声,已严重影响同仓休息,增加看守所的管理负担。特别前列腺炎,小便困难导致下腹长期饱胀,影响内脏各器官功能。腰间盘突出如无法控制,极有可能致残废,今后丧失劳动能力;前列腺炎病情严重,无法排尿,也会引发内脏器官功能衰竭而随时有生命危险。
二、据了解,黄X源因受他人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搬运一些化工原料,没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这种情况,可否不按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根据黄千源病情及案中的行为性质,准予其取保候审,让其取保后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不至于残废或死亡。应黄X源的父亲黄X彬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被告人黄X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父亲黄X彬,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三、黄X源的病情严重恶化,身体状况差,基于关押的环境因素,他觉得很辛苦,如贵院认为取保候审有难处,可考虑尽快终结审查起诉阶段,移送起诉,让法院快审快判,尽快上场。
四、贵院指控黄X源制造毒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若贵院确实要起诉,请贵院审查起诉时,依法重点查明以下三点:
其一、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二、黄X源在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三、从黄X源涉嫌犯罪的主观方面、参与犯罪行为的数量、环节、持续的时间、社会危害等方面来看,本案即使起诉至广州市中院,黄X源的排位亦应当放在最后一位。
广州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全部被告人不分主、从犯,不区别犯罪所处的阶段,以“一锅端”的方式出具司法文书,这是不负责、也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表现,请贵院出具《起诉书》时予以纠正,并考虑黄X源案中的有关情节,在起诉书上作出相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认定。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6月30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8)字71号
被告人苏X新,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坊X号X房,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X辉,男,1962年 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东莞市,加拿大籍华人,家庭住址加拿大多伦多市XX区XXUMNAILXX,护照号:BD131XXX。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X东,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街X号X房,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才,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香港九龙XXX晖台2座7G,暂住深圳市福田区XX新村XX栋502房,香港身份证号码:E43XXX(A)。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X弟,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东莞市XX区XX居民小组XX路53号,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兴,男,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香港九龙XX村XX楼1112室,香港身份证号码:E31XXXX(1)。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X雄,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XX坊X号XX房,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人黄X源,花名“阿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东省XX市XX街XX路X号401房。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川,曾用名“黄X荣”,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广东省XX市XX街XX路5号301房。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X新、吕X东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告人吴X炳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告人黄X才、张X兴走私、贩卖毒品、被告人苏X雄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弹药、被告人黄X源、黄X川制造毒品、被告人吴X弟运输毒品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6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7年3月,被告人苏X新伙同同案人阿伟(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制造冰毒贩卖牟利后,即纠合被告人吕X东、苏X雄、黄X源等人开始寻找制毒工场和购买、储存制毒原料、设备。同年4月初,被告人苏X新指使被告人吕X东及同案人苏X斌、苏X溪(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苏X新安排的同案人张X威(另案处理)先后携带资金前往新疆库尔勒市向他人购买麻黄素,后上述人员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X新等人即出资将上述人员担保出来。期间,经同案阿伟实地查看后,被告人苏X新指使被告人黄X源租用了广州XX城郊镇XX村XX联发橡塑厂一仓库,准备用来制造毒品。其后,被告人苏X新先后指使被告人吕X东、黄X源等人分别前往佳宇物流公司、海珠区滨江路、东莞常平等地接收油、碘、压片机等制毒原料、设备,由黄X源或者其纠集的被告人黄X川分别运至制毒工场和佛冈龙山镇被告人黄X源的祖屋存放。当中被告人苏X雄将其租赁的黄石路停车场119档提供给被告人苏X新存放部分制毒原料,后因原料渗漏,被告人苏X雄即协助被告人苏X新将上述原料通过被告人黄X源、黄X川等人转运至制毒工场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从化市城郊镇XX村埔顶联发橡塑厂、从化街口镇七星路X号X房、佛冈龙山镇被告人黄X源的祖屋查获桶状物、压片机等物品。经检验:透明液体40桶,净重1000千克,检出胡椒基甲基酮成分;透明液体27桶,净重5400千克,检出1-苯基-1-丙酮成分。
