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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11-02 23:20:44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黄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宗,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镇xx村40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2日被羁孑甲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x宏,系广东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海,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镇xx岭头村34号。因本案于2009年2月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劳xx,系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彪,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镇乐山xx坡村。因本案于2009年3月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x球,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x锋,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镇x村x屋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x南,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攸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x镇高x村店xx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091 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犯抢劫罪和被告人丁x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晔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被告人朱x宗、朱x宗、曾x彪、卢x锋的辩护人、证人冯x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伙同一名男子经预谋,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环城高速公路东圃入口的匝道附近,故意碰撞并逼停被害人邓x驾驶的粤胛工605号奇瑞东方之子小汽车后,采取推搡和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和掌上电脑、mp3等物品,共同分赃。

二、2008年10月"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伙同两名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刘x鸿驾驶的粤s02288宝马牌小汽车,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元和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48元),共同分赃。

三、2008年10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增城市广园东路塘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杨x涛驾驶的粤sdr299号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殴打、威胁被害人杨三涛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分赃。

四、2008年12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伙同梁x信(另案处理)及一名男子经预谋,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圃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陈x煊驾驶的粤yk8356号宝马小汽车,殴打、恐吓被害人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5200元,共同分赃。

五、2008年12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卢x锋经预谋,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石化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张x雄驾驶的粤sz4938号奥迪a6小汽车,对被害人张金雄实施殴打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和三星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张x雄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到本区石化路的中国建设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19700元,共同分赃

六、2009年1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番禺区迎宾路南村高架桥脚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高x池驾驶的粤ty3582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电棍威胁、殴打被害人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和手机等物品,共同分赃。

七、2009年1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曾俊广驾驶的粤sn9253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言语威胁被害人曾x广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500元和精工男装石英表1块、诺基亚n73型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776.2元),共同分赃。

八、2009年1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经预谋后,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丰乐立交桥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丁x桐驾驶的粤s89977号宝马小汽车,对被害人丁良桐实施殴打后搜身抢走其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丁良桐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到天河区黄村西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分赃。

九、2009年1月3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彪伙同梁x信及一男子经预谋,驾驶日产风神蓝乌小汽车到本区开创大道康师傅厂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黄x驾驶的粤ahx478号丰田佳美小汽车,对被害人黄x实施殴打、威胁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摩托罗拉a1200e型手机、佳能ixus9501s型相机各l台(共价值人民币2647元),并持被害人黄炜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到该银行龙洞支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共同分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x宗参与抢劫9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171.2元;被告人曾x海参与抢劫8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6924.2元;被告人曾x彪参与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0623.2元;被告人卢x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2008年中至12月间,被告人朱x宗多次将其抢劫犯罪中所驾驶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东风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和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交由被告人丁x南在本市天河区东圃前进村经营的无牌汽车修理店修理。被告人丁x南明知被告人朱x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x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被害人指认现场的照片及有关书证,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和丁炳南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毁灭证据罪,特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朱x宗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三、六、七宗案件,且第四、五、八宗案件中没有曾x海卢x锋;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朱x宗参与指控的第三、六、七宗案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能够认罪,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丁x南,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曾x海辩称只参与了第二、第六宗案,没有跟曾x彪作过案其辩护人辩称对于被告人否认的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参与的案件中,被告人曾x海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分赃较少,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曾x彪辩称没有参与第三、六、七宗案,且参与的第五、八、九宗案中没有曾x海卢x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x彪否认的部分不应认定,证据不足,其参与作案的时间不长,次数不多,属从犯。被告人卢子锋则完全否认指控,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卢x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同案人均否认被告人卢x锋参与作案,同案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应认定被告人卢x锋无罪。

被告人丁x南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吟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或分或合在本市环城高速、广园东路等路段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故意碰撞他人行进中的车辆,并以赔偿解决为借口,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共同分赃(详见以下查明的作案事实)。

在此期间,被告人朱x宗多次将其作案用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东风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和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交由被告人丁x南在本市天河区东圃前进村经营的无牌汽车修理店修理,而被告人丁x南明知被告人朱x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x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

2009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高州市抓获了被告人卢x锋、曾x海;同年3月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警方的协助下又抓获了被告人朱x宗、曾x彪;同年3月4日下午,根据被告人朱x宗的交代,在本市天河区抓获了被告人丁x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x宗的供述和辨认:我参与抢劫大概有60多次。大概是从2008年5月左右开始的,当时我刚刚买了一辆二手黑色伊兰特小车,就用这车来作案。刚开始只有我和曾x海两个人,他有一辆天籁车也是用来做案的,他做这行很久了,我是跟他学,由他驾驶天籁车或伊兰特,在广州周边的快速路上,专门从后面撞我们前面违章变道的外地私家车,但不会撞的很严重,只是轻轻碰一下,这要求要有很高的驾驶技术,然后我们以交通事故为名叫对方车主下车理论,要求赔偿。如果对方不肯,就威胁他说我们<是出来混的,那时候到手的钱财都不会很多。后来随着其他人的加入,我们人多了,通常都是三四个人出去作案,就发展到动手抢司机身上的现金和其他财物。跟曾x彪、卢x锋、梁国信、魏宁都作过案。后来魏宁又教我们说这样抢到的东西不多,就抢司机身上的银行卡,逼对方说出密码,然后去银行拿钱。我们一开始作案是没有持械的,后来使用过电棍和防盗锁,电棍和防盗锁都是曾x海天籁车上的。我们主要是吓唬对方,说我们是出来混的,如果不给钱就整死他,或者声称有刀有枪,不给钱就打死他。对于不配合的司机,就用电棍放电或是用防盗锁吓唬他,有时也用手和脚打几下,但都不会下手很重。通过这些让司机不敢反抗就搜他的身,抢走财物,或者是将他拉上我们的车之后搜身和逼问密码。我们的分工是坐前排的两人在撞车后先下车与对方交涉威胁对方,后排的两人再找机会下车,几个人一起围上去,看准机会动手抢或者是将对方拉上我们的车。通常是曾x海或者是梁国信开车,因为他们两个做的时间长,技术好,我也开过车,但比较少,我通常是坐在副驾驶位。曾x彪专门负责拿司机的银行卡去取钱。坐后排的两人除了控制司机并搜身外,还要观察周围另外都是由曾x海持电棍,威胁对方,称自己是出来混的,有刀有枪,如果不合作就打死他,这些话也是由曾x海说出来的。我们总共用三辆车来作案的。我有一辆黑色的伊兰特(粤akn652曾x海有一辆黑色的天籁(粤bm786),另外去年底我又买了一辆<二手的黑色日产风神(粤cs3891),伊兰特和天籁都有正规手续,风神车是走私的,车牌是套牌。作案时,我们的车辆有时不挂牌有时用假牌,作完案之后就扔掉。我们白天晚上都有作案,作案地点主要是在广园东路、环城高速、广汕公路这几条干线,有时也去番禺和东莞。犯罪所得是这样子分配的:作案时谁出车谁就对非现金财物有支配权,现金是大家平分,但出车的人要多分一份。另外新加入的人比如卢x锋就只能分到10%,物品拿去卖掉之后所得的赃款也是按这个比例分。一开始只是我跟曾x海两个人作案,去年农历8月之后我跟他就分开了,我主要跟曾x彪梁国信、魏宁一起用伊兰特和风神车作案,要是他们有谁不在就叫上卢x锋,所以卢x锋作案次数不多。曾x海是跟其他人开天籁车作案,跟他一起作案的人我知道有“阿牛”和“阿万”,真名我都不知道,都是高州人。曾x海找不到人作案的时候就找我一起做。他和梁国信轮流负责开车。曾x海的天籁车在我被抓获前就因为曾x海驾车肇事逃逸而被高州交警队扣了车,我的现代车是因为梁国信被高州警方抓获,我去派出所探望他时,派出所觉得我的车可疑就把车扣了,我的风神车于过年后叫我老表谭有库帮忙卖掉了。梁国信、魏宁是在去年大约农历8月之后在高州因为“碰碰车”案被追逃之后跑到广州来,然后跟我们一起作案的;曾x彪之前在东莞打工,大约也是在农历8月后来广州加入作案的;卢x锋是去年年底加入的,他参与的作案最少。我在东圃那间修车店修车时,有告诉老板我们是搞“碰碰车”的。除了他知道以外,还有老板的父亲,他父亲是在他店里帮他修车的,我和店老板谈这些的时候,他父亲也在场,就在旁边听着,所以他父亲也都知道。去年8月份左右,曾x海买过一部黑色伊兰特二手车,车牌号是粤ahw521,也是真牌,用来作案。但到10月份左右,他的天籁车修好后,就将车卖掉了。他买的时候是用我的名过户的,他卖掉的时候也没有过户,这部车一直都是挂我的名辨认出被告人卢x锋、曾x海、曾x彪、梁国信、魏宁均是他的同伙,其中卢x锋负责看风和负责和其一起将被抢劫对象提上他们的汽车里进行抢劫; 曾x海负责驾驶汽车故意碰撞被抢劫人的汽车及将被害人带上车抢劫;曾x彪负责看风和驾驶被抢劫人的汽车以及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去银行柜员机取款。辨认出朱灼宗参与了第九次他和曾x彪、梁国信的抢劫,曾大浪参与了第一次他和曾x海的抢劫。辨认出丁x南就是帮助自己多次修理作案工具小车的保险杠和保管保险杠的男子

