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网

ly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梁X涉嫌巨额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

2008-01-04 16:26:02 来源:


梁X涉嫌巨额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


                 梁X涉嫌巨额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 

                             一、律 师 意 见 书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梁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九处四科)正在侦查预审的梁XX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依法给梁XX提供法律帮助。在出具对此案的律师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梁XX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 从梁XX涉案物性质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XX涉案的摇头丸为劣质品,在众多毒品,甚至在100多种摇头丸中,的确属毒性极小的一种。毒品的种类以及含毒量成分的多少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敬请贵局考虑这一从轻情节。
    二、 从梁XX所处行为阶段的角度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XX“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行为阶段上显属未遂,且避免了实际危害社会的发生,这属法定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三、 从梁XX的行为动机角度考虑。
梁XX欲本人从不沾毒,处理的属他人留落的“库存品”,且未牟取任何利益,这属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四、 从梁XX身体及家庭状况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XX身世的人都清楚,梁XX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详况可向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了解)。
   另外,特情诱人犯罪问题 。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2月16日


 
                                 二、律 师 意 见 书


                                            (2005)粤环经律意字第66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人民检察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们受梁X华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侦查起诉的梁X华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依法给梁X华提供辩护。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 从梁X华涉案物性质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X华涉案的摇头丸为劣质品,在众多毒品,甚至在100多种摇头丸中,的确属毒性极小的一种。毒品的种类以及含毒量成分的多少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敬请贵院考虑这一从轻情节。
    二、 从梁X华所处行为阶段的角度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X华“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行为阶段上显属未遂,且避免了实际危害社会的发生,这属法定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三、 从梁X华的行为动机角度考虑。
   梁X华欲本人从不沾毒,处理的属他人留落的“库存品”,且未牟取任何利益,这属从轻情节,也敬请贵局一并考虑。
    四、 从梁X华身体及家庭状况角度考虑。
    据了解,梁X华身世的人都清楚,梁X华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X华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详况可向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了解),但根据案情,其这种情况又不能取保候审,对此案快诉快判,让梁X华能尽快到监狱服刑,以利于对梁X华的教育、改造和身体状况。
    五、 特情诱人犯罪问题。
    本案存在警方特情诱人犯罪问题,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三、梁xx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梁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梁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担任梁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自侦查阶段介入此案以来,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八次会见了梁xx, 听取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特别是专门利用时间在贵院详尽阅卷,认真研究案情;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我们对控方指控梁xx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在具体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 贩卖摇头丸的犯意是不明身份的“阿B”提出,并非梁xx提出。
    犯意的提出是衡量犯罪主观恶性大小的标准之一。在本案中,贩卖摇头丸犯意是不明身份的“阿B”提出,并非梁翠华提出,梁xx经受不住“阿B”的诱惑才答应送货。这一点,梁x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和今天的庭审中均作如是供述,公诉人对此也没有异议。
    二、 涉案的摇头丸未流入社会,没有产生实际危害。
    梁xx “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避免了实际危害的发生,并且,梁xx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三、 涉案的摇头丸毒性较小。
    梁xx涉案的摇头丸为劣质品,在众多毒品,甚至在100多种摇头丸中,属毒性极小的一种。毒品的种类以及含毒量成分的多少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及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根据省高院相关规定及权威判例,从梁xx贩卖的摇头丸类别及数量考虑,量刑应从轻。
    四、 被扣押的“64100元”中的“40000元”属梁x芬的合法财产。
    梁xx在从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均反复强调,其被扣押“64100元”中有“40000元”是其妹梁x芬于2005年1月27日晚上交给她,让她第二天去医院为其母亲办理出院手续的钱。这有梁x芬本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律师对梁x芬的《调查笔录》、梁xx的母亲周x女《住院病历》以及《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报表》等证据予以充分佐证。  
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40000元”非涉案赃款,敬请法庭判决返还给梁x芬。
    五、 本案存在特情诱人犯罪情况。
    种种迹象表明,本案存在警方特情诱人犯罪问题。
    其一、为什么在不用付款的情况下,“阿B”会突然从梁xx同意要5000粒摇头丸加大到30000粒?
    其二、梁xx不用付款就可以收货,这不符合毒品交易习惯吧?
    其三、警方监控整个交接货过程,在梁xx与阿芝交接货后不到10秒钟,就把梁xx抓获了,这种情况,警方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把“阿芝”抓获,为什么却不抓“阿芝”呢? “阿B”、“阿芝”是不是警方的线人?   
    本案中,不能排除警察设圈套特情诱人犯罪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这一情况,控方曾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度关注了我们出具的《律师意见书》,把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对控方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非常赞许,但公安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这方面却没有改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司法实务中,由公安认定自己所做违法事真的不太可能!如果认定了,不是把自己好大喜功、政治前途给毁,有谁那么笨呢?
    种种迹象表明,本案的确存在特情诱人犯罪情况。
    六、本案属贩卖毒品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xx“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犯罪阶段上显属未遂。
    七、 梁xx的身体、家庭状况问题。
