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
崔X:
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天法民三初字第8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2006年3月6日上午9:00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55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
(1)、支付装修损失费529270.4元、案件受理费10150元、评估费10000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2529元。
当事人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若在上述日期前通过本院帐户付款的,需凭付款证明到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卜XX
电话:388979XX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章)
二00六二月二十七日
注:开户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建行龙口支行
帐号:44001580909050284342
二、请求天河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天法执字
第1336 号案的申请书
申请人:崔X,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XX县XX镇政府大院宿舍,身份证号码:440924610XXXX31 ,手机:1360275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被申请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赖XX,电话:8775XXX。
申请事项:
请求天河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案(即崔X与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崔X与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错误,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向贵院申请执行错误,请求贵院对(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案中止执行。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程序,判决确属错误。
贵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4)天法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崔X于2005年5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在2005年5月8日已被注销(见附件1),(注:我们也是在近期才获知该情况),它不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的资格,以其名义进行一切的诉讼行为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行为均应无效。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不知道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已经被注销的客观事实,仍以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作为诉讼的主体,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在注销后,在二审的诉讼中没有告知广州市中院及崔X,也没有变更诉讼主体,仍以其名义进行诉讼,导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作出(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当中止诉讼的程序规定,显属错误的判决。
2、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隐瞒已被注销的事实,导致贵院错误受理本案。
因本案执行申请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已于2005年5月8日被注销,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在主体消亡后却隐瞒被注销的事实,在不具有符合申请执行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份才向贵院申请执行,以蒙骗的手段取得贵院执行立案,导致贵院错误受理了其执行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枉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错误查封本案案外人澳洲华侨杨X先生在国内唯一的房屋。
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因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注销在前,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委托代理人,但实际上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东威X律师事务所担任其执行代理人,这显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以其名义申请执行及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其及其代理人所参与的执行阶段全部诉讼行为(含听证会发表的意见)归于无效。
3、执行申请人广州市科利达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至2005年3月18日租赁的房屋被拆迁时,仍然没有将厂房及评估物品交给被执行人崔勇。
执行申请人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要求被执行人崔X赔偿其装修损失,但其没有履行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没有将厂房及装修物品交接给崔X处理,因此,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亦无权要求崔勇赔偿其装修损失。
二、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拖欠崔X场地占用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达443500元(见附件2),接近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装修损失(况且原诉据以认定装修损失的《评估报告》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损失数额认定错误,请审查,在此不作重复展开),崔X已向贵院另行起诉,贵院已受理该案(案号:(2006)天法民四初字第996号)(见附件3),将于2006年7月4日在贵院开庭审理,很快会出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不同之诉存在债互相抵销的情况,中止执行也符合实际情况,避免执行回转,浪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
三、贵院依法组织执行听证会(见附件4),我们表示认同,现听证结果未裁判出来,中止执行有利于保护华侨杨毅的合法权益。
崔X对案外人杨X申请解封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丰华街43号房屋无异议。根据本律师向崔勇及其家属所了解的情况、听证会庭审的情况表明,崔勇确实于2002年12月10日将其具有全部产权的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丰华街43号房屋卖给杨X,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崔勇于2002年12月15日收到杨X全部的购房款,并向杨X出具收款收据;房屋买卖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杨X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上占有上述房屋,该房屋已不是崔X的房产,贵院不应查封,应当以慎重的态度处理好华侨杨X在大陆的合法权益。
以上律师意见,相信执行法官会认真审查,依法中止执行(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案。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6年7月12日
附件材料:
附件1、《企业注销资料》;
附件2、《民事起诉状》;
附件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传票》;
附件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
三、关于崔X、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杨X执行听证会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崔X的委托,在崔X、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杨X执行听证会中担任崔X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对案外人杨X向贵院申请解封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丰华街43号房屋无异议。
根据本律师向崔X及其家属所了解的情况、庭审的情况表明,崔X确实于2002年12月10日将其具有全部产权的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丰华街43号房屋卖给杨X,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崔X于2002年12月15日收到杨X全部的购房款,并向杨X出具收款收据;房屋买卖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杨X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上占有上述房屋,该房屋已不是崔X的房产,贵院不应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向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错误,请求贵院对(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案裁定不予执行。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实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贵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4)天法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崔X于2005年5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在2005年5月8日已被注销,它不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的资格,其一切的诉讼及委托代理行为均应无效。
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不知道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已经被注销的客观事实,仍以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作为诉讼的主体,继而作出(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当中止诉讼的程序规定。
2、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隐瞒已被注销的事实,导致贵院错误受理本案。
因本案执行申请人在2005年5月8日已被注销,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在主体消亡却隐瞒事实于2006年2月份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对此亦无法审核出来,导致贵院错误受理了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执行申请,继而向被执行人崔X发出执行通知书,错误查封本案案外人澳洲华侨杨X在国内唯一的房屋。
3、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将厂房及评估物品交给被执行人崔X。
执行申请人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要求被执行人崔X赔偿其装修损失,但其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没有将厂房及评估物品交接给崔X处理,因此,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亦无权向贵院申请,要求赔偿其装修损失。
三、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拖欠崔X场地占用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达60多万元,远比原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装修损失(评估报告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请合议庭审查,在此不作重复展开)高得多,崔X已向贵院另行起诉,贵院已受理该案(案号:(2006)天法民四初字第996号),这种情况不同之诉存在债互相抵销的情况,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执行符合实际情况。
以上代理意见,相信合议庭会认真审核,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6月6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四、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异字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内。
负责人:陈X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东,男,197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路之三。
被执行人:崔X,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西布铁路。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杨X(YANG YI),男,196X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15OpheliaCRS Eatons hill Brisbane QLD 4037 Australia。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异议人杨X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是被执行人崔X(宅基地使用证号:穗天东字第0248738号)。2002年12月10日,异议人杨X与被执行人崔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X以人民币550,000元向崔X购买上述房屋,异议人在2002年12月15日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550,000元,当天,被执行人将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使用。双方一直未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产权实行公示主义,房屋转让的当事人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房屋交付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异议人对此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必须是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但本案异议人并没有敦促被除数执行人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有过错,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杨X的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X树
审判员:赵X松
审判员:谢X音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符X
五、对《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异议书
及要求法院对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房屋重新评估申请书
案号:(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我们接受崔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执行的“崔X与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崔X的执行阶段的代理人,现针对贵院于2006年10月8日送达的《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提出以下异议,并要求贵院重新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房屋作出新的评估报告,以维护被执行人崔X的权益。
总的异议意见: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程序以及评估内容上存在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并要求重新评估。
一、评估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
1、贵院委托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手续不完备,《评估报告》中没有反映是经过什么程序决定由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例如:摇珠等),那么作出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2、贵院以及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崔X或其代理人到达房屋现场,有关的评估项目没有得到被执行人的确认,显然违反法律程序,并且是在有条件可以通知的情况下,仍不通知,原因何在?