2、被告人曾x海的供述和辨认:我被抓获时在我处搜查出白金项链一条、诺基亚n95手机一台、白金和黄金戒指各一只精工手表一只。除白金项链和黄金戒指是自己买的,其余都是抢劫得来的。我和朱x宗、曾x彪、卢x锋4人驾驶小轿车故意碰撞受害人的车辆,以要求对方赔偿为由,以威胁、殴打手段将受害人劫持上车实施抢劫其身上财物,受害人有信用卡的就逼迫其讲出密码,后我们派人到银行提取卡上的现款。抢劫案是以朱吟宗为首,作案中使用了日产风神小车(朱x宗所有)、天籁小轿车(是我的),我的车在我被抓之前因肇事逃逸被高州交警扣了,电击警棍我是带去防身的。我是06年11月开始跟老乡卢进有学玩“碰碰车”,并买了一辆黑色天籁车。朱x宗是我姐夫的老表,曾代彪是朱x宗的姐夫,卢x锋是朱x宗的小舅子,之前说不知道卢x锋的真实姓名是因为想隐瞒我和他一起干过抢劫的事,所以假装和他不熟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曾x彪、卢x锋就是和他一起以碰碰车方式抢劫司机财物的人

3、被告人曾x彪的供述和辨认:我是2008年11月开始参与“碰碰车”抢劫的,当时我的小舅子朱x宗叫我跟他一起做的他有一台伊兰特小轿车,就是专门用来作案的。所谓的“碰碰车&rdquo,是指驾车在高速路上故意撞上我们前面变道行驶的私家车,但只是轻轻碰一下,不会撞得很厉害,然后借此为名与对方车主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如果被拒绝就仗着我们人多,找机会把车主拉上车控制起来之后抢走他身上的财物。和我一起作过案的人还有曾大海、卢x锋、梁x信、魏x,他们都是我的同乡,其中朱x宗是我的小舅子,卢x锋是朱x宗的小舅子。曾x海有一辆天籁小汽车,另外还有一部日产风神车,好像是朱x宗和梁国信合伙买的,这台车也是专门用来作案的,所以我们这伙人总共有三台车作案,但伊兰特比较少用,因为这台车在高速路上跑不快,作案后不利于逃跑。我们主要是用天籁车和风神车作案,每次作案一般是三到四个人。我们主要是在晚上作案,地点主要是在广园东路、环城高速、广汕路这三条干线,有时也去番禺与东莞,主要针对路上单独驾驶的外地司机。我们作案次数很多,我参与的大概有三四十次,由于时间间隔比较长加上次数太多,我需要慢慢回忆,细节情况可能记得不是很准确,有可能会有偏差。我被抓获时身上的那只手表是朱x宗他们抢回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他没告诉我。当时只是叫我拿着那只手表去车陂附近的一家典当行把手表卖掉。我去了之后典当行的人说那只表值不了多少钱,所以就没卖。后来朱x宗就说把那只表送给我戴。我们开车出去作案时有时用套牌,有时不挂牌。分工是这样的:如果是开伊兰特或者风神的话,就由梁国信或者朱x宗开车,他们中的另一个就坐副驾驶座。坐前排的两个人在撞车后先下车,与车主交涉并威胁对方。如果是开天籁车作案的话,就由曾x海或者朱x宗开车,另一个坐副驾驶座。我们其他几个人坐后排,也是最后下车的,围上去之后在朱x宗他们与车主交涉时找机会将车主弄上我们的车,然后把他控制起来,搜他身上的财物。另外如果抢了有银行卡,逼问了密码之后,都是由我去银行柜员机取钱。我们在抢劫时有持器械,曾x海的天籁车上有一支电棍,是专门用来作案的,常常拿出来恐吓车主,如果有车主不听话,就用电棍打他一下,通常是坐副驾驶位的那个人拿电棍,我们也用言语恐吓车主。朱x宗、曾x海他们一般都会说自己是在外面收数的,有时他们还会说自己有枪,如果不老实就开枪打死对方,所以那些车主一般都不敢反抗。在抢劫过程中有时有的车主不肯就范的就会打一下,但出手很轻,没有伤过人。而抢得的财物是这样分配的,开谁的车去作案谁就多分一点,除现金之外的物品也是由他支配,所以很多案件我只知道有多少现金,不清楚有什么其他物品。手机、戒指、手表之类的物品都会拿去卖掉,卖得的钱大家一起分。没有卖掉得就自己留着用。至于赃物卖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都是朱x宗、曾x海他们拿去卖的。作案后的车辆送去哪里维修我也不清楚,因为都是谁的车就由谁自己开去修。作案用的伊兰特年前在高州被镇江派出所扣押了,风神车在过年后被朱x宗转卖了。梁国信和魏宁在春节那段时间在高州就被派出所抓了,另外我听说曾x海也已经被抓了。今年的2月18日我与朱x宗一起去了石家庄,准备在我姐姐那里避下风头,学维修点钞机。3月2日我在我姐姐家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新村19号楼3单元302室被抓。被抓时,在我身上暂扣了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部, 以上这些物品均是我和朱x宗、梁x信还有一名我只知叫阿弟的男子等人在黄埔区开创大道,康师傅厂附近抢劫得来的上次我交代抢劫有十三次,但实际有三十至四十次,那么多次有很多是对方自愿给我们的,每次对方给的数目不大,所以我认为不算抢劫。我门实施抢劫的过程是我们密谋后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故意撞上我们前面行驶的车辆,然后我们把司机围着,以他碰撞我们的车为借口要对方司机赔偿,并威吓对方说自己是开赌场的有很大势力,有时就说开枪打死他。所以那些司机一般都不敢反抗,于是他们就把司机劫持上我们的车抢劫其身上的财物,司机有银行卡的就逼迫其讲出密码,然后我们派人到银行提取卡上的现款。每次作案均是朱x宗和梁国信叫我的,应该是以他们为首在抢劫中,我使用过两辆小车。一辆日产风神车,听朱x宗说是他和梁国信合伙买的,还有一辆现代伊兰特,但这辆现代车比较少用,因为这台车在高速路上跑不快。我听朱x宗说曾x海的天籁车上有一支电棍、一支玩具枪,但我没有见过。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曾x海、卢x锋三人就是和其一起参与碰碰车抢劫的同伙。辨认出了梁国信、魏宁和朱灼宗,指出其中朱灼宗是参与第九宗抢劫的不知名的老乡。

4、被告人卢x锋的供述和辨认:参与抢劫的有我和姐夫朱吟宗,朱x宗的姐夫曾x彪,以及曾x海。我在高州的家里被抓获时身上有一部中天手机,是我自己购买的。我参与抢劫八次,由我们四人驾驶小轿车故意碰撞受害人的车辆,要求对方的车辆赔偿,以威胁的手段将受害人劫持上车实施抢劫其身上财物,受害人有信用卡的就逼迫其讲出密码,然后我们派人到银行提取卡上的现款。我们围住他,跟他说如果不给钱就要小心来威胁恐吓受害人。抢劫案中是以朱x宗、曾x彪、曾x海他们三个人为主,作案工具有一辆北京现代汽车,是朱x宗的,另有一辆日产天籁小汽车,是曾x海的,作案时不挂车牌。另外曾x彪在作案时用过一根约四十公分长、直径约三公分的铁管,我是于2008年10月开始参与抢劫的。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就是一起参与抢劫的人员。

