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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2010-04-07 18:58:04 来源:卢愿光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向X平,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XX乡XX村二组十一号,身份证号码:512926XXXXXXX26476,现暂住广州市天河区小新塘。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XX不锈钢管厂,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XX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X强,职务:总经理。电话:823XXX69。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份至2010年4月份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0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5000元及25%补偿金375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35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费:280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
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4月份工资7500元及25%补偿金1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7月份由被申请人招聘到工厂,任职木工班工人,工作地址在天河区新塘XX路8号,工资按件计酬,当时工厂管理很不规范,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入职后兢兢业业工作,月工资平均约为2500元。
不幸的是,于2009年7月23日16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在车间工作,操作车间机器时右手被机器严重绞伤,后三次入院住疗,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11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0年3月5日鉴定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
但工伤后被申请人仅发过5000元生活费,其它待遇及工伤赔偿费用均没有发放,且现在申请人也不能回工厂上班,家中有老有小,生活境况凄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 法律、法规尽快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向X平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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