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
原告:郑某,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彭卫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律师、邓秋平律师,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存在争议。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郑某、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由原告郑某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结婚,于2013年9月10日经法院
判决离婚。2014年4月11日,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向陈翠鸿借款60000元、向陈艳鸿借款72591.4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向陈翠鸿、陈艳鸿偿还借款。至今,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尚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原为夫妻。被告陈某向陈翠鸿借款60000元、向陈艳鸿借款72591.4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郑某主张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郑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郑某、被告陈某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彭卫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林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