5、被告人丁x南的供述和辨认:大约在2008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有人开了一辆现代黑色小汽车来叫我喷漆,开始我也没有在意就按其要求把车弄好,后来他多次来我修理店喷漆,我才觉得奇怪,怎么每次都是那个地方碰撞,就问司机,开始他不肯说实话只是说刚学开车,技术不好,老是碰到其他车辆,到后来他经常来,我和他熟悉后他才告诉我说他们是玩“碰碰车”的(我问过他什么是“碰碰车”,他告诉我说是开车碰撞别人的汽车,再叫司机赔钱)。这人还将他的手机号码留给我说要修车的时候就打电话给我。他们有3、4个人左右,因为他们有时候开一台车过来,有时候开两台车过来。他们从2008年6月份开始至2008年12月底到我店维修汽车,但是每次将碰撞的汽车拿到我店里维修我不一定在场,因为他们有时候会先打电话给我,有时候会直接开车过来。我见过他们开过3台车过来,我只维修过其中的两台。他们最早开的一辆黑色的现代小汽车,跟着是一辆黑色的日产风神小汽车,还有一辆黑色的日产天籁小汽车。我只维修过现代和日产风神小汽车,那辆日产天籁小汽车他们也开来,但没有维修过。维修的部分都是车头的左右两边(喷漆),基本上都是左边,右边较少,有时候也会换汽车的配件,汽车的沙板或大灯。现代车来修约二、三十次, 日产风神来修几次。他们碰完车后,不一定每次都到我那里维修,有时候碰的不是很明显就不修理,碰得明显才修理,他们更换的汽车沙板应该还有3、4块放在修理店。那人的手机号码存在我的手机里,写着现代的名字就是了。我承认我有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对这事情,我的这些做法很被动,我是初犯,希望政府从轻处理。我认为他们故意撞他人的车辆犯的应该是保险诈骗或者是敲诈勒索,我也确实问过络腮胡子男子,但是他只是说做非法的事情,就是犯案的意思。辨认出朱x宗就是搞碰碰车抢劫后多次找他修车的男子。

6、证人谭x库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9年1月下旬,朱吟宗让其帮手找人买他的一台黑色日产小轿车,其就找了表哥李明购买,最后决定以一万九千元的价格成交,朱x宗是其表弟。

7、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过年后不久,经谭有库介绍在高州人朱x宗处购买了一辆走私的日产风神2.0车。

8、同案嫌疑人梁国信的供述,证实其认识朱x宗,是其同乡和同学,知道朱x宗有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汽车。并称其没有在广州参与犯罪行为。

9、同案嫌疑人魏x的供述,证实朱x宗和曾x彪都是其高州市沙田镇的老乡,知道他们两人是专门以玩碰碰车的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人,其还在东圃见到老乡曾x海,他有一部日产黑色小车,朱x宗有一部黑色现代。

10、穗公埔(刑)技痕鉴字[20091 7、12、13号《痕迹检验报告》及车辆和照片,证实一辆无牌黑色的日产天籁小汽车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码均没有改动;一辆黑色的尼桑牌粤cs3891小汽车车架号码已改动;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粤akn652车架号码未改动。

11、机动车网上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曾x海作案工具天籁小汽车是其所有,在深圳登记;被告人朱x宗以其身份证办理的并为其所有的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粤akn652)。

12、调取、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寸甲了被告人曾x海精工手表1块,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铂金项链带绿色玉坠1条,黑色无牌天籁小汽车1辆,电击棍1个。其中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刘敬鸿,精工手表发还被害人曾俊广;扣孑甲了被告人朱x宗的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粤akn652;扣寸甲了被告人曾x彪手表1块,诺基亚手机(直板)一部,摩托罗拉手机(黑色)1部,手机卡两张(13073185623、13686040403),金属戒指1枚,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canon数码相机1台,人民币2944元,港币300元,其中农业银行卡一张和其本人身份证及前述钱币已发还被告人曾x彪,另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佳能数码相机一台已发还被害人黄炜;扣寸甲了被告人丁炳南修理车档内的黑色汽车前挡板肆块,黑色汽车前保险杠一块。调取证人李明风神牌黑色小汽车一辆,粤cs3891及该车的行驶证。

13、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对有关作案工具、赃物等进行了指认,证实了用作撞车工具的三辆小车即天籁、现代伊兰特和风神日产;抢劫时用过的电棍;抢劫得来的n95手机并由曾x海使用;在环城高速路抢劫一名驾驶马自达汽车司机的手表;在开创大道上抢劫一名驾驶黑色丰田佳美汽车的司机所得的手机以及佳能数码相机; 曾x彪戴着的戒指是其在广园快速路丰乐立交附近抢劫一名驾驶奔驰车的司机所得; 曾x彪身上戴的手表是其抢劫一辆丰田车后所得的;存储于修车店店主手机内的手机号码就是朱x宗的手机号码; 曾x海手上戴的表是在环城高速抢劫一名开马自达小车的车主所得; 曾x海身上所带的金链是其抢劫一辆开金色宝马车司机所得; 曾x彪身上所携带的摩托罗拉手机是在开创大道抢劫一名驾驶丰田佳美车的司机所得; 曾x彪身上携带的数码相机是在开创大道抢劫一名驾驶丰田佳美汽车司机所得的。

14、被告人丁x南的指认照片,证实天河区前进村一无名修车档就是自己帮朱x宗等人维修其用于抢劫作案工具的地点;其帮助朱x宗等人维修他们抢劫的作案工具伊兰特和风神车上换下来的汽车前挡板配件;其本人的手机以及存储于其手机内的朱吟宗的手机号码。

15、抓获经过,证实黄埔公安分局于2009年1月9日接到被害人丁良桐报警后,通过技术侦察手段发现两名嫌疑人逃跑至高州,2009年2月16日发现嫌疑人卢x锋在高州沙田镇周村出现,嫌疑人曾x海在高州广场路南湖茶庄出现,遂于次日凌晨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同年3月又接到举报称涉嫌作案的被告人朱x宗、曾x彪已潜逃至石家庄市,同月2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抓获。后于同年3月4日下午,根据被告人朱x宗的交代,在天河区抓获毁灭证据的被告人丁x南。

16、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作案的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08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伙同另一名男子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环城高速公路东圃入口的匝道附近,故意碰撞并逼停被害人邓滨驾驶的粤bp工605号奇瑞东方之子小汽车后,采取威胁的手段拿走了被害人的现金约2000元和掌上电脑、胛3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邓滨于2008年8月15日17时30分亲临天河区前进派出所报警。

2、被告人及被害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朱x宗指认了2008年8月一天下午在环城高速中山大道东圃入口驾驶伊兰特车撞一辆深圳牌照的奇瑞东方之子小车并抢走其财物的地点,与被害人指认的地点相同。

3、被害人邓滨的陈述和辨认,证实其于2008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在环城高速东圃入口的匝道处,被人用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故意撞车的形式迫停后,抢劫了其身上的财物。当时其独自一人驾驶一辆奇瑞东方之子(粤bp工605)来到环城高速东圃入口匝道处时,突然有一辆无牌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从后面撞其车。其以为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把车停在路边并下车查看车辆的损伤情况。下车时发现该伊兰特停在其车的后面,没有挂车牌、当时车里下来三个人,其中两个人上前围住其,并说把他大哥的车撞了赶快赔钱,不老实就用刀砍死其。另外一人直接钻进其车内搜财物。其对他们说报警,让交警和保险公司来处理。他们听到后马上制止,并恐吓说他们大哥赶着去赌场收数,没时间,赶快赔钱,别耍花样之类的话。他们接着围上来想抓住其并推了几下,但其都一直在躲着并与他们保持着距离。之后钻进车里的那个人拿走了其车里的一个包,然后三个人上了他们的伊兰特小汽车逃跑了,接着其马上上车拨打110。其被抢了一个手提包,包里有现金约2000元,一个掌上电脑,一个mp3,证件等一批,合计共损失约10000元人民币。他们都是20—30岁的中青年人,辨认出朱x宗就是案发当天撞车抢劫其包的男子,当时他和所辨认出来的曾x海一起与其争吵并恐吓他。

