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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10 11:25: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0104民初41035号
原告:许X锋,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宙,住广东省高州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5、16、17、27、28层。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熙,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锋诉被告许X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许X宙名下价值1209000元的财产。
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原告许X锋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限额为120900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X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许x宙名下价值人民币1209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卢继忠
人民陪审员姚敏华
人民陪审员廖凤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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