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7 22:25:2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福彬,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明,广东海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辉,广东海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隆X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郭X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明,广东海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辉,广东海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X彬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郭X彬上诉称,其与郑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并非本案的借款人,亦非本案的担保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债务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其在本案中被告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外,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越秀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6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因管辖权异议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审被告广州市隆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属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郭X彬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冯敬芬
审判员曾文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丽园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