4、被告人朱x宗供述:2008年8月份左右,一个叫曾大浪的来广州看我,我就叫上他一起跟我与曾x海出去作案,他之前是没有作过案的。那天下午,由曾x海开我的伊兰特,在环城高速东圃入口附近处,故意撞了一辆深圳牌照的奇瑞东方之子,车上就一名司机,我们三人一起下车,曾x海和我叫司机赔钱,并威胁司机说我们是在外面混的,赶时间去赌场收数,曾x海趁机打开他的车门,拿走了他车内的一个包,里面有现金1000多元,一部手机,一个mp3以及一些证件,而曾大浪则站在旁边帮我们把风,事后我们分了100元钱给他作辛苦费。

二、2008年10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伙同两名男子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刘敬鸿驾驶的粤s02288宝马牌小汽车,抢走被害人现金400元和诺基亚n95型手机1部(价值294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诺基亚n95型手机并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敬鸿于2008年10月"日19时35分到海珠区华洲派出所报警。2、被告人朱x宗、曾x海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证实了2008年10月的一晚在环城高速土华收费站前1公里处驾驶天籁车撞了一辆东莞牌照的宝马汽车并进行抢劫的地点。与被害人刘敬鸿指认自己被抢劫的地点、被抢劫的手机和对方抢劫时使用的黑色日产天籁车一致。

3、被害人刘敬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2008年10月11日晚上19时许,其一个人驾驶一辆灰色宝马523型小汽车(车牌粤s02288)行驶在环城高速公路向顺德方向距离土华收费站约1公里处时,一部黑色的天籁小车(无牌)从后面超车与其车发生碰撞,其车右后侧被刮花了,对方的车左前侧也刮花了。于是其把车停下,对方车上也下来四名男子,他们要求赔钱,开价八千元,其不肯,要求报警,他们就围上来,其中一个比较高的还动手打其,叫其赶紧拿钱出来。他们从其裤袋里强行抢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和一部诺基亚n95,之后他们就逃走了。对开车的那名男子印象比较深刻,但是其他三名男子的特征记不清楚了。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就是当天四人抢劫他的开车的人员。

4、被告人朱x宗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环城高速路,具体位置我不记得了,曾x海开天籁车,还有“阿万”,我们三个人,故意撞了一辆东莞牌照的银灰色宝马车,车上就一名三十岁左右的司机。曾x海和“阿万”一起下车围住司机,我留在车上,后来他们抢得了司机身上的现金几百元,还有一部银色的诺基亚n95手机。我分到了200元钱,手机被曾x海拿了,后来他一直在使用这部手机。

5、曾x海供述:在环城高速土华收费站路段,距土华收费站(往顺德方向)大约1公里的位置,我开天籁车,与朱x宗等人故意撞了一辆东莞牌的宝马车,车上就一名三十多岁的司机。我们四人一起下车围住司机,朱x宗、曾x彪威胁司机说如果不给钱就打死他,并由朱x宗抢走他身上的一部诺基亚n95手机,这部手机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使用的手机。

6、诺基亚手机的购机收据复印件和穗埔价鉴(赃)(2009)

三、2008年10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增城市广园东路塘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杨三涛驾驶的粤sdr299号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殴打、威胁被害人杨三涛并抢走其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杨三涛于2008年10月16日亲临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报警。

2、被告人朱x宗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证实其在2008年10月的一天在广园快速塘美收费站前驾驶天籁车故意撞了一辆东莞牌照的凯美瑞小车并进行抢劫的地点。被害人杨三涛亦指认了自己被抢劫的地点、对方抢劫时使用的黑色日产天籁车和电击棍,与被告人朱x宗的指认相印证。

3、被害人杨三涛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6日下午开车回东莞,开的车是黑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为粤sdr299,大约在5点钟左右在广园东路往东莞方向大约离塘美出口有300米处,被一辆黑色的天籁小轿车拦停。有3名男子下车说其车把他的车擦花了,要赔钱给他们,因为之前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就拒绝了他们。说要报警,其中一个“矮个子”就伸手拿住其衣领,恐吓威胁其,还说信不信一枪打死其。而另一个人又拿电棍出来做威胁恐吓的样子,而第三个歹徒,“高个仔”就故意装作好人说快点解决吧,其一看这样情况,知道遇上了歹徒,就从后裤袋(装有钱包)里掏出钱包,把里面的全部现金3000多元(30多张100元红色纸币)全部交给“高个仔”,然后他们就开车向塘美方向逃跑。他们一共有3人,都是平头,身高都在1.70米左右,中等身材,说的话是带广东口音的普通话,他们手上还拿着电棍,听他们说还有枪,但没有看到。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就是抢劫他的高个子男子,并收取了3000元和充当和事佬。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就是持皮包的另一男子,当时他讲:信不信我一枪打死你。辨认出被告人曾x彪就是拿电棍出来威胁恐吓其的最凶的男子。

4、被告人朱x宗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由曾大海驾驶他的天籁车,加上我和曾x彪,我们三个人,在广园东路新塘一个收费站附近,故意撞了一辆东莞牌照的黑色凯美瑞小汽车,然后从后面将车逼停在路边。停车后我们三个人都下车,对方车上就一名男司机,大约40岁左右,比较高大,讲普通话。我们先称他撞了我们的车,曾x海叫他赔钱,他不肯,曾x海就拿出那支电棍来指着他进行威胁恐吓,我站在曾x海旁边,也故意作出动作,指着他,叫他快点给钱,曾x彪就站在一边负责望风。后来那司机没办法,就从身上钱包把所有的钱都拿出来,共约3000多元,全部交给了曾x海,我们才放他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动手打他,事后曾x海分给了我们每人500元,其余的钱全被他拿了。

四、2008年12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伙同梁国信(另案处理)及另一名男子,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圃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陈永煊驾驶的粤yk8356宝马730小汽车,殴打、恐吓被害人并抢走其现金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l、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永煊于2008年12月8日21时30分亲临天河区前进派出所报警。

2、被告人朱x宗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了2008年12月一天晚上在环城东圃入口处驾驶伊兰特车撞了一辆粤y牌的金色宝马车并进行抢劫的地方。被害人陈永煊也对抢劫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亦辨认出对方抢劫时使用的黑色伊兰特小车。

3、被害人陈永煊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08年12月8日晚上21时许,其驾驶一辆金色的宝马730(车牌粤yk8356)来到环城高速东圃路段。其驾车行驶在左边快车道,突然有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从后用其左前方撞了其车的右后方。碰撞后,其将车靠边停下,该黑色现代伊兰特停在其车的后面。其一开始以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便下车查看碰撞的情况。这时从伊兰特里下来

三、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上来便一手抓住其的裤腰带不让其上车,大声说撞了他大哥的车还不赔钱?另一名也围上来恐吓说别乱动,快赔钱,赔18000元,不然就一枪打死其。还有一名直接钻进其车里,搜车里的财物,其刚想拿起手机打¨0报警,围住其的那两名男子便一手打下了其的电话,然后便打了其几个耳光,还恐吓说乱动就用枪打死你。钻进车里的那名男子可能在车里没找到财物,也围了过来,他们对其说要赔18000元,其说身上没那么多钱,只有两三千,其伸手进车里拿了一叠钱,正想数三千元给他们时,其中一人一手抢过了钱,其说那里有五千多元的。他们便说五千多元又怎样?还不够赔偿,快把手上的戒指、手表脱下来,才够赔。然后他们三人便围上来按住其身体,打算抢其的手表和戒指,其已经意识到这是抢劫,便大喊救命,由于当时的车比较多,他们听到喊救命便打了其几拳,然后上车逃跑了,没有抢到其的戒指和手表,之后其在地上捡到其的手机,便上车回到了南海再报了110。其是在2008年12月9日来到天河区前进派出所报的警,并且做了笔录。当时共报失了5200元,都是全新的连号的人民币,号码tf56694741—"56694792共52张。当时被打了几巴掌和几拳,但是没有明显的伤痕,所以没有去验伤。那些抢劫的人,都是20—30岁的青年,讲广州话,中等身材,当时抢其的人开的车是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就是撞车抢劫其的男子之一,当时他打了其面和胸口几下;被告人朱x宗就是撞车抢劫其的男子之一,当时该男子不仅抢钱还说身上有枪,叫被害人不要吵;梁国信就是当时抓住被害人裤腰带并恐吓其不许乱动的男子。