    梁xx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对此案快审快判,让梁xx能尽快到监狱服刑,更利于对梁xx的教育、改造和身体状况。还有,庭审表明,梁xx从归案至今,一直如实供述,对自己的失足之行已表示深深的忏悔。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热诚期望贵院给梁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梁xx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四、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女,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XX号XX房。现住海珠区XX广场X座XXXX房。因本案于2005年1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及其辩护人王思鲁、卢愿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间,被告人梁XX经与“阿B”(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以每粒13元的价格向“阿B”购买30000粒毒品(俗称“摇头丸”),并准备把该批毒品贩卖给他人。2005年1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梁XX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中205号XX广场X座门接收了由“阿B” 指派的人送来的该批毒品,当被告人梁XX准备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被告人梁XX身上缴获毒品30包(经鉴定,净重8779.8克,均检出来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XX居住的XX广场X座XXXX房缴获毒品539.9克(经鉴定,净重263.5克,均检出来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276.4克检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证人证言、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顶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X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缴获的款顶中有40000元妹妹梁XX所有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见所未见“摇关丸”的犯意是不明身份的“阿B”提出的,并非梁华提出;涉案的“摇头丸”未流入社会,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涉案的“摇头丸”毒性较小。2、被扣押的64100元中40000元属梁XX的合法财产。3、本案存在警方特情诱人犯罪的情况。4、因梁XX的“摇头丸”并未卖出,是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间,被告人梁XX经与“阿B”(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以每粒13元的价格向“阿B”购买30000粒毒品(俗称“摇头丸”),并准备把该批毒品贩卖给他人。2005年1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梁XX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中205号XX广场X座门前接收了由“阿B”指派的人送来的该批毒品,当被告人梁XX携带毒品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梁XX身上缴获毒品30包(经鉴定,净重8779.8克,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XX居住的XX广场X座‘XXXX房缴获毒品539.9克(经鉴定,其中263.5克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276.4克检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从梁XX身上查获30包“摇头丸”、从XX广场X座XXXX房查获263.5克白色圆形“摇头丸”、276.4克红色圆形“摇头丸”。
  2、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刑技化字(2005)第13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结论证实,送检从梁XX所携带的检品1白色心型药片30包(净重8779.8克)、在XX广场X座XXXX房缴获的检品2白色圆形药片1包(净重263.5克)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在XX广场X座XXXX房缴获的检品3红色圆形药片3包(净重276.4克)检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
  3、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穗公刑勘字[2005]第7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梁XX居住于广州市宝岗大道中xxx号xx广场x座xxxx房的现场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以穗公毒侦搜[2005]001号搜查证对梁XX所住的本市XX广场X座XXXX房进行搜李,制作的《搜查笔录》及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扣寸甲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本市XX广场X座XXXX房搜查出重263.5克,用蓝色塑料袋装着的灰白色v字圆形“丸仔”一包;重276.4克,用粉红格子塑料袋及报纸包着的“丸仔”一包;在床头柜上格搜出存折一本(存折号码:44000105****);黑色布袋一个,内装有面额一百元的共65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均进行了扣寸甲。
  5、广州市公安局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调取号码为1363229****、1379819****和1356044****、1358042****、1357097****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梁XX与“阿B”在2004年1月25-27日有多次通话记录;梁XX与“阿芝”在1月28日10时57至14时15分有9次通话记录;梁XX与“阿东”、“神经”在1月21日至1月26日有多次通话记录。
  6、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梁XX的人民币64100元,没收假币900元。
  7、侦查人员杨XX、朱X的证词证实,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于2004年1月28日接到情报后,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中205号XX广场X座楼下侦查布控,并于当天下午14时许在XX广场门口抓获一名身上携带30包可疑物品的女子(后经审查,此名女子叫梁XX)。
  8、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11月或1,2月份左右,把一个写有自己名字的存折交给姐姐梁XX保管,此存折是中国建设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折(已发还给其本人),其没有其他物品放在梁XX处保管。
  9、被告人梁XX供认,2005年1月25日,“阿B,(香港居民,40岁左右,手机号码为1358042****、1363229****)打电话给其手机(号码为1356044****),说有一批“摇头丸”,价钱每粒13元,问自己要不要。因钱不够, 自己答应先要1万粒。1月27日晚上,“阿B”说由他老婆“阿芝”(手机号码为1379819****、1358042****)送货给自己,一共有三万粒“摇头丸”。“阿B”叫自己先把三万粒“摇头丸”接下来,等卖完后再付货款,自己就答应要三万粒“摇头丸”。1月28日11时,“阿芝”说她正从深圳取“摇头丸”回广州。中午14时许,“阿芝”打电话说她已经到了楼下,自己就下楼,“阿芝”把“摇头丸”交给了自己后离开,自己拿着“摇头丸”准备回家,走到楼下大门时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准备把这些“摇头丸”卖给“神经”(手机号码为1331878****)及“阿东”(手机号码为1331878****)。1月25日,在“阿B,告诉自己有货后,自己和“神经”、“阿东”两人通过电话,谈好以每粒14元的价格向他们贩卖。
  在其家中缴获的1000粒“摇头丸”是一个叫“阿关”的朋友放在自己住处。3000粒“麻古”是自己向“阿龙”买的,当时以每粒9元的价格共买了9000粒,自己卖了6000粒给“阿东”,价格是每粒10元,剩下的3000粒放在住处。从自己家中搜出的65000元人民币中有25000元是自己以前卖毒品所赚,另40000元是妹妹梁XX交给自己用来付妈妈的住院费。
  被告人梁XX对被缴获的毒品及人民币65000元均予以辨认并确认无误。
  关于被告人梁XX及辩护人提出被扣押的六万余元中有40000元是妹妹梁XX合法财产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告人梁XX的妹妹梁XX核实,梁XX在证词中并没有提到除了其放在姐姐梁XX处的存折外,还有其他物品放在梁XX处;公安人员在该份笔录中曾反复询问梁XX还有无物品放在姐姐梁XX处,梁XX均称没有。因此,此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被告人梁XX供认,其具有为向他人卖出毒品而收购毒品的故意并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其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XX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梁XX事先已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在实施了向他人收购毒品的行为后,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才将其抓获,其实施贩卖毒品并非公安人员介入、引诱所为,因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警方特情诱人犯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上判处没收财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人民币641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毒品共9319.7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万XX
                            代理审判员:江XX
                            代理审判员:蔡XX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曾XX 陈XX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