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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春抢劫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9-05-30 14:46:43 来源:卢愿光
谭X春抢劫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一、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深公宝诉字(2008)第03710号
犯罪嫌疑人谭X春,男,
犯罪妨嫌疑人王X,男,
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抢劫一案,由受害人陈X蔚于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紧获经过、缴获的赃物、价值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曲晓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本案卷宗两卷。
2、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现羁在宝安区看守所。
二、会见笔录(第一次)
时间:2009年3月3日下午2:30——4:07
地址:宝安区看守所
会见人:卢愿光律师
被会见人:谭X春
律:我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谭:确认,同意会见。
律:我今天上午到了检察院阅卷,复印了《起诉意见书》,中午与你父亲、表姐夫一起坐坐,沟通了你案的情况。他们均很关心你,作为你家人委托的律师,今后为你辩护,争取你案件获得从轻处罚,使你尽早出来为社会作贡献。
谭:好的,谢谢!
律:现在与你沟通一下《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你对客观存在有异议吗?
谭:基本情况是这样,但我没有叫王刚去抢、去打人。
律: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有些问题想问你:当时你怎样与王刚他们说教训陈太蔚的?
谭:我当时表现得不高兴,王刚提议要不要教训?我说不知道。但公安问话笔录写了,说我要教训陈太蔚一下。
律:有没有说教训就是去抢劫他人的东西?
谭:没有,也没有说要打人的。
律:王刚抢到手机回来后,怎样向你说?
谭:王刚回来说陈太蔚跑了,手机是他给的。
律:后来为什么拉陈太蔚殴打和罚跪?
谭:陈太蔚由我叫了一下,他跟我们走,没有拉扯。
律:当时谁提议打陈太蔚和罚跪的?
谭:王刚先打,然然我打。王刚踢他一脚,我打他一个耳光………。
律:谁命令陈太蔚下跪?
谭:王刚和我打他,陈太蔚被逼下跪。
律:那抢40元是谁抢的?
谭:王刚拿的,当时我不清楚他拿钱,事后才知道。
律:打了陈太蔚什么部位,伤得厉害?
谭:身上和面部,没有流血,估计不会重。
律:当时手机和钱是谁拿着、控制?
谭:王刚。
律:抢劫罪在刑法民起刑点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罪名成立,有可能面临刑罚。当然作为你的律师将向法庭提出有利于你的辩护理由,争取你最终轻判。
谭:我已清楚,谢谢!
律:但你案抢了财物,还打人、罚跪,情节有一定的恶劣性,对判刑有影响。
谭:经分析我已清楚。
律:生活上怎样?
谭:身体还可以,衣服已够,转告我爸叫他每月送些入来就可以。
律:还有什么补充的?
谭:没有了,谢谢你不会见我。
签名:谭X春 2009、3、3
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宝检公一诉 (2009)第118号
被告人谭X春,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07XXXX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开县XX镇先英村3组
被告人王X,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1XXXX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XX镇XX村。
上述两被告人因抢劫嫌疑,于2008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X春、王X刚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谭X春、王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被害人陈X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X春、王X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业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谭X春、王X及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路新益百货旁的小食摊吃饭,在场人员还有谭X春的女朋友张淑娟和被害人陈X蔚。谭X春因见到陈太蔚和张淑娟聊天,便和王刚商量要教训陈X蔚。当晚23时许,陈X蔚离开后,王X及两名男子追上陈X蔚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中天82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王刚等人回到小食摊将此事告知谭X春,谭X春、王X及两名男子找到陈太蔚,并将其带至石岩租下新村7巷,对陈进行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人民币40元。事后,陈太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谭X春和王刚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赃物照片及缴赃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春、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独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周捷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附:1:被告人谭X春、王X现羁在宝安区看守所;
2、玉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5、赃物已还受害人。
四、会见笔录(第二次)
时间:
地址:宝安区看守所
会见人:卢愿光律师
被会见人:谭X春
律:今于上午了解到案件案件刚起诉到法院,我即与法院联系,中午从广州过来,下午2:30在法院阅了卷,并复印了案卷材料,即过来会见你。
谭:好的,辛苦了。
律:从你的口供、王刚的口供、陈太蔚陈述反映出,是王则首先抢了陈太蔚的手机,后来40元也是王刚硬要的,但你的口供和王刚的口供均实了手机和钱在你处保管,实际情况是否如此?谭:
谭::是的,这些均属实。
律:是否由于陈太蔚老纠缠你女朋友,你对他很恨?
谭:是的。
律:是否当晚你说了这些事后,王刚提出要教训陈太蔚的?后来你同意了王刚的提法?
谭:是的,均属实。
律:有关材料均证实你及王刚打了陈太蔚,使用了暴力手段。
谭:几个人都打了他。
律:你这个案件指控抢劫罪,定性是不错的,性质也没法改变,因此作为你的律师,我的思路是为你作罪轻的辩护,争取法庭轻判;你认罪忏悔,希望法庭给你改过的机会,法庭亦会从轻考虑,因为认罪是法庭可考虑酌情从轻的情节。我从从犯方面为你争取从轻、减轻。
谭:同意律师思路。
律:另外,我还会从你参与环节、有别于王刚;陈太蔚对引发事端存在过错等方面为你辩护,目标往最有利方面走。
谭:好的。
律:下面与你沟通一下法庭纪律、审理的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对公诉人、法官的问话,礼貌回答。程序上法官核对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讯问…….,法官讯问…….,律师从有利于你的角度询问…….,想清楚回答。审完你再审王刚。公诉人举证…….,法庭辩论…….,你最后陈述…….,择日判决。
谭:经过分析我已明白。
律:你案已作了详尽分析,
谭:知道[了。
律:还有什么问题?