4、被告人朱x宗的供述: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由梁国信驾驶我的伊兰特,加上我和曾x彪,魏宁共四人,在东圃中山大道转入环城高速的匝道处,故意撞了前面行驶的一辆粤y牌的金色宝马小汽车,然后将车逼停。梁国信和魏宁先下车去跟对方交涉,对方车上就一名男司机,四十岁左右,讲广东话。一开始我和曾x彪是坐在后座上的,魏宁叫我们等一会儿再下车,先在车上望一望周围,帮他们把风,所以我们听不到一开始他们说了些什么。后来我们在车上看到那个司机拿出手机来想打电话,被魏宁一掌将手机打落在地上,梁国信同时打了他几拳,这时我与曾x彪一起下车,我看到他手上有一只手表,就去抢,但是没抢下来。魏宁用手抓着他的皮带,不让他动,并叫我到他车上看有没有钱。我就到他车上去翻,但我打不开他车前驾驶位旁的小箱盖,也没有找到其他财物。然后魏宁和梁国信就推着他到宝马车前,叫他拿钱出来,他就打开箱盖,拿出一叠人民币现金交给我,我把钱放进了衣袋,梁国信本来叫我抢他的手表,但在这时,他把魏宁一推,迅速钻入他的车内,并把门锁上,然后开车跑掉了,所以没抢到,在此之前,他自己将被打落地上的手机捡了回去,后来我们点了一下他给的钱,约有4000多元,我和梁国信一人分了一半,我又从我分的钱里拿出500元给曾x彪。

五、2008年12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卢x锋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石化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张金雄驾驶的粤sz4938号奥迪a6小汽车,对被害人张金雄实施殴打后抢走其现金约2000元和三星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张金雄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到本区石化路的中国建设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19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张金雄案发当日亲临黄埔区红山派出所报警。

2、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和被害人张金雄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08年12月28日晚四人在广园东石化路段用日产风神撞奥迪车后抢劫的地点、在广深公路夏园路段中国银行柜员机和石化路建设银行柜员机取钱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开发大道。被害人张金雄同时指认了自己被抢劫的三张银行卡。也指认了自己被带去取钱的地点和被放下的地点。

3、被害人张金雄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08年12月28日晚20时20分左右,其驾驶一辆黑色的奥迪a6汽车(粤sz4938)由广州往新塘回新塘凤凰城,刚驾驶至广园东路离开发大道路口约两公里处一辆黑色的蓝鸟汽车在其的车头前逼停其的汽车,然后下来了三名男子,说其碰了他的汽车,其就下车观察后说没有碰到,然后他们就动手殴打其,之后把其拉上他们的汽车,其中一名男子驾驶其的汽车,在车上两名男子夹住其要其拿出钱包,并说不要反抗,否则就打死其,其见状无奈地拿出钱包,他们把其钱包的2000多元和其身上的手机抢走了,后找出三张银行卡逼其说出密码,后来他们由开发大道转回中山大道夏园路段停车,由一名男子拿其的银行卡去夏园路段的银行柜员机上取钱的,取完钱后约21时45分他们又将其带到开发区大道将其放下车,而将其的车停放在离放下其的地方约三百米处,他们四人驾车由开发大道往广园东路方向迅速逃跑。三张银行卡里共有15000多元至20000元左右的存款,不知道具体给抢走了多少存款,要明天到银行查账后才知道被抢走存款的数目。抢劫其的有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驾驶黑色的蓝鸟汽车(粤aww419),该男子特征没看见,三个殴打抢劫其的男子都是20来岁的青年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印象深刻,他一路夹持守着其,另一个夹持守着其的男子年约20岁,身高约1.7米,中等身材,长形脸,短头发,还有一个男子下车打完其后就一直驾驶其的汽车,相貌也没看清楚,他们有孓 )l 9两个男子讲话的口音像湛江、茂名一代的口音。他们下车打其时看见有一个男子拿了一把类似电棍的东西,但是没有用它来打其。当时在车上没有打其只是恐吓。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朱x宗、曾x彪、卢x锋就是当晚抢劫的人。

4、被害人张金雄被抢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取款记录凭条的复印件,证实2008年12月28日被取款10次,共被取款人民币19700元。

5、被告人朱x宗供述:2008年12月一天晚上,我、曾x海、曾x彪、卢x锋四人由曾x海驾驶日产风神车在广园东广本厂附近路段,故意撞了一奥迪a6小车,后我先下车要对方司机下车,奥迪车内有一男子,自称是肇庆人,曾x彪、卢x锋把司机推土我们的车,抢走他身上的2000多元和银行卡,并逼司机讲出密码,后曾x彪上事主的车,其他人驾驶风神车带着司机到夏园的中国银行取钱,曾x彪去取说取不到,要到建设银行取,我就下车上了奥迪车带他到石化路的建设银行取了大约2万元。后我们到开发大道,将银行卡和奥迪车匙给回司机。我们就驾车离开。这次抢得一部三星手机和2万2千多元。后由我分赃,我分到五六千元和手机。手机被我以1050元卖了。由于时间相隔太久,作案次数太多,有很多案件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曾经说错了这件案的被害人。

6、被告人曾x海供述: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朱吟宗、曾x彪、卢x锋四人密谋后,由朱x宗驾驶日产风神小汽三我坐副驾驶位,曾x彪、卢x锋坐后排,我们在广园东路广本车厂附近路段故意撞了一辆奥迪a6小汽车。然后朱x宗先下三要对方司机下车,当司机下车后,曾x彪、卢x锋把司机推上们的车,抢走他身上现金2000多元和银行卡。曾x彪、卢x锋司机讲出密码后,曾x彪、卢x锋上了事主的奥迪车,我和朱宗驾驶自己的车看着事主,一起开车到夏园的中国银行取钱。取了2万元后,我们就一起去开发大道,后不知谁将银行卡和钥匙给回事主,将事主放到离其汽车一定距离的地方后,我们驾车离开。这次抢得一部三星手机,以及人民币约2万2千多于后由朱x宗分赃,我分到人民币七到八千元,朱x宗分得那手书其他人分了多少我不知道。

7、被告人曾x彪供述: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与朱宗、曾x海、卢x锋一起,由朱x宗开风神车,在广园东路撞一辆东莞牌照的黑色奥迪a6,车主是个肇庆人,我们抢走了他上的现金约两三千元和一部手机,并逼问他身上银行卡的密码然后我们把两台车都开到黄埔区夏园路段,那里有个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车停在路边,他们几个控制住车主,我就拿着卡去员机取钱,但显示操作失败。之后曾x海和卢x锋开奥迪带着主不知去了哪里,朱x宗开风神车送我到黄埔区石化路的建设行,我在那里的柜员机取走了卡上的钱,我记得好像是19700;)f然后我们把奥迪车和银行卡还给了车主。朱x宗他们分给我5元以下。

8、被告人卢x锋供述:2008年12月某天晚上约8点,我与朱x宗、曾x彪、曾x海四人,由曾x海驾驶黑色日产天籁小轿车,当开到广园路广本汽车厂路段,故意撞了一辆黑色奥迪小汽车,制造交通事故后,朱x宗最先下车,假装查看小汽车的损坏状况,并要求对方司机下车。对方车内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性司机。当对方司机下车后,曾x彪拿着铁管与我寸甲着司机,把他推土了我们的天籁汽车内对该名司机进行抢劫,我与朱x宗对司机搜身,抢了司机的600元、一张农行卡、一部诺基亚手机。曾代彪逼那司机说出了农行卡的密码后,我们就把司机控制在车上,由曾x彪开着司机的奥迪车,我们一起去黄埔一间中国银行提款,是曾x彪一个人去柜员机取钱,他说取了3000元。他去取钱的时候,朱x宗和曾x海还在天籁车上看管着那个司机。后来我们在开发大道将那个司机放下车,曾x彪将车钥匙和银行卡还给他,让他自己开车走。事后我分了600元。

六、2009年1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番禺区迎宾路南村高架桥脚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高兆池驾驶的粤ty3582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电棍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现金400多元和手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高兆池于2009年1月8日20时22分以电话13702300901报警接转番禺区东环派出所。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均指认了2009年1月8日晚四人在番禺区迎宾路冼庄互通立交桥用天籁车碰撞马自达后抢劫现金和手机的地点。与被害人高兆池指认被抢劫的地点,对方抢劫时使用的黑色天籁小汽车和电击棍的情况一致。

