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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0 12:01:47 来源: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永x坚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麦x钱。
委托代理人段x华,广东毅x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x国。
委托代理人王x康,广东莱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东,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东莞东日x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x李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x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x贵。
委托代理人张x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x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日x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x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x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x坚铝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日x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x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9723元(原告已预交994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张海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岑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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