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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0-04-07 19:44:56 来源:卢愿光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史X环,女,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X镇先X村委会先X村二队,居民身份证号:4600311XXXXX085626,系死者余X刚的妻子。
原告二:余X猛,男,汉族,1948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王X镇官X村官X角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4XXXXX4217,系死者余X刚的父亲。
原告三:胡X香,女,汉族,1946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王X镇官X村官X角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XXXXX54266,系死者余X刚的母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020-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被告一:华X茂,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X街XX花园云X道十二座504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XXXXX220,系死者余X刚的雇主。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1号帝X苑E座XX轩XX02房,手机:136XXXXX648,85XX9084,855XX484。
被告二:刘X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岗环XX路50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XXXXX44018,系被告华X茂的丈夫。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伍拾万玖仟贰佰捌拾肆元陆角玖分(¥509284.69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余X刚于2009年10月19日入职到“广州市守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经查询没有工商注册)工作,于2009年10月27日受被告一指派出差到吉林省协助当地“芸水瑶”代理商(曲X山)开拓市场及业务;出差期间为开展业务于2009年11月14日早上,由当地代理商的司机温凯驾驶吉ACH791号宝来牌小车载乘余X刚、王X伟、朱X飞、张X亮沿长吉高速公路吉林方向行驶至70公里加2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入中央隔离带后又进入对向车道内,与迎面驶来刘井军驾驶的吉B492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致使吉ACH791号小车乘客余X刚及吉B4923号司机刘X军两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失去亲人,悲痛欲绝,但被告作为单位的负责人,没有对原告表示慰问和赔偿,令原告根本无法接受;另查“广州市守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工商注册,实际经营者、投资人为被告,并一直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芸水瑶”泡浴产品。
被告二与被告一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商业,收益归夫妻共有,应当对欠下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雇员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受到第三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起诉至法院,请尽快审理判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史X环、余X猛、胡X香
2010年3月31日
附:一、本《民事起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二、《原告史X环、余X猛、胡X香提交的证据及说明》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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