3、被害人高兆池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09年1月8日晚20时左右,其与妻子梁姿文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粤ty3582)回中山。经过番禺区迎宾路第一个天桥时,有一辆黑色天籁小轿车从后边撞到其的车尾,然后将其逼停在路边,开车的一名男子下车走过来叫其下车,说撞了他的车,要其赔钱,其下车和他理论,他要其赔一万元,其不肯,这时天籁车副驾驶位上的那个男子也下来了,然后从后排座位又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还拿着一支电棍,他们四人围住其还动手打其。其中坐在天籁车副驾驶位的那个男子还声称有枪,说如果反抗就打死其。那个拿电棍的男子还拿电棍打了其几下,然后他们留下两个男子搜其身,另外两个走到其车前,抢走了其妻子的红色诺基亚n76手机,而其身上的钱包也被他们拿走了。钱包里有现金大概四五百元,两张银行卡(建行、工行卡各一张)。那名开车的男子印象很深,因为他是最先下车的,而且他打其的时候出手最狠,其他几个就记不太清楚了,只记得有一个男子身材比较瘦小,还有声称有枪的那个男子,身高大约1.70米。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就是抢劫其四人中开车的男子。

4、被告人朱x宗供述: 2009年1月初的一晚,我和梁国信、

曾x彪由曾x海开天籁车在番禺迎宾路以及环城高速土华路段抢了两司机,但都没搞到多少钱。在番禺迎宾路抢了一辆马自达,车上有一对夫妇,曾x海和梁国信下车动手抢了那名男子身上二、三百元和他老婆一部索爱手机,那名男子反抗还被曾x海用电棍威胁。

5、被告人曾x海供述:200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当晚由我开我的日产天籁小汽车,套用一副粤s的假车牌。由朱吟宗坐副驾驶位,曾x彪、卢x锋坐后排,我们四人在番禺迎宾路路段,用同样手法抢劫了一辆马自达两厢车,车上有一对夫妇。朱x宗和曾x彪动手抢劫了那名男子身上两百至三百多元钱及一部索爱手机。

6、被告人曾x彪供述:与上一次作案同一天晚上,我与梁国信、朱x宗、曾x海一起,由梁国信开风神车,在番禺(具体路段我不熟悉)撞了一辆马自达,车上坐着两夫妇。我们抢了他们的钱包,里面只有几百块钱,另外好像还有一部手机。

七、2009年1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曾俊广驾驶的粤sn9253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言语威胁,抢走被害人现金2500元和精工男装石英表1块、诺基亚n73型手机1部(共价值277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精工男装石英表并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曾俊广于2009年1月9日2时20分亲临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侦查二大队报警。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均指认2009年1月8日晚上在环城土华出口前500米用天籁车撞马自达车抢劫车上现金、手表、诺基亚n73型手机。被害人曾俊广亦指认了自己被抢的手表和被抢劫的地点,且在现场草地有一黑色钱包,就是被害人给被告人的钱包。

3、被害人曾俊广的陈述和辨认,证实在2009年1月8日21时50分,其一个人驾驶粤sn9253黑色马自达行至广州市环城高速土华立交桥附近,被一伙歹徒以“碰碰车”的形式抢劫。案发时,歹徒驾驶一辆黑色天籁故意来撞其的小车。而其后来逃走报警了,先是海珠土华派出所出警,而后来是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民警支队来受理其被抢一案。当时其驾车一个人从北往南从广深高速转入环城高速,路过土华村路段,从快车道切线到中间车道,突然有一部黑色天籁以100公里的速度故意碰撞,其将车开到右边的路旁,而对方黑色天籁车也停在其后面。对方就下来2个20—30多岁的男子,讲不太准的白话,对方二个男的就说你如何开车的,怎办?之后对方就要其赔钱。其就和对方理论,因为自己懂行。这时,又下来另外两个男人。其一看不对劲,马上就想逃跑上车,谁知被四个男的拽倒在地,其中一个男人就讲有枪,逃走就一枪打死你。其意识到撞上了坏人,就同意赔对方的损失。其就主动将钱包的2500多元全部交给其中一个男人。那个男人就讲不够,要赔8000元,他看见其左手上戴了一块精工表,其又被迫按他的要求,将手表脱下来交给他。他说车上还有什么贵重的财物,还有没有银行卡,要讲卡的密码出来。其假意打开钱包给对方看,之后即刻就将钱包丢在地下,反身就拼命的往前逃,也不敢回头看,后来就到了一群众家里报警。很快土华派出所民警就出警,其和警察就到了现场,发现其车还在路旁停着,但是车内的一部诺基亚n73手机就被对方抢走,车里所有的东西都被翻过。后来又在附近的高速路草丛边找到其的钱包,发现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取走,被抢走现金约2500元左右,诺基亚n73手机一部,还有被抢去了一只精工手表。辨认出被告人曾x海就是抢劫的其中一人,他自称有枪并取走其2500元现金和一只精工手表。

4、被告人朱x宗供述: 2009年1月初的一晚,我和梁国信、曾x彪由曾x海开天籁车在番禺迎宾路以及环城高速土华路段抢了两司机,但都没搞到多少钱。在土华路段抢劫了一辆粤s车牌的马自达m6小汽车,该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我和曾x彪没有下车。曾x海和梁国信抢了司机身上人民币2千多元,诺基亚n73手机一部、精工手表一只。我们得手后离开现场回到天河车陂,我这次分到约1000元,手机和手表被曾x海拿了。

5、被告人曾x海供述:接着我们又在环城高速路土华路段,用同样的手法制造交通事故,抢劫了一辆粤s车牌的马自达m6小汽车,该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我们抢了司机身上2千多元,诺基亚n73型手机1部、精工手表一只。我们得手后离开现场回到天河车陂,这次由我分钱。我这次分到约500元,精工手表1只。这只手表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戴着的手表,卢x锋分到诺基亚手机,剩下的1500元就平分给他们三人。

6、被告人曾x彪供述:还是在同一晚,做完上一宗案之后,我们从番禺经环城高速往回走,在土华路段又撞了一辆车,是什么车我忘记了,我记得是个东莞牌照的车,车主是个男的,抢了什么东西我也记不清楚了,反正财物不是很多,所以我们看时间还不是很晚,又没抢到什么钱,才决定继续作案。当时风神车的保险杠和前车灯已经撞破了,所以我们把车开回了东圃,换了天籁车并由曾x海开车,同时梁国信说约了女朋友要走,朱x宗就叫上了卢x锋,我们四个人后来在广园东路丰乐立交附近撞了那台宝马车。

7、穗埔价鉴(赃)(2009)90号价格鉴定书和被害人曾俊广被抢手表的购买发票以及被抢诺基亚手机购机发票复印件,证实精工男装石英表1块,价值1562.4元;诺基亚n73型手机价值1213.8元。

八、2009年1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驾驶日产风神蓝乌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丰乐立交桥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丁良桐驾驶的粤s89977号宝马小汽车,对被害人丁良桐实施殴打后搜走其现金6000元和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丁良桐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到天河区黄村西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丁良桐于案发当日报警。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照片,证实被告人朱x宗指认了2009年1月9日凌晨四人在广园东路丰乐桥底驾驶风神车撞宝马车的地点、在奥林匹克中心路段看守被害人等待曾x彪、卢x锋取钱回来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广园东路笔村立交桥前路段;被告人曾大海指认了2009年1月9日凌晨四人在广园东路丰乐桥底驾驶天籁车撞宝马车的地点、在奥林匹克中心路段看守被害人等待曾代彪、卢x锋取钱回来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广园东路笔村立交桥前路段;被告人曾x彪指认了2009年1月9日凌晨四人在广园东路丰乐桥底驾驶风神车撞宝马车的地点、在黄村西路广州市商业银行取钱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广园东路笔村立交桥前路段;被告人卢x锋指认了2009年1月9日凌晨四人在广园东路丰乐桥底驾驶天籁车撞宝马车的地点、在广州市商业银行东圃支行取钱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广园东路笔村立交桥前路段。也指认了用于撞车的风神车。被害人丁良桐亦指认出被抢劫的地点。