2006年初,被告人吴X辉伙同同案人王武(另案处理)、周伟(另案起诉)等人密谋种植大麻生产大麻花贩卖牟利,商定由吴X辉负责贩卖。随后,上述人员租用了海南省陵水县XX镇XX村委XX坡种植园,开始种植大麻。至案发时,该种植大麻约14000株,共生产大麻花3000千克。期间,被告人吴X辉驾驶粤S4X5XX吉普车将大部分大麻花运至其租用的东莞市XX区坝头路XX新仓大楼202房和坝头路东坊3号一层的仓库内存放,并纠集、指使被告人吴X弟帮其搬运和保管,伺机贩卖。
2007年5、6月间,被告人吴X辉以每磅12000元港币的价钱于东莞市道X镇绿洲酒店将200磅大麻花贩卖给被告人苏X新。其后,被告人苏X新再转手将其中80磅大麻花分次在深圳市皇岗公园水上休闲中心附近路边贩卖给被告人黄X才,后被告人黄X才将上述大麻花交由被告人张X兴藏匿在深圳皇岗公园一街晨晖家园大厦2栋X房,伺机贩卖。
2007中旬,被告人苏X新经与被告人吴X辉联系后,准备以同样的价格再次购买大麻花300千克。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吴X辉经与被告人吴X弟共同将180千克大麻花装车后,即驾车奖大麻花运至广东省东莞市道X镇绿洲酒店,其后在准备与被告人苏X新交接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以检验,从被告人吴炳辉车牌号码为粤SAX559的小车后尾箱内查获的大麻花180千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此外,公机关一并在被告人苏X新驾驶的车牌为粤AH3580的小车内查获了由被告人苏启新、吕顺东共同装车后,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荔景山庄准备运至广东省珠海市交给他人的氯胺酮131.07千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海南省陵水县XX镇XX村委会七星堆坡地的种植园查获植物状物品和真空包装机、电子秤、笔记本等物品等物品;在同案人沈开明(另案处理)租用的海南省陵水县师范进修学校的住房内查获用编织袋装的植物叶状物品;在同案人周伟租住的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金X小区X凤阁X房查获植物叶状物品和真空包装、冷柜等物品;在被告人吴炳辉租用的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路东坊3号一层的仓库、坝头路新仓大楼202房查获植物干、植物叶状物和白色粉末、冷藏柜、电子秤、真空包装机等物品;在被告人苏启新租住的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XX山XX台景晋阁三楼A座查获各色粉末、晶体、固体、植物叶、药片、电子秤、打包机等物品;在被告人苏启新的住处广东省广州市翠X路X号501房查获杂色药片、晶体、白色粉末、电子秤等物品;在被告人张惠兴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一街晨晖家园大厦X坐X房查获救各色粉末、植物干花、黄色固体、红色药片、电子秤、封口机等物品;在被告人苏启雄的住处广州市金碧花园五街X号X房查获仿真手枪、钢珠弹等物品。经检验,从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官村委会X星堆坡地种植园提取两株可疑树苗为大麻树苗;查获的铁观音茶叶袋中的可疑物净重17.062克,黑色块状物净重629.06克,未完全燃烧的植物叶净重1.741克,均检出大麻植物有效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从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金X小区X凤阁X房、海南省陵水县师范进修学校的住房查获的可疑植物花朵共净重1681.65千克,均检出大麻植物有效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路东坊3号一层的仓库内查获的植物状物净重120千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从万江区坝头路新仓大楼202房查获的植物状净重901.744千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粉末净重3.26千克,检出氯氨酮成分;植物状物净重16500克,检出咖啡因成分。从东莞市樟木头镇XX管理区XX山XX台景晋阁三楼A座查获白色晶体净重600克,检出麻黄碱成分;浅绿色粉末净重16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0.71%;红色粉末净重14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4.7%;植物状物净重565克,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晶体净重2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4%;浅黄色晶体净重4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5%;红色药片7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9.7%。从广州市翠竹路X号X房查获杂色药片净重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白色晶体净重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一街晨晖家园大厦X坐X房查获的植物状物净重8450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白色粉末净重2564克,黄色固体净重18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粉红色粉末净重9.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红色药片净重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广州市金碧花园五街X号X房查获的1支手枪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查获的钢珠丸共208粒为该类枪支的专用配弹。