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胜诉)
2017-05-13 10:39:0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罗X,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X明,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住址:◑◑◑◑◑◑。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骏腾◑◑◑◑◑理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刘◑◑。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户籍地址虽然在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40号301房,但上诉人并没有在该处居住,而是多年前已迁往广州市天河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址:◑◑◑◑◑◑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讼房屋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2303号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肖逸思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靖琳
承办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