3、被害人丁良桐的陈述和辨认,证实在2009年1月9日零时20分许,其从广州经广园东路回东莞市,在将到黄埔区丰乐桥附近,突然有一辆小车撞了其车的尾部,其的车就停下了,那辆小车就开到其车前面拦住了,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走过来并对其说撞了他的车要下车看看怎样处理,于是其就下车看看情况,这时对方小车又下来三名男子,把其拦住了,就要其赔钱,其就说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赔给他们,可另外一名男子就动手打了其,说没有时间等保险公司,并要其上他们的车上谈,开始其不愿意上他们的车,可是有一名男子在后面推,说不上他们的车就一枪打死其,就这样其被迫上了他们的小车,在车上他们两个人把其夹在后排中间,上车之后,他们就要其把车钥匙给他们,其中一名男子就开其的车,两辆车就在一起往天河区世界大观方向走了。在车上他们就把其身上的6000元和手机拿走了,并问其有没有银行卡,他们在其的手提包内找到了银行卡,其中一名男子就打了其,要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他们其中一个就开其的车去银行柜员机取钱,其就和另外三个人一起继续在世界大观附近绕圈,在绕圈的过程中,他们之间通过电话,说密码不对,又强迫其告诉他们,在世界大观附近绕圈大约过了两个小时,他们就把其的车开到广园东笔村立交桥上,再带其在附近绕了几圈,在离其车不远的地方把其放下,留下50元并把其的电话卡给其,他们就开车走了,其就开回自己的车,到黄埔区南岗一酒店打电话报警,警察很快到场了。当时有一支硬物顶着其并说不老实就用枪打死其,可没有看到枪。他们共有四个男子,年龄约25到30岁,他们互相说话时是用广州话的,有三人身高约165cm到170cm,开车的男子高约175cm,都是中等身材。他们开的是一辆黑色的日产小车,被抢走的手机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还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被取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不知道被取了多少钱,还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内原来只有几百元,现在只剩下46元,身上的现金约6000元也被他们拿走了,现在知道一共损失了26000多元和一台手机。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曾x海、卢x锋是抢劫其的四人中的三人。其中朱x宗是开其宝马车去银行取款2万元的人; 曾x海就是用那一支硬物顶着其并说“你动就一枪打死你”的人,且强迫其讲出密码;其中卢x锋当时也上了其的宝马车并负责看守和恐吓其,并用拳头打其的人。

4、被告人朱x宗供述:2009年1月初的一晚,我和梁国信、曾x彪由曾x海开天籁车在番禺迎宾路以及环城高速土华路段抢了两司机。前两次都没搞到多少钱,我们不甘心,由于天籁车碰撞过,回去换了日产风神车,梁国信说约了女朋友先走,我叫上卢x锋,由曾x海驾车到广园东丰乐桥附近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抢劫了一辆粤s的宝马车,我和曾x海把司机推上我们的车,由曾x彪和卢x锋动手抢了司机6000多元、手机1部及银行卡,逼司机讲出密码后由曾x彪开司机的宝马车去取钱,曾x海开风神车,我和卢x锋坐在车里看押着被我们抢劫的司机,我们就在世界大观附近兜圈,后曾x彪打电话给我说密码不对, 曾x海就用手打司机的嘴和鼻子,逼他讲出密码,曾x彪后来提了2万元回来,我们把宝马车开到笔村立交,把司机放在路边后离开现场。

5、被告人曾x海供述: 由于天籁车碰撞过,我们四人回到车陂租住地换了日产风神小汽车驾车到广园东路丰乐桥附近路段,用同样手法制造交通事故,抢劫了一辆粤s的宝马小汽车,好像是朱x宗把司机推土日产车,由曾x彪、卢x锋抢了司机身上的6000多元、手机1部和银行卡。在车上,我们逼问司机卡的密码后,由曾x彪、卢x锋开司机的车去银行取钱,朱x宗开他的黑色日产风神车和我在车里看押司机,我们在世界大观附近兜圈。不久去提款的曾x彪打电话说密码不对,我就用手打司机的嘴和鼻子,逼他把密码说出来,后告诉曾x彪,他们提了2万元回来。我们把宝马车开到广园东笔村立交,把司机放在路边后离开。

6、被告人曾x彪供述:2009年1月的一天凌晨,我与朱吟宗、曾x海、卢x锋(梁国信说约了女朋友要走,朱x宗就叫上了卢x锋),由曾x海开天籁车在广园东路丰乐桥附近撞了一东莞牌照的旧款宝马,抢走车主身上的约6000元,一部手机,银行卡,逼问密码,后由我开宝马车带卢x锋到东圃的商业银行柜员机,取走卡内的2万元。我们去取钱的时候, 曾x海和朱x宗开着天籁车带着事主不知道兜去哪里。我取完钱后打电话给朱x宗,我们才重新会合,后把宝马车和银行卡还给车主放他走,他们给我5百元。

7、被告人卢x锋的供述:2009年1月9日凌晨1时左右,由曾x海驾驶一辆黑色的日产天籁车,朱x宗坐副驾驶位,我和曾x彪坐车的后排座位,当我们的车在广园路往东开过天河黄村没多远就见到一辆银白色的宝马轿车,朱x宗就说就搞这台宝马,跟着曾x海用车头碰了一下这台宝马轿车的右后尾,这宝马轿车就靠边停,我们的车就跟着其后停下,宝马车的司机先下车,跟着朱x宗先下车,我和曾x彪再下车,朱x宗先与对方司机说,要对方赔偿我们二千元人民币。对方不肯,说是我们碰到他的车要我们赔给他,正在说的时候我与曾x彪走上前,一左一右夹住宝马车司机上了我们的车,朱x宗就马上上了宝马车,我与曾代彪推司机上我们的天籁车后,曾x彪负责对司机进行搜身,从他的身上搜出一个钱包,我接过钱包后从钱包中搜出一叠人民币(后经清点,该叠人民币共六千元)及一张农业银行的卡,我将钱放在身上。我们就对司机威胁其将银行卡的密码说出来,跟着我和曾x彪开那辆宝马车去天河东圃的商业银行提款机提款,由于开宝马车的司机说的密码不对,曾x彪就打电话给曾x海说司机说的密码不对,要他向司机问密码,没过多久, 曾x海回电话说了新密码,曾x彪用抢得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分多次提了二万元。后我们开宝马车去到笔村立交桥那里,我和曾x彪回到自己的车旁,朱x宗和曾x海才放下宝马车的司机,曾x彪将银行卡和车钥匙还给他,我们四人马上驾车逃离现场。当我和曾x彪回到车上后,将提回来的二万元及从宝马车司机身上搜出的六千元一起交给了朱x宗,他当时给了我三千五百元。

8、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丁良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卡的交易记录和被害人提供被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的存折复印件以及取款记录凭条的复印件,证实于2009年1月9日凌晨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被十次共取款20000元,跨行手续费10次共100元。

九、2009年1月3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彪伙同梁国信及一男子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开创大道康师傅厂附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黄炜驾驶的粤ahx478号丰田佳美小汽车,对被害人黄炜实施殴打、威胁后抢走其现金2600元及摩托罗拉a1200e型手机、佳能ixus950工s型相机各1台(共价值人民币2647元),并持被害人黄炜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到龙洞支行柜员机取走现金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摩托罗拉a1200e型手机、佳能ixus950工s型相机并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受警记录,证实被害人黄炜于2009年2月1日17时5分亲临罗岗区东区派出所报警。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x宗、曾x彪指认了2009年1月31日晚凌晨四人在开创大道驾驶风神车撞了一辆广州牌照的黑色丰田佳美的地点、在广东发展银行龙洞支行取钱的地点和放走司机的燕岭收费站的地点。被害人黄炜也指认了自己被抢走的摩托罗拉手机、相机和被抢劫的地点和被放走的地点。

