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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光盗窃案”(采纳律师意见,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03-15 10:37:14 来源:卢愿光律师


“曾某光盗窃案”(采纳律师意见,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卢愿光律师办理“曾某光盗窃案”(采纳律师意见,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4日以穗荔检刑(2011)62号《起诉书》,起诉曾某光盗窃罪,指控内容:2010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光窜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新某后马路某号201房内,盗窃得被害人张某的海尔T68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250元,已缴回),被害人张某祥的诺基亚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价值人民币630元)、厦新N8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元)及联想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光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
律师辩护:
一、      卢愿光律师在侦查阶段已接受曾某光家属委托,担任曾
某光的辩护律师,跟进办理本案至法院审判阶段,出席荔湾区法院开庭辩护,根据案情及追求最好的办案效果,为曾某光提出罪轻辩护观点:1、曾某光盗窃物品鉴定价合计3000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判决时应适用较轻刑罚。2、曾某光出于生活压力而盗窃,犯罪主观故意小,与其它类型的盗窃不同,应区别对待,从轻处罚。3、曾某光归案后具有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4、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受害人,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情节;请求法院对曾某光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荔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意见,对曾某光从轻处罚,判决曾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某光对判决对判决服判,不上诉。其家人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对卢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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