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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0 12:19:00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某,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童某称:本案属于对公民个人提起起诉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X聪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增城市法院辖区内,上诉人选择在增城市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起诉事由不存在房地产纠纷,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房地产纠纷是不同的民事案由。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指令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案由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但上诉人的诉求是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九潭振兴大道南边A2土地的用益物权,要求被上诉人尽快配合上诉人将“园洲地字第4413222011-05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交回办证机关注销,并到博罗县园洲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博罗县规划局提出拆分证申请,故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问题,属不动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博罗县园洲镇并不在原审增城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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