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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08-10 12:05:49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98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强。
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05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烨,又名陈某。
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05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犯偷税罪一案,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增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偷税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偷税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增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韩志军
代理审判员相迎春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燕洁
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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