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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诉黄X明、李X群、李X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
2010-04-07 19:52:38 来源:卢愿光
温X诉黄X明、李X群、李X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黄X明、李X群、李X松共同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述三被告的代理人,开庭时已详细陈述的意见在此不作重复,现就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伤残赔偿标准方面发表意见,请结合《开庭记录》一并审阅。
一、 原告温X的伤残赔偿标准应该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而不应该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1 、原告的户口的性质为“农业人口”,在户口本的首页已清楚
记载;原告考上大学后,户口也没有迁移,户口性质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直至现在依然是“农业人口”性质。
2、原告的户口住址是“北星村四社八巷131号”(详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本《代理词》附件),而非《民事起诉状》中“旺城北路一巷1号第二层”的住址;原告也没有出示《暂住证》或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证明其在“旺城北路一巷1号第二层”居住,原告称其居住在“旺城北路一巷1号第二层”没有事实依据。
3、原告的情况不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7条中的特殊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该条款规定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城镇人口标准对待必须具备二个前提前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本案中,原告温维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加上他现在还是大学生,没有毕业、没有就业,其本身还是消费者,更没有固定收入可言,完全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就不应该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而应当按其户口“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并取纳。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2月4日
联系方式: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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