3、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进入房屋室内了解有关房屋设施的情况,仅对外围拍了几张相片,就片面作出《评估报告》,十分草率。
二、《评估报告》项目不全面,评估依据不规范,评估价格过低,室内的装修及设施没有列入被评估的范围,《评估报告》根本不能全面反映被评估房屋的真实情况。
1、《评估报告》没有列明被评估的项目、价格、数量、单位等情况,评估项目不齐全。
2、据以评估的依据不规范,没有确定房屋评估价格的依据,没有考虑目前房地产发展形势等因素,总的评估价格畸低(注:据被执行人反映当初建房时,买地皮50万、建筑成本也在100万元以上,总支出在150万以上),现在房地产价格比以前翻了几翻,为什么现总评估价只有60万元?
3、室内的装修及设施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列入被评估的范围,缺乏科学性,严重违反评估规定。
4、江宁、黄文斌的身份深受质疑,《评估报告》只有他们的执业证复印件,且复印件也没有得到其单位盖章的确认,由他们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以及评估内容上存在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评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请求贵院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作出新的评估报告。
四、在此顺便强调的是,崔X只有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房屋唯一的住所,贵院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剥夺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人道?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6年12月1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六、关于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房屋是被执行人崔X唯一住所,
依法不能拍卖的律师意见书
案号:(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
我受崔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执行的“崔X与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担任被申请执行人崔X的代理人,现将该案有关的情况向阁下反映,希望阁下百忙抽空审阅,依法中止拍卖崔X位于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对本案裁定中止执行。
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崔X的唯一住所,依法不能拍卖,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定于2006年12月19日对房屋进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房屋属宅基地房产,1998年年底至今,崔X一家人(夫妻二人、一个儿子、二个女儿)共五人居住上述房屋,虽然崔X于2002年12月10日与杨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杨X,但买受人杨X为澳大利亚华侨,很少在国内,崔X便以承租的形式租住上述房屋,2006年4月20日杨X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崔X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判决崔X返还购房款,该房屋已全部交由崔X处理,一直由崔X一家人居住于此,由于崔X没有其它房屋,该房屋为他们的唯一居住所,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屋住所,没有其它地方可以居住的,依法不能强制拍卖执行。
关于这方面问题,本律师作为崔X的代理人,我们已向贵局有关办案人员反映过多次,可能是贵局有关办案人员太忙而疏忽了,仍委托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对房屋进行拍卖,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在错误执行。
我们对贵局有关办案人员认真工作态度表示敬佩,但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崔X的唯一住所,依法不能拍卖,不能剥夺崔X家属的居住权,不能剥夺崔X家属据以生存的基础,请有关办案人员对此予以重视,依法中止拍卖该房屋,由于崔X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待崔X有其它财产可以恢复执行,以维护崔X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7年12月6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七、律 师 意 见 书
案号:(2006)天法执字第1336号
致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有关领导:
我受崔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执行的“崔X与广州市科XX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担任被申请执行人崔X的代理人,现将该案有关的情况向阁下反映,希望阁下百忙抽空审阅,依法中止拍卖崔X位于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
广州市东圃镇棠东村丰乐路XX街43号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崔X及其家属唯一住所,依法不能拍卖,贵司定于2006年12月19日对房屋进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地址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崔X,房产性质属于宅基地房屋,从1998年12月份至现在,崔X家属(夫妻二人、一个儿子、二个女儿)共五人居住上述房屋,该房屋为崔X及其家属唯一居住所,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屋住所,家属成员没有其它地方可以居住的,依法不能拍卖强制执行。
关于这方面问题,本律师作为崔X的代理人,我们已多次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办案人员反映情况,可能是执行局有关办案人员太忙而疏忽了,也不排除有关办案人员对贵司未说明上述情况,导致贵司错误接受委托,贵司公告于2006年12月19日对房屋进行拍卖,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执行局有关办案人员在违反执行规定,令贵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委托,贵司的拍卖是没有依据的,敬请贵司对此予以重视,依法停止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相信贵司亦不希望承担违法拍卖的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崔X及其家属没有其它地方可以居住,即使拍卖成交,也无法交吉,这严重损害了竞买人的利益及贵司长期以来赢得的口碑。
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办案人员的执行行为确实欠妥,剥夺崔X家属的居住权,剥夺崔X家属据以生存的基础。据了解,崔X的家属将保留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崔X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可待崔X有其它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绝不可违法执行、违法拍卖而损害无辜者的利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6年12月8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