谭:已很清楚了。
签名:谭X春
五、会见笔录(第三次)
时间:
地址:宝安区看守所
会见人:卢愿光律师
被会见人:谭X春
律:上次会见你,与你沟通的内容,回仓是否慢慢领会了?
谭:已领会,并想了怎样回答。
律:明天上午开庭,今天已通知了胡先生,让他通知你家人过来旁听。
谭:好的,我也想见到他们了。
律:下面再次与你沟通一下案情:关于谁提出作案的意图?是谁抢了东西?藏在什么地方?陈太蔚其人过错?你与张淑娟之间的关系。
谭:我已清楚,明白,谢谢分析。
律:通过这件事情,你要好好总结一下…….,以后做事不能那么冲动了,思前想后,理智处事。
谭:好的。
签名:谭X春
六、谭X春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供)
案号:(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225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谭X春家属及谭X春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谭X春涉嫌抢劫案”中担任谭X春的一审辩护人。
首先,本律师对法庭公正地主持庭审表示感谢!对公诉机关指控谭X春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谭X春减轻处罚。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将谭X春排在第一位,不符合实际的案情,谭X春的案中行为比王刚的行为次要,危害性较小,应排在第二位。
司法实践中《起诉书》的排位,对法庭审理、判刑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一般排在前面意味要比后面的严重。但本案中,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谭X春在主观恶性、参与的环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比王刚小,应当排在第二位较为妥当,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依法纠正。
二、谭X春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次要,属于从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表明,向受害人陈太蔚要手机及40元钱的行为,均为王刚一人实施,且王刚实施该行为事前、事中均没有与谭X春达成抢劫犯意的联络,均是王刚一人起意及实施行为,事后才告知谭X春。虽然王刚的自发的行为,有为谭X春出了气,使谭X春“受益”,但从刑法必须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来看,谭X春并不当然要承担王刚的行为引起法律责任。
上述也可反映谭X春的主观恶性小,实施行为的环节少,社会危害性小,在案中地位、作用次要,符合从犯特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受害人陈太蔚经常纠缠谭X春女朋友张淑娟,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减轻谭X春等二人的法律责任。
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表明,陈太蔚经常纠缠谭X春女朋友一事属实,又因陈太蔚此前追求过张淑娟不成功,在谭X春与张淑娟确立恋爱关系,并将于08年国庆节结婚的特殊背景下,陈太蔚仍经常纠缠,并约张淑娟外出玩,谭X春对此产生不高兴的情绪,属情理之中。但谭X春没有理智处理,而情绪激动,这样不好;谭X春的不悦之言语传于王刚,而没能意料到王刚可能会采取不妥当的行为,谭X春确实有过失,应负担一定的责任。但陈太蔚的纠缠行为,不太道德,违背情理,也没有体会谭X春的心境,对引发事端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
另外,陈太蔚搞传销活动,王刚又曾受过传销的祸害,虽不是陈太蔚直接所害,但自然有些排斥陈太蔚。王刚担心陈太蔚拉笼张淑娟搞传销,也受害,基于与谭X春好朋友关系,所以,王刚自告奋勇地为朋友出气,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实施了不合法的行为,触犯刑律,虽行为鲁莽,应宽容对待。
谭X春等二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与那些专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行为,有本质差别,应区别对待和处罚。
四、谭立年纪尚小,涉世不深,但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属初犯,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五、谭X春表示认罪,归案及法庭上均深刻地反醒自己的过错,痛哭流涕,忏悔不已,庭后向父母哭跪求过,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现实表现,也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给谭X春改过的机会,对谭X春减轻处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109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 深宝法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春,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07299379,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县XX镇先英村3组。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10月7日出生,经骨鉴定,2009年2月9日时骨龄相当于17岁,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10070957,户籍住址:甘肃省庆阳市XX县XX镇王山村。
指定辩护人朱X梅,系广东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帮教人段X伟,系被告人王刚表哥。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 (2009)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春、王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春及辩护人卢愿光和被告人王X及指定辩护人朱X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谭立X辩称,其承认控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春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春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被告人王X辩称,其承认控罪,当时不知道这是犯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X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报抢手机和钱已被缴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告人谭X春的供述:其供述称
2、 被告人王X的供述:其称
3、 被害人陈X蔚的陈述:称案发当天自己在和老乡一起聊天,后往春风旅馆走,有四个人过来,其中一名男子打了自己要自己的手机,我就将手机给他们,他们就走了,然后我将身上的450元给了春风旅馆的老板那里,之后要手机的四个人又过来叫自己过去,打了自己,并威胁自己将钱掏出来,自己将钱拿出来,之后报警,后来碰见抢我的人就抓获了两个男了。
4、 证人冉X峰证言:称案发当天被害报警说自己被抢劫了,之后抓获两被告人。
5、 书证、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 鉴定结论:价值鉴定: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
8、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春,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X提议抢劫并直接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X春参与抢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谭立春,王刚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两被告人所抢的财物已缴获,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被告人谭立春的辩护人和王刚的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被告人谭X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颖
人民陪审员 肖典富
人民陪审员 陈浩山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宇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八、律 师 信
致宝安区看守所谭x春:
你案经过努力,法院已作出轻判判决。我今天刚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并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家人。你家知道情况后,均很高兴,对判决结果很满意。由于案件已达到最佳效果,我认为不要再上诉了,你家人也是这个意见,免得拖延你会见家人及上场的时间。
最后祝你以后好好做人,你保重身体,总结今次教训,以后出来肯定会有大发展。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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