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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管辖标准
2007-11-30 12:54:37 来源:
广东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管辖标准
广东辖区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1、争议标的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含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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