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启新无视我国法律,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X辉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吕X东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被告人吴X弟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X才、张X兴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启雄制造毒品,并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黄X源、黄X川制造毒品,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炳辉、吴沛弟、苏启雄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启新、吕顺东、苏启雄、黄千源、黄一川为了制造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吴炳辉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我国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永聪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苏X新、吴X辉,现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吕X东、黄X才、张X兴、黄X源、黄X川、苏X雄、吴X弟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所;
2、 主要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2册;
4、证人名单2份;
5、本案A卷材料9册;
6、依法扣押的毒品等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八、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案号:(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3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黄X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X源涉嫌制造毒品案”中担任黄X源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在贵院对本案详细阅卷,复印了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的研究,现又经过庭审,对本案事实已很清楚,现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总的辩护观点:其一、制造毒品这宗罪正处在犯罪预备阶段,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然后根据该宗罪中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这才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其二、黄X源在该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再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小、一直以来认罪态度好,又有重病在身,在看守所内无药物品治疗,可能有致残的危险,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一、对公诉机关依法认定黄千源参与制造毒品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表示认同。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黄千源减轻处罚。
二、黄X源在制造毒品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
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黄X源减轻处罚。
庭审表明:制毒犯意提出者、出资者、原料提供者均为“雄哥”,制毒成品的拥有者、收益者为雄哥和苏X新;黄X源不是制毒犯意提出者、出资者、原料提供者、制毒成品拥有者、毒品收益者,仅仅是受苏X新的指使、安排,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参与一些辅助的工作,显然起次要作用。在苏X新、苏X雄的口供均反映:黄X源是苏X新的“马仔”,行为上必须服从苏X新的安排。该宗罪的主犯是苏X新,黄X源属从犯,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已作了认定。
黄X源在制造毒品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其减轻处罚。
三、黄X源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很小,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在在前述两点可以减轻处罚基础上,再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黄X源主观上是否知道参与制毒的问题上,由于苏X新的口供与黄X源的口供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所以不能证明黄X源事前知道制毒而帮助苏启新。从黄X源的口供反映,其知道苏X新是为制毒而在准备材料的时间大约是2007年7月9日(可见2007年12月28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侦查人员周X玉、记录人员陈X达审讯黄X源的《讯问笔录》第2页),此后,也没有帮忙苏启新再做过其它事情,所以,黄X源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比较模糊,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可以再酌情从轻处罚。
四、黄X源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1、3、4、5节严重畸形)等疾病,平常须长期服药控制。黄千源被关押后,看守所医务室由于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关针对性的药物治疗,按看守所的规定,家属亦无法送药,关押一年以来,其病情已严重恶化,随时有残废或死亡危险。请求法院在处罚时体量其身体状况。
黄X源被关押后,由于缺乏药物,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反复发作,小便困难、神经严重损害,病情加重。发作时剧痛导致根本无法睡眠,无法控制的疼痛呻吟声,已严重影响同仓休息,增加看守所的管理负担。特别前列腺炎,小便困难导致下腹长期饱胀,影响内脏各器官功能。腰间盘突出如无法控制,极有可能致残废,今后丧失劳动能力;前列腺炎病情严重,无法排尿,也会引发内脏器官功能衰竭而随时有生命危险。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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