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凤X路9号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钟X,总经理。
被告: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X号东X广场裙楼1—4层,单位电话: 87673XXX,传真:87656XXX。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捌万玖仟零捌拾叁元陆角贰分(¥89083.62元);
2、请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89083.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2008年5月28日至7月26日向被告供应日厨食杂品,其中2008年5月28日-31日、2008年7月16日-26日这两期,被告已结算,剩余2008年6月1日—7月15日的货款合计共89083.62元,被告拖延支付,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货款用于周转,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广州市新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钟X
2008年10月6日
附: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3480号
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X路9号自编之二。
法定代理人:钟X。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XX号X峻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龚X鲲,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货款75721.07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前清还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原告申请解冻帐户,由被告协助法院划款),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发票给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货款已完全结清,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不再拖欠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前的任何货款,双方互不拖欠。
二、 原告广州市新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案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元、诉讼保全费911元,合计1924.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负担862.5元,由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负担862元,被告广州市荷李X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862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务。
审判长 戚X华
审判员 黄X凡
代理审判员 李X思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X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