3、被害人黄炜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09年1月31日晚大约23时左右,其驾驶一部黑色佳美(粤ahx478)行驶至开创大道康师傅厂附近红绿灯时,有一辆黑色的小汽车在其变道行驶时从其后面撞了其的车,见到对方车上有四名男子,其中坐副驾驶位的男子先下车,很大声地质问其是怎么开车的,然后问其怎么处理,其回答说报警,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但他不肯。这时车上后排又下来两名男子,他们一起强行将其推上他们的车,最先下车的那名男子还动手打其。上了他们的车之后,后下车的两名男子将其夹在后排中间,其挣扎反抗,那两名男子就不停地打,而前排的那个司机就威胁说老实点,今天本来是打算杀人的,你不要乱来。那个坐副驾驶位的男子推其上车之后就到其车上翻东西,中途还打了个电话给坐前排的司机,听到他们在电话里说没多少现金,但有很多银行卡,还听到那个司机在电话里称对方是彪哥。后来他们就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开始其不肯讲,他们就打,坐前排的司机还从车尾拿出一条铁管来打。后来没办法,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之后那个彪哥就开其的车,其余三人开他们的车带着其去了龙洞附近,他们把车停在路边,彪哥一个人拿着其的银行卡去了路边银行取钱,再后来把车开到燕岭收费站前路中间的花基处,将其放下车,并将车钥匙、银行卡还给其,还给了其100元钱,让自己打的士去龙洞牌坊前的农业银行附近拿回自己的车。事后清点发现钱包里的现金约2000元,衣袋里的利是封中约600元,手机、相机都被拿走了。一张广东发展银行的金卡被取走9000元。坐后排右边的男子比较高大,其他人身材一般,都讲不太标准的白话。辨认出被告人朱x宗、曾x彪和同案人梁国信,无法辨认出魏宁。其中朱x宗是抢劫其并坐在后排打他的男子,曾x彪是他们口中的“彪哥”并到银行提款的男子,梁国信是开车的男子。

4、被告人朱x宗的供述:今年正月初八,我记得好像是这一天,朱灼宗刚好那天从深圳过来找我,想搭我的车一起回高州。那天晚上,我和梁国信、曾x彪准备出去作案,我见朱灼宗无聊,就叫上他一起去,但没告诉他我们去干什么,所以他一开始不知道。那晚由梁国信开风神车,我坐副驾驶位,曾x彪与朱灼宗坐后排。我们先是走广园东,到了新塘那边,但一直没看中目标,于是就往回走,沿107国道到开创大道准备转入广园东路,经过开创大道中康师傅厂附近路段时,看到前面有一辆粤a牌的丰田佳美,于是梁国信就故意撞了上去,然后把车逼停在路边。当时晚上9点多钟左右,路边行人并不多,梁国信先下车,然后我也下车,我们两个人下车。我先是叫对方司机赔钱,对方就一个人,大约30多岁,戴眼镜。他开始不肯赔钱,梁国信就动手寸丁了他几巴掌,我则拉住他不让他逃跑,这时曾x彪也下车了。朱灼宗一直都坐在车上,我们将司机推上风神车后座,我与朱灼宗把他夹在中间,然后曾x彪就上了他的丰田佳美,从车上找到一个钱包、一部手机、一部相机。曾x彪回来后告诉我们说钱包里还有几张银行卡。梁国信就开始逼问司机密码,他开始不肯说,我打了他两巴掌后他说了密码,是其中一张深圳发展银行的卡,当时他还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银行的储蓄卡和信用卡,问到密码后, 由梁国信开风神车,我与朱灼宗坐后排夹住司机, 曾代彪开丰田佳美,一起开车经广园路到了龙洞附近, 由曾x彪去取钱,我们把车停在路边等他。那里挨着有中行、农行、深发展银行等几间银行。我们见到曾x彪去了深发展银行,在柜员机那里操作。他取钱回来后,我们在武警医院对面将那个司机放下车,曾x彪将钱包、银行卡、车钥匙都还给他,并给了他100元做路费,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事后曾x彪将所有钱拿出来,总共有大概八九千元,我与梁国信各分一半,大约四千多,我将其中一千元给了曾x彪,又给了两百元给朱灼宗,我自己得了三千多元,手机和相机都被曾x彪拿了。当晚作案后,第二天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高州。曾x彪没有跟我具体讲过司机钱包里有多少现金,去银行又拿了多少钱。反正都是在作案后将所有钱拿给我分配的,所以具体他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5、被告人曾x彪的供述:大约是正月初六晚,我与朱x宗、梁国信,还有一个不知名的老乡共四人, 由梁国信驾驶风神车。我们先是在广园东路, 到了新塘附近,但没有看到合适的目标,于是又经107国道返回,路经开创大道,准备上回广园东,在开创大道中康师傅厂附近的红绿灯前,梁国信故意撞了前面一辆变线行驶的广州牌照的黑色丰田佳美,然后他与朱x宗先下车,他们三个人合力将那个司机推土风神车,同时我就上了他的车,在车上翻找财物,我在他车上找到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千多元,几张银行卡;车上还有一部摩托罗拉黑色手机,一部佳能数码相机,还在他车上的衣服中找到一些“利是封”,里面有现金一两百元。然后我打电话给梁国信,告诉他们找到了几张银行卡,让他们问司机密码。再后来,他们问到密码后,我就开司机的车跟着他们经广园一起去到龙洞附近。我拿了司机的两张卡去了广东发展银行的柜员机拿钱,其中一张是广东发展银行卡,另一张记不清楚是哪个银行的了,总共取出大约七八千元,具体多少不记得了。我取钱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带着司机在附近等。取完钱,我把车停在路边,返回风神车。我们把车开到燕岭收费站前,武警医院对面的路中间花基处,把司机放下车,将钱包,银行卡,车钥匙还给司机。另外给了他一百元,告诉他停车的位置,让他自己回去把车开走。事后我分到大约500元钱,手机和相机也给了我。我一直带在身上,直到被抓获。

6、穗埔价鉴(赃)(2009)188号价格鉴定书,证实摩托罗拉a1200e型手机价值1037元;佳能ixus950工s型相机价值1610元。共价值2647元。

7、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黄炜的广东发展银行金卡信用卡在龙洞支行的取款记录和被害人黄炜提供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对帐单复印件,证实2009年1月31日提取三次、每次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x宗参与作案9次,涉案财物价值81171.20元;被告人曾x海参与作案8次,涉案财物价值66924.20元;被告人曾x彪参与作案6次,涉案财物价值70623.20元;被告人卢x锋参与作案2次,涉案财物价值477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应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子锋、丁x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代彪、卢x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碰撞他人汽车,再以赔偿为由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向其当场交付财物,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该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且四名被告人涉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还属多次抢劫,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共同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卢x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x南明知被告人朱x宗等人使用的作案车辆是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但为了牟取自己的私利仍为作案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和更换有关的零配件,客观上帮助了被告人朱x宗等人毁灭了部分证据,且次数较多,涉及的刑事案又为严重罪案,故该毁灭证据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应受刑事处罚。关于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否认部分指控的辩解和被告人卢x锋否认全部指控的辩解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否认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核实,从相应被害人案发当时即报警,陈述的作案手段、方式、路段、人数及相貌特征等情况来看,与四名被告人供述的总的作案手段及相应案件情节基本一致,可以判明上述指控的案件是同一伙人所为,且被害人对相关被告人及其同伙都有明确的辨认,甚至认出了作案的车辆、电棍。再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部分赃物来看,也能印证部分案件被害人所陈述的被抢物品。具体到被告人卢x锋否认的两宗案件来看,被告人卢x锋在被抓的当天即供出了指控的第八宗案件及其他被告人、同伙的作案手法,接着又供出了指控的第五宗案件,而其他同案被告人也曾经供认了被告人卢x锋参与了该两宗作案,特别是该两宗案件的被害人均辨认出了被告人卢x锋,所作的陈述与各被告人曾经供述的作案情节基本一致,还有相互辨认的作案地点等等都能印证被告人卢x锋参与了该两宗作案。同样地,依据以上分析,对于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否认的其他指控,其理由也不能成立,特别是其中有些案件还是使用被告人曾x海的车辆,更何况他们彼此之间还存在亲戚关系,故对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x宗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丁x南,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x海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和被告人曾x彪参与作案的时间不长,次数不多,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从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各被告人自身的供述等证据来看,被告人曾x海、曾x彪均积极参与整个案件始终,或提供作案车辆或直接威胁被害人或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取现等等,并非起次要作用,故对此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分析,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曾x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寸甲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曾x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卢x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丁x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寸甲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4日起至2010年2月3日止)。

六、扣寸甲的被告人曾x海铂金项链带绿色玉坠1条、黑色无牌天籁小汽车1辆、电击棍1个;被告人朱x宗的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被告人曾x彪手表1块、诺基亚手机(直板)1部、nec手机(直板)1部、手机卡两张、金属戒指1枚;被告人丁x南的黑色汽车前挡板4块、黑色汽车前保险杠1块,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均存放于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讧可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汤炜明

审判员:邓伟峰

人民陪审员:刘宇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姜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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