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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管辖权民事案
2017-09-27 21:49:1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35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福彬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郭福彬上诉称,其与郑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并非本案的借款人,亦非本案的担保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债务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其在本案中被告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外,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越秀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6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因管辖权异议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审被告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属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郭福彬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冯敬芬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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